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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文库: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外国法律文库: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作  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 著; 邓正来,张守东 ,李静冰 译

出 版 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丛 书:外国法律文库

出版时间:2000年10月

定  价:31.00

I S B N :978750006404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综合  理论法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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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详尽讨论了法律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并阐明了进化论理性主义的法治观;他经由法律理论的阐发和建构,最终完成了他从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这一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

TOP目录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细目
序言
第七章普遍利益与特定目的
在自由的社会中,普遍利益主要在于促进个人追求未知的个人目的
普遍利益与集体产品
规则与无知
抽象规则在大多数特定事实不为人知的世界里具有行动指南的意义
意志与意见、目的与价值、命令与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术语的问题
抽象规则因有助益于未知的特定目的而具有终极价值的作用
功利主义的建构论谬误
只有在某个给定的行为规则系统内才可能对行为规则做出有效的批判或改进
“一般化”与普遍性的检测
规则的作用与规则的长期适用
第八章正义的探求
正义是人之行为的一种属性
正义与法律
……

TOP书摘

书摘
严格地说,惟有人之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如果我们把正义与不正义这两个术语适用于一种事态,那么也只有当我们认为某人应当对促成这一事态或允许这一事态发生负有责任的时候,这些术语才会具有意义。一个纯粹的事实,或者一种任何人都无力改变的事态,有可能是好的或坏的,但却不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2]把“正义”一术语适用于人之行动以外或支配人之行动的规则以外的种种情势,乃是一种范畴性的错误。只有当我们意图谴责一个人格化的造物主的时候,我们把某人患有一种先天性的生理缺陷、或染上某种疾病、或失去一位亲人等诸如此类的事情说成是“不正义的”,才会具有意义。自然既不可能是正义的,也不可能是不正义的。尽管我们所具有的那种以泛灵论或拟人化方式解释物理世界的根深蒂固的习惯,常常会使我们按照这种方式滥用语词并促使我们去寻找某种代理者来对所有与我们相关的事务进行负责,但是,除非我们相信某人原本能够并应当以不同的方式来安排事物,否则把一种事实性情势描述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都是毫无意义可言的。
但是,如果说不受人控制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正义的(或道德的),那么使某种东西能够成为正义的东西的诉求,就未必是我们使这种东西受人的控制的一个有效的理据;这是因为置某种东西于人之控制的做法本身就可能是不正义的或不道德的,至少从另一个人的行动的角度来看是如此。
在某些情势中,促使某种事态的出现也许是一项法律义务或一项道德责任,而这种事态在此后也往往可以被描述为是正义的。然而,在这样的情势中,“正义的”这个术语事实上是指行动而不是结果;只要我们考虑一下“正义的”这个术语只能够适用于个人行动中他自己有能力决定的行动所导致的那些后果,那么这个问题也就十分清楚了。“正义的”这个术语所预设的不仅是那些被认为有责任促成那种事态的人能够切实地做到这一点,而且还包括他们如此行事时所凭借的手段也是正义的或合乎道德的。
人们力图把不同类型的行动界定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他们在进行界定时所依凭的规则,却有可能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如果一项规则把一种不正义的行动描述为是正义的行动,那么久已确定的做法就是把这项规则宣布为一项不正义的规则。这种做法十分普遍,以致于我们必须把它视作是一种具有正当性的做法接受下来,但是尽管如此,这种做法也不是没有危险的。一如我们所知,有时候我们会说,一条我们都认为是正义的规则,在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势的时候,却被证明是不正义的;当我们说这个话的时候,我们真正的意思是,不能对我们视之为正义者的东西做出充分界定的规则,乃是一项错误的规则,或者说,有关该项规则的文字阐释未能充分地表达出那项指导我们判断的规则。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611

版  次:2000年10月第1版

开  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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