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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练习题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练习题集

作  者:周珂,梁文婷 编著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配套辅导用书

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定  价:19.00

I S B N :9787300105710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经济法  环境法  法律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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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具体来说,这套书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1.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本学科知识。修完一门课程,并不是拿到学分了事,要真正掌握本学科的一些“门道”,至少要完成入门的工夫吧。这套“练习题集”设计了“知识逻辑图”栏目,详细勾画了一章内容不同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设计了各种题型的自测题,突出了重点,提供了详细精辟的答案分析,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帮助同学们了解不同类型考题的不同形态,掌握其解题方法,而可以培养和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除了每章的自测题外,全书还专门设计了三套综合测试题,同学们可以在学完本门课程后自己测验一下学习的效果。

2.帮助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的学生系统学习四年过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应当是顺理成章和轻而易举的事情,事实上,情况不是这样,只能表明某些同学平时的专业学习还浮在表面。这套“练习题集”从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中精选了部分经典的试题,帮助学生了解司法考试的难度、角度和形式,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复习。

3.帮助学生准备考研。一方面从一些法学名校(如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历年考研试题中精选了部分试题,另外,这套书专门设计了一个“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栏目,以拓展学生学术视野,对考研的同学掌握论述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亦有较大帮助。

作者的思路可归纳为:通过似乎回到“应试教育”模式、进行同步练习这样一种“俗”的方式,来达到作者强化“专业教育”的大而不俗的目的。

TOP作者简介

 

TOP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三章 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 环境法治
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六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八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一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十四章 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十五章 非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十六章 特定区域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章 能源法
第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第二十章 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组织
第二十一章国际环境责任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二十二章国际贸易与环境
综合测试题(一)
综合测试题(二)
综合测试题(三)

TOP书摘

第三,新增单位犯罪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单位努力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贯穿了刑罚节俭原则。所谓刑罚节俭原则,是指以最小的刑罚投入量,达到最大限度的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效果。其在新刑法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死刑;二是对危害某些环境要素的行为没有犯罪化,留给环保行政法规调整。
第五,环境刑事立法体现了预防犯罪的精神。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环境资源价值的独立性。为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设置了一层障碍,减轻了环境的压力,也减少了环境危害后果发生的几率,从根本上可减少危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发生。
第六,环境刑事责任还较广泛地适用财产刑。这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要追求经济利益的特点是相符的,有利于恢复和改善遭受损害的环境质量。
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过程中,过度地开发资源或超标准排污,导致自然资源遭破坏,环境遭受污染的行为。从行为状态(过程)上分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为,可以分为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一定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了现实的环境危害后果,即可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我国《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即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又如美国法律规定:对故意非法运输、储存、处理、处置或出口危险废弃物的行为,可处5年以下的监禁或每日五万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由于从事此类行为即存在很大的危险性,所以刑法如此规定是为了实现普遍预防的效果,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所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行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使环境乃至人身财产处于某种程度威胁的危险状态之中,即可构成犯罪。例如日本1970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条规定:“凡伴随工厂或事业单位的企事业活动而排放有损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给公众的生活或身体带来危险者,应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的罚金”。只要危害环境的行为使自然环境处于危险状态即可构成犯罪,可以更有效地防患于未然、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最佳后果。
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实际上造成环境被污染或破坏乃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害的结果,才被视为犯罪的情形。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大多是以结果犯为处罚对象的。
我国应当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规定危险犯,以发挥刑法的预测、指引以及威慑、惩罚功能,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的发生,把环境犯罪制止在危险状态,更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没有危险犯的规定,今后依据环境保护本身的要求及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惩治环境犯罪的立法经验,在今后的环保立法中,增加惩治危险犯的规定。
1.本案适用刑法关于走私废物罪的规定。
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并不强调走私进境的目的,也不强调废物是否可以用作原料,只要是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运输进境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以用作原料为目的,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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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202

版  次:1版

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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