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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

出 版 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丛 书:博学法学系列

出版时间:2007年02月

定  价:45.00

I S B N :9787309047141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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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侵权与赔偿  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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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权利保护法,在民法的理论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侵权行为法》以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和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为基础,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经验和研究成果,吸收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经验,构建了全新的侵权行为法体系。全书共分五编,分别是: 导论、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行为类型和侵权损害赔偿。在这一体系下,《侵权行为法》从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出发,对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和各项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深入的阐释和说明,力求创新。在侵权责任构成部分,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以及侵权责任竞合等规则,分别加以说明。在侵权责任形态部分,作者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概念,分别说明了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以及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等不同形态,观点新颖,结构完整,切合司法实际。在侵权行为类型部分,作者借鉴英美法系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做法,对我国的侵权行为界定为四种基本类型,并对各种基本类型的侵权行为所表现的不同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说。全书理论体系严谨,观点明确,逻辑性强,说明法理结合实际案例,力图深入浅出,代表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研究的学科前沿,可作为高等法律院校开设侵权行为法课程的理想教材,也可供司法实践部门的人员参阅。

TOP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全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1975年起,从事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先后担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980年开始进行法学研究并发表法学研究作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出版论著50余部,发表论文300余篇;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澳门大学等著名学府访问讲学。

TOP目录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侵权行为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侵权行为形态
一、侵权行为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二、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三、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四、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二、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第二章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二、侵权行为法的特征

第二节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一、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涵义
二、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发展过程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意义
四、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第三节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一、补偿功能
二、惩罚功能
三、预防功能

第四节侵权行为法的渊源
一、宪法渊源
二、民法渊源
三、其他法律渊源
四、司法解释渊源
五、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渊源

第五节侵权行为法的结构
一、侵权普通法和侵权特别法的界定
二、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区别
三、区别侵权普通法和侵权特别法的意义
四、侵权特别法

第六节侵权行为法司法解释
一、侵权行为法司法解释的概况
二、侵权行为法司法解释的作用
三、侵权行为法司法解释的适用

第七节侵权行为法在我国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
一、两大法系的基本做法
二、两大法系的融合和我国的研究成果
三、制定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思路

第八节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一、侵权行为法与刑法
二、侵权行为法与行政法
三、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

第三章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国外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一、习惯法时期
二、古代成文法时期
三、现代法时期

第二节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
二、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

第三节现代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发展方向
一、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
二、侵权行为法更加注重对人格权的保护
三、侵权行为法的补偿职能逐渐强化

第二编侵权责任构成

第四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概念
二、归责原则
三、归责原则体系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沿革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和功能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和沿革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和地位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四节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沿革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五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说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学说

第二节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违法行为的方式
三、违法行为的样态
四、阻却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的概念和结构
二、损害事实的种类
三、多重损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二、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三、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
四、确定我国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要件的规则
五、共同原因中原因力对侵权责任的决定作用

第五节主观过错
一、过错概念的性质
二、过错形态--故意
三、过错形态--过失

第六章抗辩事由

第一节抗辩事由概述
一、抗辩事由概述
二、抗辩事由的分类

第二节一般抗辩事由
一、职务授权行为
二、正当防卫
三、紧急避险
四、受害人承诺
五、自助行为

第三节特别抗辩事由
一、受害人过错
二、第三人过错
三、不可抗力
四、意外事件

第四节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一、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
二、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
三、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

第七章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

第一节民事责任竞合概述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
三、侵权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
四、侵权民事责任聚合

第二节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
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的原因
二、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的区别

第四节绝对权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一、绝对权请求权的含义
二、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区别
三、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规则

第八章侵权责任方式和民事制裁方式

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类型和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一、财产型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二、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三、综合型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第三节民事制裁方式
一、民事制裁方式概述
二、民事制裁方式的适用方式

第三编侵权责任形态

第九章侵权责任形态概述

第一节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历史演进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责任形态的历史演进
三、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四、侵权责任形态研究的作用和意义
五、侵权责任形态与侵权行为形态的关系

第二节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和内容
一、侵权责任形态的类型
二、侵权责任形态的内容
三、侵权责任形态的相互关系

