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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

作  者:郭懿美 中国大陆%蔡庆辉 中国大陆

出 版 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丛 书:商法系列

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定  价:32.00

I S B N :978756152164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    

标  签:理论  管理  贸易法  经济法学  经济法  电子商务法  商法  经济  法律  电子商务  计算机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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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商事立法是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最具成就的领域。从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再到2001年的《信托法》,大凡公司、企业、证券、票据、保险、海商、信托、担保、期货、招投标、拍卖等多数商事法领域,都有了专门的立法(法律或法规)。由于商事法律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商事法的理论知识可以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活动,因而在法学教育以及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中,商事法都备受重视,成为法律学习中的一个突出的亮点,商事法研究也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
厦门大学法律系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学科和课程、教材的建设,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商法(上、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法的理论教学和研究,厦门大学法律系与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首次合作,组织部分从事民商法理论教学和研究的教师,编写了这套商法丛书,力图在商事法的教学和研究方面,有所作为。
编写本丛书的初衷在于为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提供一套较为完整的商事法教材和参考书,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应当注重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系统地阐述各商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尽可能地汲取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因此,本丛书既可作为商事法教学用书,亦可作为一般读者了解和掌握商法或商法的某个领域的法律知识之读物。
本丛书由柳经纬担任主编、刘永光和陈明添担任副主编。《保险法》为本丛书之一,具体分工:黄健雄撰写第一、二、三章;陈玉玲撰写第四、五、六、七章。本书不足之处,敬请读者和专家批评指正。
本书对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作了系统的阐述。全书用11章分别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电子签字与电子认证法律基本问题、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在线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等电子商务环境下特殊的法律问题,阐述作者自己的观点,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法律规范体系。

TOP作者简介

柳经纬,厦门大学法学教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1985年 毕业于厦门大学,在这里完成了学士和硕士学位,继而留校任教。2001年曾受聘担任台湾东海大学教授。现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厦门市法学会副会长, 福建省民商法学重点学科的负责人。
二、 主要成果
他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工作,研究领域 广,在民法和商法诸多领域都取得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 先后主持完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等课题,研究成果《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已公开出版;并在公司产权理论研究、法人治理理论研究方面发表了多篇论文,多项科研成果获得司法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社科优秀成果奖。他发表的企业财产权系列研究论文被收入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的《国企改革与产权》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的《物权法专题研究》等书,受到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重视。柳经纬主编的《厦门大学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7册)、 《商法系列》(10册) 和《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每年2期,已出版 7期 )也在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近年来他在物权立法、民法典立法研究领域发表了多篇论文,并组织编写《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受到学界的关注。
郭懿美,1958年出生于台北。美国杜兰大学法律科学博士,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硕士,美国狄更森法学院比较法学硕士,台湾大学法学学士。曾任台湾逢甲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现为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系所副教授。
擅长于WTO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信息产业部国家计算机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等做过专场讲座,发表过数十篇论文,出版有专著《国际贸易法规》、《国际经贸法律专题研究》、《商事法精论》、《入世后中国企业必备国际法规与陷阱防范———跨入世界门槛的通行证》、《防止小企业内部的网络欺诈———审计师与业主须知》等。

TOP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
第一节 电子商务概述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第三节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第四节 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建议与进展
第二章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第三章 电子签字与电子认证法律问题
第一节 电子签字法律问题
第二节 电子认证法律问题
第四章 电子支付法律问题
第一节 电子支付概述
第二节 网上银行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电子货币的法律
第四节 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
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税法的冲击与挑战
第二节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及我国的对策
第六章 在线证券交易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在线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 在线证券交易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三节 我国在线证券交易管制的规范
第四节 在线证券交易的特殊问题
第七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一节 电子商务专利
第二节 域名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第四节 网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第八章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第一节 我国关于网上不正当竞争的法规
第二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案例简介
第九章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第一节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利
第二节 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节 我国网络消费者保护有关案例
第十章 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第一节 隐私权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第三节 信息科技对隐私权保护的新威胁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隐私权保护责任
第五节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进展
第六节 垃圾邮件(spam)的管制问题
第十一章 网络犯罪问题
第一节 国际网络犯罪防治的概况
第二节 网络犯罪的特点暨构成特征
第三节 网络犯罪的种类与案例选介
第四节 我国对网络犯罪的规范与防治对策
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问题
第一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第二节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节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替代方式
——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节 电子商务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
参考书目

TOP书摘

书摘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以电子意思表示方式订立和履行的合同,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由于电子意思表示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在合同成立要件、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撤回和撤销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对原有的合同制度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本节将重点讨论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要约、承诺的生效、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等具体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概述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与合同的成立的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合同的订立,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在于,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各方各自接触,洽谈直到达成协议的动态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结果,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二者的联系在于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学者们一般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个:(1)缔约人或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2)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成立与传统合同一样,也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以电子意思表示方式订立的合同,不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各方的面对面接触与谈判,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借助键盘来完成谈判并订立合同的。尤其是在以EDI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中,当事人采用的计算机通常设有自动审定判断的功能,当事人收到答复以及合同的订立过程几乎是在计算机操作下完成的,无需人工介入,合同的订立与成立几乎合二为一。所以,对电子合同而言,其成立与订立的联系尽管依然存在,但二者的区别却日趋模糊,甚至合二为一。
那么,是不是说在电子合同中就没有区分合同成立与订立的必要了呢?当然不是,其理由有二:其一,合同的订立与成立是判断双方当事人到底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的一个根本标准,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仍有必要凭此区别分清双方的责任;其二,以电子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并不意味着一切均能在网上完成,对于一些重要的条款,当事人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谈判。
(二)电子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效力。
多数学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有:第一,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是当事人意志的结果。合同的生效体现了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内容的评价与干预。第二,从法律后果来看,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合同不成立时,有过错的一方只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合同无效时,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而且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第三,从国家主动干预方面来看。许多无效合同因其内容具有违法性,因此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但是对合同不成立的问题,国家不应也无必要干预。第四,合同关系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处于合同订立阶段,不存在合同义务与合同责任问题。合同生效处于合同履行阶段,存在合同义务与合同责任问题。第五,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学者们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以下几个:(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成立的要件如前所述。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合同生效在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对于电子合同而言,只要符合现行法中关于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由于电子合同具有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殊性,所以,在电子合同成立与电子合同生效方面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探讨,例如电子合同是否具备合法的缔约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真实,合同形式是否合法,要约能否撤销等,以下将分别分析探讨。
二、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确定
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缔结合同并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的资格。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是合同生效生效的要件之一,例如,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是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缔约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并且真实,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而意思表示的真实一致,要求行为人具有必需的心智和生理条件。为保护那些心智和生理不成熟的人在进行交易行为时,因不能真实表示自身的意思表示而受到损失,法律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生理未成熟者,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二是心智未成熟者,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包括两种情况:生理未成熟者和心智未成熟者。其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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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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