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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


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

作  者:李曙光 中国大陆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 书:中青年法学文库

出版时间:2004年01月

定  价:36.00

I S B N :9787562025245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贸易法  经济法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经济法  经济法学  法律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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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于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TOP目录

目录
总序
江序

TOP书摘

由此我们看到中国经济转型尚没有最后完成,突出表现在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呈现不平衡的特点。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市场体系主要包括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三个市场。一般认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化水平在80%以上,但在中国这三个市场其市场化程度差异极大。在商品市场,商品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根据南开经济研究所一课题组的测算(1999),自1979年以来,商品价格形成市场化程度已经从改革初年的2.25%上升到了90年代中期的85%左右,接近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水平。虽然在粮食、石油、住房等重要商品以及水、电、气、交通等公用服务产品价格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改革,但是初步的商品市场已经形成。在劳动力市场,其市场化程度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劳动力价格及工资的市场化程度,非国有单位已经基本做到了由市场机制调节,能灵敏地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而国有单位劳动力市场化程度较低;一是劳动力自由流动程度,它与劳动力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往往相对称,在中国现实中,也表现为非国有单位流动性高,而国有单位流动性低的特点。在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和银行等,其市场化程度在中国至今发育缓慢和功能残缺不全,资本市场的政府管制和行政干预,直接阻碍市场机制的引入,并使资本市场处于低效或无效运行状态,因此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最低。[60]另据美国的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und)和加拿大的拉瑟研究所(Fraserinstitute)对全球范围内各国经济自由化的测度结果显示,中国经济自由化水平的国际排名居后。传统基金会的测度结果是,在被测度的156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位居第120名;拉瑟研究所的测度结果是,在被测度的123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位居第75名(张曙光,2000),[61]因此按国际标准来衡量,中国目前的市场化水平还是比较低的,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
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与我们这种政策之治的改革战略有关,政策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一方面带来了市场的某些自由化,但是另外一方面,政策的短期性又使政策没有强大的推力去推进每一方面的市场化,它也不能够保证已经市场化的方面形成稳定的制度,使市场得到确凿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这种政策之治不仅给我们的经济改革的深化和成功留下了难题,而且给我们其他改革的进行制造了障碍。政策之治的改革战略对经济转型期的成功与取向具有重大的影。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545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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