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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年法学文库   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中青年法学文库 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张明杰 中国大陆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年01月

定  价:20.00

I S B N :978756202523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政治    

标  签:行政管理法令  行政法令  行政法  法律  综合  新闻出版/图书馆/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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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时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j$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取得一些进步,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尚未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新问题,有关的概念、理论和制度有待认真研究。推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书用横向国别比较的方法和纵向历史分析的方法,以获得政府信息权为基点,以公开与保密的对立统一关系为线索,考察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探讨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相关的重要理论问题,研究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探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认为政府信息是政府机关拥有的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确立的旨在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的法律制度。第二章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况,并以英国为例作了深入的研究,认为民主传统、世界和平、法治发展、人权运动等,是影响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第三章论证获得政府信息权的法理渊源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四章讨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意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应当包括公开原则、平衡原则、免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和救济原则,并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于提高公众参与、保护个人权利、促进经济增长、防止腐败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意义。第五章讨论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第六章讨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具体分析了公开信息的范围和例外信息的范围,以及确定例外信息的原则。第七章论述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概念,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应当遵循程序中立、程序公正和程序理性的原则,分析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探讨了费用和第三人保护等问题。第八章分析获得政府信息权的五种救济途径,即行政复议、专门的信息委员会救济、独立的信息专员救济、信息裁判所救济和法院救济;提出了设计救济手段的原则,即充分利用行政救济、发挥咨询机构的作用、重视独立的审查或者裁判机构和救济手段司法化程度渐进。第九章分析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认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以行政权力为中心、信息公开范围不确定、程序不明确以及缺乏监督和救济手段等问题,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数据保护法,修改保密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必要措施。

TOP作者简介

张明杰,女,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科研外事处处长。1985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硕士学学位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至今。其间,曾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等院校进修,师从张庆福教授攻读宪法学博士学位,并发表作品若干。

TOP目录

目 录
总序
内容提要
导言
第一章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概述
一、信息与政府信息
(一)信息
(二)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一)以权利为基础
(二)以政府为对象
(三)以现实信息为内容
(四)以法律为形式
(五)以载体为依托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各国的发展
(二)特例分析——英国历程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因素
(一)民主政治文化
(二)世界和平
(三)法治发展
(四)国际人权运动
(五)市民社会的发展
(六)经济全球化
(七)个人主义
(八)后现代观念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理论
(二)知情权
(三)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四)新闻自由
二、获得政府信息权及其法律地位
(一)国际法层面
(二)国际组织文件层面
(三)国内法层面
……

TOP书摘

书摘
书 摘

1981年下院议员霍利(Frank Hooley)提出信息公法案,但是在议会二读程序中未获通过

。[1] 1984年“信息公开运动”又起草了一个信息自由法案,但是仍然没有获得通过。[2]

但是,在这一阶段还是通过了一些对信息公开制度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的法律。1984年通过

了《数据保护法》(IData ProtectknAct)。《数据保护法》设立了一种数据的使用者强制登记

制度。数据登记官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并有一定强制权。[3]《数据保护法》赋予个人查看储存

在计算机中的关于他们自己的信息。[4]该法仅仅适用于自动运行的设备记录的信息,不包括

人工记录的信息。此外该法仅仅适用于个人信息:数据的对象必须是可确认的“有生命的个人

”,公司和其他组织不受该法管辖。公共机关和私人机构掌握的个人数据都受该法管辖。该法

确立了8条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①必须公平合法地取得信息和处理信息;②只能是为了特定

的目的和合法的目的拥有个人数据;③不得违背本法的目的、使用和公开个人信息;④数据应

当适当并具有相关性,而且,不得超过为上述目的需要的限度;⑤数据应当准确并且是最新的

;⑥数据的保存不得超过必要的时间限度;⑦个人有权利知道本人的数据被记录,并且有权利

获得这些信息;⑧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使用个人数据。[1]

根据1984年《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登记官”(Data ProtectionRegistrar)负责数据

使用者的登记。数据的使用者不到信息保护登记员那里登记是刑事犯罪。数据使用者登记簿在

主要的公共图书馆都可以找到。数据登记簿包括以下内容:谁拥有该数据,该数据拥有者的身

份;拥有该数据的目的;数据的拥有者可能向其披露该数据的对象的目录;个人想获得关于他

们自己的数据的联系的地址,等等。当然,该法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比如关于安全、犯罪和税

收的个人数据是不公开的。[2]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20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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