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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私法导论


罗马私法导论

作  者:黄风 中国大陆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 书:法律人丛书

出版时间:2003年01月

定  价:28.00

I S B N :978756202457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标  签:法理学  理论法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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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在现代社会中,律师与医师、牧师以及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一样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职业,他们不仅有一整套职业标识、职业要求和职业规则,而且对准备进入这些职业的人员都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教育培训制度、统一的准入考试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那些具有大学文化的人员仅仅是具备了进入这一职业的基本条件。这一点,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时代产生的社会化大生产,促使人们充分领教了分工与协作的魔力,充分意识到分工与协作不仅在物质生产中,而且在人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上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于是,现代社会中高度的专业分工与更加广泛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不可阻挡地大大促进具有类似条件的法律等职业一步步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并逐步形成一整套职业制度。再从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看,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始终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成员开放。一方面,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律教育培养和提升了法律职业素养。
为了尽快解决脱节的问题,促使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平台上,形成一种新的平衡和双向的良性互动,法学界和法律界一批中青年同仁,经过反复求证,决1$先行一步,组织编写一套《法律人丛书》,丛书主要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尤其是旨在养成和培育法律人 (即职业共同体)意识、现代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法律职业伦理等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做了具有探索意义的开拓性工作,初步形成了相对合理的结构和体系。

TOP目录

编写说明
总序
凡例
绪编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和渊源
§1.罗马城邦的形成
§2.《十二表法》的产生
§3.罗马法沿革的时代划分
§4.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5.市民法、自然法和万民法
§6.裁判官法
§7.法学理论
§8.君主谕令
§9.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
§10.法(ius)和法律(1ex)
第一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诉讼及其种类
§11.诉讼与权利
§12.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
§13.索回物之诉、罚金之诉和混合诉讼
§14.严格法诉讼与减信诉讼
§15.拟制诉讼与扩用诉讼
§16.抗辩
§17.特殊的诉讼形式:令状
§18特殊的诉讼形式:裁判官要式口约
§19.特殊的诉讼形式:恢复原状
§20.特殊的诉讼形式:预备审
第二章诉讼程序及其历史沿革
§21.法律诉讼:主要特点
§22.法律诉讼:誓金诉讼
§23.法律诉讼:请求审判员或仲裁人之诉
…………

TOP书摘

书摘
§27.程式诉讼:主要特点
程式诉讼(proeesso per formulas)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引进的,这个问题人们不得而知。由于法律诉讼适用范围的狭窄、方式的僵硬,随着执法官司法权力的逐渐扩大,程式诉讼肯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作为对法律诉讼的补充而与其并存的;根据盖尤斯的说法,《阿布兹法(lex Aebutia)》[15]正式规定:如果罗马市民约定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采用程式诉讼。则对该争议不得适用法律诉讼。随后,两项《尤利法》[16]强制性地规定用程式诉讼取代法律诉讼(某些特殊情况除外)。“从此,‘程式诉讼’变为法定诉讼程序,并且取得了那种据以维护市民法诉权的诉讼所具有的法律效力。”[17]
在程式诉讼时期,罗马的民事诉讼程序表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1)一般诉讼程序实现了正规的阶段划分,使审判活动有明确的和合理的分工。在法律诉讼中已经出现的“法律审”和“裁判审”划分,在程式诉讼中被强制性地确定下来,并且明确了各自的任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同时在它们之间正式设立了承上启下的“争讼程序”,使得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于争议的解决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不再仅仅是走形式。在各个诉讼阶段,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机会和条件行使各自的诉权和辩护权,他们的诉讼权利也由此而得到多重的保护。
(2)扩大了执法官通过审判造法的权力,为他们的创造力提供了广泛的用武之地。在程式诉讼中,执法官可以通过对“程式(formula)”的创设、调整或灵活运用赋予当事人以新的诉权、拒绝维护某些已经不合时宜的诉权,或者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处理某些在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或关系。这使得执法官的审判活动带有原创性特色,并且使这种活动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3)司法裁量权的扩大使得“公平”和“诚信”成为越来越具有约束力的标准。人们普遍认为:程式诉讼最初主要是为处理异邦人相互之间或者其与罗马人的争议而启用的,“尤其当涉及异邦人时,当必须适用诚信规则时,以下作法似乎是相当自然的:一旦在裁判官面前确定下来诉讼的理由,人们就应当把它固定在一个计划当中,这个计划通常是书面的,是专供审判员使用的。由此产生出诉讼的核心”。[18]正是程式的灵活性和审判人员的裁量权打破了早期形式主义的禁锢,把对诚信和公平的维护和追求变为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4)程式诉讼以“争讼程序”(参见§29)为核心,使得争议的解决具有重新缔结私人契约的特点。当事人通过在执法官面前缔结这种“诉讼契约”来界定争议的事项和范围、确定解决争议的程式并且选择裁判人员,“总而言之,整个这种普通诉讼完全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契约意志为根据并且接受这种意志的指引。”[19]
§28.程式诉讼:法律审
程式诉讼也划分为法律审(im iure)和裁判审(apud iu-diean)两个主要的诉讼阶段。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法律审”并不像现代诉讼法理论所说的那样只审查法律问题,而是意味着有关的诉讼行为必须在执法官面前进行,执法官一方面应当审查当事人实旅的有关诉讼行为是否合法,另一方面还应当对有关诉讼请求的内容和根据进行评估,以确认或者否认有关的诉权(dare或者denegare aetionem)。
法律审的引入程序叫作“传唤受审(In ius voeatio)”,表现为原告向被告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其与自己一起向执法官出庭;这意味着“任何人不应被从自己家中拖出”。[20]驯后来逐渐出现了一个附加程序,即“出庭保证(vadimonium)”,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采用要式口约的形式承诺将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和时间出席庭审,并且保证在未出庭的情况下将向原告给付罚金;这后一项保证也可以由某一第三人(比如:被告的亲属或其他有经济实力的人)作出。有些学者认为,原告在发出传唤的同时还应当向被告发出“起诉要旨(edifio aedonis)”,以此宣告自己所打算采取的诉讼手段:如果原告不向被告作出这样的说明,后者甚至有权拒绝接受关于向执法官出庭的要求。也有的观点认为:上述告知行为是在双方当事人向执法官出庭时由原告履行的。
乌尔比安精辟地指出法律审中上述告知程序的意义:“每个人都应当宣告他想提起的诉讼请求,因为这看来是极公正的:打算提起诉讼的人宣告诉讼请求,以便让被告知道他是应当退让还是应当坚持争讼;如果被告在了解诉讼请求后认为应当坚持争讼,则使起能够做好辩护准备。”[21]实际上,被告在了解到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可以作出以下三种选择:
(1)如果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即在执法官面前实行“当庭供认(confessio in iure)”,在此情况下,执法官当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被告履行所负有的义务。“在认过之后,认过者履行义务的期限同已决案中的期限一样。”[22]
(2)被告也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持沉默,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承认有理,这种情况被称为“不辩护(indefensio))”;执法官可以据此宣告原告的主张已得到证实,并且作出支持原告主张的判决。
(3)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对意见,既可以要求法庭否认原告的诉权,也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相反的事实或法律异议,要求执法官允许他提出抗辩。
由此看来,被告在法律审中作出的任何回答或反应均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对自己的虚假陈述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10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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