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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辙”以及近时新编新韵书,都属于B类系统。
当然无论自《切韵》至《佩文诗韵》,或自《中原音韵》至“十三辙”,它们中间都曾出现过许多种韵书,但小异大同,并且不离他们各自所属的A、B类别,所以不再详举。
本文所论,是古典诗文的声律问题,所举例句中各字的平仄读音,都是按照A类韵书的标准。因为那些作者多是按这标准写作的。如果仔细探讨元曲或乙类方音的其他歌曲,则应按B类标准。即在乙类方音的作品中,如遇以人作平的字,这字在它本句中,必居应用平声的位置。所以各字的读音今天虽有甲乙区域的不同,但句律的平仄抑扬却是一致的。
有人分析某些唐代律诗是分四声的,宋人某些词,元、明人某些曲,也是讲四声的。按词、曲为了歌唱,不但某些字要讲四声,而且还要讲阴阳清浊和发音部位。至于律诗中讲四声的,唐代本来就不多,后世更少有人沿用。在诗文声律中,只有讲平仄而不细拘四声的,却不可能有讲四声而不合平仄的。总之,平仄即扬抑,是语音声调中最概括、最起码的单位,平仄的排列是诗文声律最基本的法则,而选用阴阳声,分别上去人,则属于艺术加工的范畴,所以本文只论平仄,不论四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