第十章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

第一节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基础行为
一、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基础行为的不同概念
二、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基础行为的不同适用规则

第二节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对比
一、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
三、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责任构成
四、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五、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十一章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第一节单方责任
一、加害人责任
二、受害人责任

第二节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
一、与有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二、过失相抵的概念和构成
三、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和实行

第三节双方责任的公平责任
一、公平责任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第十二章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一节单独责任
一、单独责任的概念
二、单独责任的承担

第二节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三、视为共同侵权行为
四、合伙致人损害
五、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三节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
一、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二、按份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四节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实行规则

第五节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一、侵权补充责任概述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三、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编侵权行为类型

第十三章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思路和方法

第一节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一、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立法的重要意义
二、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立法的局限

第二节英美侵权行为法类型化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英国法的侵权行为类型化
二、美国法的侵权行为类型化
三、英美法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特点

第三节我国侵权行为法类型化的发展趋势
一、坚持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理由
二、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方向
三、我国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

第十四章适用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一、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二节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
一、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及其利益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三节妨害家庭关系
一、妨害家庭关系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妨害家庭关系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四节侵害物权
一、侵害物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侵害物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五节侵害债权
一、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六节侵害知识产权
一、侵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
二、侵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七节媒体侵权
一、媒体侵权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媒体侵权的具体形式

第八节商业侵权
一、商业侵权的基本规则
二、商业侵权的具体形式

第九节恶意诉讼和恶意告发
一、恶意诉讼和恶意告发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
二、恶意诉讼和恶意告发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章适用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国家公务员侵权行为
一、国家公务员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国家公务员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二节用人者的侵权行为
一、用人者的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用人者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三节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
一、法定代理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法定代理人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四节专家侵权行为
一、专家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专家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五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六节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一、物件致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物件致害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十六章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产品侵权行为
一、产品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产品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二节危险活动和危险物的侵权行为
一、危险活动和危险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危险活动和危险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三节污染环境侵权行为
一、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四节动物致害侵权行为
一、动物致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动物致害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十七章事故侵权行为

第一节医疗事故侵权行为
一、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三节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行为
一、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四节工伤事故侵权行为
一、工伤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工伤事故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五节火灾事故侵权行为
一、火灾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
二、火灾事故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五编侵权损害赔偿

第十八章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三、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节损害赔偿关系的当事人
一、赔偿权利主体(受害人)
二、赔偿义务主体(加害人)

第三节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
一、全部赔偿
二、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
四、过失相抵
五、衡平原则

第四节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一、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类型和特点
二、决定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分割赔偿责任份额的因素
三、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

第十九章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节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一、人身损害和人身损害赔偿
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存在的问题
三、人身损害的实际损害和损失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

第二节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一、我国人身损害常规赔偿的基本内容
二、具体赔偿内容

第三节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一、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理论依据
二、赔偿范围

第四节造成死亡的赔偿
一、对致死者损害赔偿的理论根据
二、赔偿内容

第五节扶养损害赔偿
一、扶养损害赔偿概述
二、扶养丧失的间接受害人及其扶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四、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节人身损害的抚慰金赔偿
一、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的地位和性质
二、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责任的构成和适用
三、抚慰金赔偿办法

第七节定期金赔偿
一、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的赔偿项目
二、定期金赔偿方法

第八节未出生的胎儿受到损害的赔偿和死者尸体损害赔偿
一、概说
二、具体赔偿方法

第二十章财产损害赔偿

第一节财产损害赔偿概述
一、财产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二、财产损害的种类
三、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财产损害数额的计算
一、直接损失的计算
二、间接损失的计算
三、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的推算

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
一、折价赔偿
二、实物赔偿

第四节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确立侵害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二、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三、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第二十一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精神损害赔偿概说
一、精神和精神损害的概念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结构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形式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形式
二、精神利益损害赔偿
三、抚慰金赔偿
四、对精神损害救济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
三、算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规则

