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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第4版)


行政法学(第4版)

作  者:王连昌 马怀德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年02月

定  价:29.00

I S B N :9787562011392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行政法学  行政法  法律  法律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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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说方略法律人才的需要,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我们根据最新制定的教学方案,对原教材分别作了审定和重新修订。

  这批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新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系统、准确地阐述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的统主。《行政法学》是该系列之一。

TOP作者简介

  王连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主编《行政法学》等多种教材、专著。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行政许可》等著作。

TOP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

第三节 行政法的渊源

第四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六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八节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其他行政主体

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第三章 行政公务人员

第一节 行政公务人员概述

第二节 行政职务关系

第三节 行政公务行为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节 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构成及效力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规

第三节 规章

第四节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第三节 行政合同

第四节 行政复议

第九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应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设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节 行政强制立法

第十二章 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指导概述

第二节 行政指导的重要原则

第三节 行政指导的方式与程序

第四节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应有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根本制度分析

第四节 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

第十四章 监督行政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监督行政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家监督

第三节 非国家监督

第十五章 国家赔偿制度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

第三节 司法赔偿

第四节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十六章 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

参考书目


TOP书摘

第三节 行政公务行为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

  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公务行为是行政公务人员执行行政公务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而行政公务人员非执行行政公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公务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或者其他行为。同时,行政公务行为是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其法律上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效力及后果均归属于行政主体(代表国家)。

  行政公务行为问题的提出,是与行政公务人员所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紧密相关的。在行政职务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构成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并以此为依据和基础形成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资格。但取得行政公务人员资格后,并未消灭行政公务人员原来所具有的公民身份和其他身份(如具有某个社团的会员资格)。因此,会出现两种情况:①以行政公务人员身份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公务行为,产生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另一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此时,行政公务人员只是行政主体的代表,不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与地位。②以公民身份或者其他身份实施个人行为或者其他性质行为,结果或者产生其他性质法律关系(如民事关系)而成为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或者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但成为其中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公务人员资格始于行政职务关系产生而终于行政职务关系消灭。因此,就像取得行政公务人员资格并不消灭其公民身份和其他身份一样,公民身份和其他身份的保留也不影响职务关系存在期间所具有的行政公务人员资格。那么,在两种法律身份集于一人身上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即到底是行政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或其他行为,是行政法理论和实践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行政公务行为的划定,既关系到行为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是个人行为,就不具有强制力、约束力等效力;又关系着行为后果与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是行政公务行为,就应由行政主体承担。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59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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