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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司法


多元司法

作  者:高其才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中国司法研究书系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定  价:32.00

I S B N :7503692406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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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综合  司法制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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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多元司法》从社会客观事实出发,对中国古代汉族的神判进行了探讨;对中国古代汉族人判形式之一的社会审判形式如宗族审判、村落审判、行会审判、秘密社会审判等进行了全面的讨论;分析了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方式;讨论了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思想、领事裁判权与近代中国法制变革;展示了律师职业和法官职业的现状,对中国律师执业中的关系因素、法官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总结了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平衡性问题。全书客观地展示了中国社会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既包括神明裁判也包括人力裁判,而人力裁判又包括国家审判和社会审判两类。

TOP作者简介

高其才,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985年7月在重庆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8月在武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5月在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5年7月至1997年11月,在武汉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工作:1997年12月至今,在清华大学法律系、法学院任教。
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法理学》、《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瑶族习惯法》、《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合著)、《瑶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合著)、《民事习惯的司法运用》(主编之一)等。发表《习惯法研究的路径与反思》、《探寻秩序维持中的中国因素——我的习惯法研究的过程和体会》、《试论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等论文。
主要学术兼职: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以“本真淳以应变幻,由笃实而达空灵”自勉。

TOP目录

导言/1
上卷
第一章 中国古代汉族的神判/13
一、神判/15
二、天谴/17
三、冥助/24
四、结语/30

第二章 中国古代汉族的社会审判/34
一、中国古代汉族的宗族审判/34
(一)宗族的审理机构/36
(二)宗族的审理程序/42
(三)宗族的处罚方式/44
二、中国古代汉族的村落审判/52
(一)村落的审理机构与人员/52
(二)村落的处理程序与惩罚方式/58
三、中国古代汉族的行会审判/64
(一)行会的审理机构/65
(二)行会的处罚方式/67
四、中国古代汉族的秘密社会审判/79
(一)秘密社会的审理机构/80
(二)秘密社会的处罚规则/81

第三章 中国古代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方式/91
一、概述/91
(一)少数民族/91
(二)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方式/94
二、调解处理审理/97
(一)调解处理审理的原则/97
(二)调解处理审理的机构和人员/101
(三)调解处理审理的程序/107
(四)调解处理审理的效力/121
三、神判/131
(一)神判的条件/133
(二)神判的种类/136
(三)神判的结果/150
四、械斗/155
五、结语/161

中卷
第四章 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思想/167
一、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性/167
(一)刑狱的黑暗、腐败与司法改革/168
(二)收回领事裁判权与司法改革/171
二、通过司法改革确立中国的司法独立制度/173
三、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具体建议/175
(一)司法官吏制度改革思想/175
(二)诉讼制度改革思想/176
(三)审判制度改革思想/177
(四)刑罚执行和狱政改革思想/178
四、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思想评述/179

第五章 领事裁判权与近代中国法制变革/182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182
二、收回法权直接促使近代中国法制变革/191
(一)修订法律/195
(二)司法改革/197
(三)仿行宪政/200
三、近代中国法制变革后收回法权历程/204
(一)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上提出取消领事裁判权/205
(二)法权调查委员会建议改良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21o
(三)重订新约以取消领事裁判权/213
(四)收回租界内的会审公廨/221
(五)订立新约彻底废除领事裁判权/224
四、结语/232

第六章 庞德对20世纪中叶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建见/234
一、中国继受何种法系与司法改革/235
二、司法的组织形式/237
三、法律教育与司法改革/240
四、结语/244

下卷
第七章 中国律师执业中的关系因素——社会资本理论视角的分析
第八章 中国法官在审判中的关系因素——文化视角的实证分析
第九章 民事习惯法的司法运用探析
第十章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平衡性问题
附录一我们时代的律师职业——武汉律师访谈综述
附录二程序、法官与审判公正——上海等地法官访谈综述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TOP书摘

第二章 中国古代汉族的社会审判
中国古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既包括神明裁判也包括人力裁判,①而人力裁判又包括国家审判和社会审判两类,形成了多元司法的特点。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府和官员以“无讼”为治理有方,因此也鼓励和默许一定的社会权威处理纠纷。
除了国家以外,中国社会具有多种社会权威;除了国家法律以外,中国社会存在丰富的社会规范。在中国社会,这些社会权威和社会规范具有特定的作用空间,发挥着一定的社会功能,并通过各自的方式处理争端、解决纠纷。
中国古代的汉族地区的社会审判主要包括宗族审判、村落审判、行会审判、秘密社会审判等纠纷解决方式。
一、中国古代汉族的宗族审判
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权力到县为止,县以下的广大农村乡镇区域,国家以自治形式进行管理。据统计,汉代设县l587个,唐代设县l573个,宋代设县ll35个,明代设县l385个,清代设县l300个,数量变化不大;在汉代,中国仅有6000万人口,而到清代,人口已突破4亿。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并未因此失去和平和秩序,无政府状态的混乱局面较少出现。这不能不归功于县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它们填补了官府机构与乡村农民之间的政治空白。由于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在中国封建社会,体制力量从未真正地深入乡村,中国乡村的真正支配系统是“家族系统”。中国的社会体制从来都确认这一系统,并尽力把社会体制和家族系统结合起来。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35 页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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