参考书目

TOP书摘

一、补偿功能
侵权行为法中的补偿,就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填补损害,即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以后,行为人须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就是指侵权行为法主要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
在侵权行为法调整功能的理论上,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最主要的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还是制裁。在西方国家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观点,就是认为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是占第一位的,而且是惟一的功能。而在美国侵权行为法,则认为侵权行为法具有补充功能和惩罚功能,且惩罚功能并不是次要的功能,是与补偿功能相当的功能。在我国,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法具有补偿功能,同时兼具惩罚功能;有的民法学家则认为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制裁民事违法,着重于侵权行为法的惩罚作用。.
否认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是第一位功能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侵权行为法之所以与其他民事法律有所不同,就在于它的基本职能是补偿损害。在这样的基础上,否认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是填补损害,是难以理解的。
相反,认为填补损害是侵权行为法的惟一的调整功能,也是片面的。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决不仅仅是补偿,也包括制裁的功能和预防的功能。这是不可否认的。既坚持填补损害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又坚持填补损害不是侵权行为法的惟一的功能,这才在侵权行为法调整功能的认识上坚持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
所谓补偿,是指在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他人负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人因其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行为法中的补偿,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财产损害赔偿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即对因人身伤害和死亡所致损失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宗旨在于使被侵害的权利得以补救或恢复,体现的是等价有偿原则,实际上是一种等量价值交换的反映。
补偿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权利。很多学者将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作用单独列为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功能,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职能之一。认为保护职能不同于补偿职能。补偿职能侧重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保护职能不仅是对财产而且是对人身的安全和完整的维护。所以,保护的职能不能由补偿职能所代替。①补偿和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权行为法的补偿,一方面救济了损害,另一方面是保护了权利。侵权行为法正是通过补偿而实现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因此不能将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和保护割裂开来,它们是一个完整的调整功能。
为了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侵权行为法以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而且它的许多制度和规范是直接实现补偿职能的。例如侵权行为法将某些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将某些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都是着重体现侵权行为法的补偿职能。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除规定了损害赔偿以外,还规定了多种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其效果各不相同,但体现了补偿和保护的作用,都共同地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补偿职能。
二、惩罚功能
惩罚功能也称作制裁功能,提法有所不同,内容是一致的。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受到法律制裁。侵权行为法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体现了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制裁不法行为是法律对漠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它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某种侵权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也是矫正不法行为的重要措施。①
侵权行为法究竟有没有惩罚性,很多学者尤其是国外的学者持否定的态度。对此,我们是不同意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是补偿,但是,它的惩罚功能也是不可否认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惩罚功能表现在:一方面,侵权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等责任,是其对国家应负的责任。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虽可根据受害人的意愿而免除,但不得由加害人抛弃或者拒绝承担;另一方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的时候,自己并没有受有财产上的利益;②侵权行为法责令没有受有财产利益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财产责任,支付金钱,对受害人而言,是补偿损失;对行为人而言,当然是一种财产惩罚,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谴责和非难,是对侵权行为人的制裁。特别是在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责任中,故意和过失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责任后果,对精神损害作出赔偿,主要在于对不法行为人实行惩罚。
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制裁并不是为了实现报复性惩罚的目的,而主要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矫正不法行为,并起到某种行为导向的作用,提出正确行为的要求,要求尊重他人权利。所以,惩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民法规范的遵守、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应当适当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例如明知产品有缺陷而仍让其流通,产品应予召回而未予召回,造成人身伤害的,均应规定惩罚性赔偿予以制裁。三、预防功能侵权行为法的预防功能,是指侵权行为法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以及在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后责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进而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各种损害的发生,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预防功能表现在:通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对于社会和人们起到普遍的警戒和教育作用,促使人们在实施民事行为的时候,不得故意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履行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损害;在造成损害的时候,要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扩大。这样,就减少了社会危险因素的发生,预防损害的发生。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侵权行为法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的一般原则,要求行为人在因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对其过错的行为后果负责,体现了对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的非难,具有明显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另一方面,我国侵权行为法要求行为人应该预见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并要求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是同行为人应当而且能够避免的结果联系在一起的,行为人对其不能预见以及不能控制和避免的后果是不负责任的,这就把法律后果置于行为人的意志之下,从而鼓励行为人谨慎行事,避免损害,促进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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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452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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