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八章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法
第九章 物权概述
第十章 所有权
第十一章 共有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十四章 占有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十五章 债的概述
第十六章 债的履行
第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五编 合同法
第十九章 合同概述
第二十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章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四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五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六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七章 技术合同
第六编 法定之债
第二十八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侵权行为
第七编 知识产权法
第三十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三十一章 著作权
第三十二章 专利权
第三十三章 商标权
第八编 亲属法
第三十四章 婚姻、家庭
第九编 继承法
第三十五章 继承概述
第三十六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七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八章 遗产的处理
附章 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和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也称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我国民法对此的态度是同时采用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
1.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考虑民事主体的国籍),均应适用我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为属地主义。
2.属地主义的例外
(1)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的中国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或者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民法时,仍应适用。
(2)如当事人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则适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3)依照国际法或国际惯例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适用我国法,除非其自愿适用我国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对地域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当然地适用于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其效力也及于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在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不过,由于民法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因此各种民法规范适用空间也不相同。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普遍适用于我国的所有领域,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该法律、行政法规仅适用于特定区域的除外。
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适用,在其他行政区域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对时间的效力,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生效后的民法规范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对此,应掌握如下原则:
(一)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如果新法已生效,而规定同一事项的原规范文件是否废止又不明确,则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同一事项的旧法当然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具有相同等级效力的法律,对于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应当适用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二)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是指在效力高的民法规范与效力低的民法规范冲突时,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民法规范。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装 帧:平装
页 数:424
版 次:2版
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