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
 您现在的位置:图书 > 外国法制史(第4版)
外国法制史(第4版)


外国法制史(第4版)

作  者:林榕年,叶秋华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定  价:29.80

I S B N :9787300105352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法律史学  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外国法律制度史  法律史  法律  法律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查看微博评论]

分享到:

TOP内容简介

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有自己产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因此,对于任伺一种法律制度的研究,都应当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历史分析。这就是说:考察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的、具体史实为依据。恩格斯曾说过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一精辟的论述,科学地阐明了历史和理论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也是如此。

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制度与思想之间的联系。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经常体现出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论和思想;而一定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实践的检验。这方面的例子,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TOP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古埃及法
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演变和基本特征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第三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四章 希伯来法
第一节 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摩西五经》
第三节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第五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发展演变
第二节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第六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四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对后世的影响

第六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七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
第二节 商法

第十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伊斯兰法的历史地位

第十一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财产法
第五节 契约法
第六节 侵权行为法
第七节 社会立法
第八节 刑法
第九节 诉讼法

第十二章 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商法
第五节 反托拉斯法
第六节 社会立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八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法国法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法
第六节 社会立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八节 司法制度

第十四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法的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德国法的基本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十五章 日本法
第一节 日本法的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日本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十六章 俄罗斯法
第一节 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重要参考文献

TOP书摘

第一章古埃及法
第一节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地处非洲东北部的埃及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流贯南北的尼罗河每年定期泛滥,不仅灌溉了万顷农田,而且在洪水退后,留下一层肥沃的淤泥,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尼罗河滋润着两岸的土地,哺育着这里的居民。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称埃及是尼罗河的赠礼。古埃及人在这里创造了高度的文明,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埃及人已经进入定居的农业生活,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农业地区之一。
在公元前4000年代后半期,由于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渔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埃及的原始公社开始解体,公元前3500年左右,古埃及逐渐出现了几十个奴隶制国家。经过长期的征战和兼并,形成了上、下埃及两个王国。公元前3100年左右,上埃及王美尼斯统一全国,定都提尼斯,后又迁都至孟斐斯,统一的埃及步人奴隶制文明时代,从这时起到公元前332年埃及被马其顿王亚历山大征服止,经历了早王国、古王国、中王国、新王国和后期埃及几个时期,共计31个王朝。自公元前11世纪起,动荡的埃及先后被埃塞俄比亚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的亚历山大所征服,公元前6世纪以后,埃及基本上沦为波斯、希腊和罗马的行省,从此古埃及彻底失去其独立地位。
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随着古代埃及统一国家的形成,习惯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根据古典作家狄奥多拉斯的记载,古埃及的第一位立法者就是第一王朝的第一位法老美尼斯,以后还有萨吉西斯、塞索西斯和博克贺利斯等法老。据说,萨吉西斯曾颁布一道法令:借债时可以将自己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以自身未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债务清偿以前,本人的木乃伊不得埋葬。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奴隶制统治秩序,颁布了关于整顿军队的成分和以出身、职业及特权作为区别依据的“种姓制法律”。公元前8世纪,则有《博克贺利斯法典》的公布,全书共8部(40册)。依据该法典,债务奴役制被废除,限制借贷利息,准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而且司法权也不再为祭司所垄断,该法典被认为是古代埃及最重要的法律典籍。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发布的政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因而也具有法律的效力。

TOP插图


插图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01

版  次:1版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加载页面用时:32.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