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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辅导教程(经济法商法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教程(经济法商法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人大司考丛书

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定  价:42.00

I S B N :9787300062099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司法考试    

标  签:法律法规  法律  教材教程  司法考试  法律考试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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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套“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图书专为已具备了一定的司考知识基础,需要进一步厘清要点、研读真题、拓展训练、全面突破的考生编写。
本套图书在总结多年命题规律基础上,特别针对司法考试更加注重对考生法律知识灵活运用能力和法学素养考查的特点,为考生准备了浓缩教材内容的“精要知识点”栏目,常考应背的“关联法条”栏目,反映真题命制规律的“经典题及解析”栏目和夯实基础、获得高分的“扩展题及解析”栏目,不同栏目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我们相信,本套图书对您的复习应考将会大有帮助!

TOP目录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机构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第二节 会计法
第三节 审计法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 劳动争议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第四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六节 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节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五节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六节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九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债权申报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 重整程序
第八节 和解程序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十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特殊规定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八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六节 船舶碰撞
第七节 海难救助
第八节 共同海损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TOP书摘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精要知识点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 反垄断调查机制 违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精要知识点详解
1.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及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2.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主要分为四类: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l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l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反垄断法》第二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03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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