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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保险法

译  者:张宏

出 版 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丛 书:商法系列

出版时间:2004年01月

定  价:24.00

I S B N :978756152166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    

标  签:人事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人力资源管理  管理  综合  劳动法  经济法  保险法  商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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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商事立法是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最具成就的领域。从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再到2001年的《信托法》,大凡公司、企业、证券、票据、保险、海商、信托、担保、期货、招投标、拍卖等多数商事法领域,都有了专门的立法(法律或法规)。由于商事法律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商事法的理论知识可以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活动,因而在法学教育以及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中,商事法都备受重视,成为法律学习中的一个突出的亮点,商事法研究也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
厦门大学法律系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学科和课程、教材的建设,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商法(上、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法的理论教学和研究,厦门大学法律系与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首次合作,组织部分从事民商法理论教学和研究的教师,编写了这套商法丛书,力图在商事法的教学和研究方面,有所作为。
编写本丛书的初衷在于为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提供一套较为完整的商事法教材和参考书,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应当注重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系统地阐述各商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尽可能地汲取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因此,本丛书既可作为商事法教学用书,亦可作为一般读者了解和掌握商法或商法的某个领域的法律知识之读物。

TOP作者简介

柳经纬,厦门大学法学教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1985年 毕业于厦门大学,在这里完成了学士和硕士学位,继而留校任教。2001年曾受聘担任台湾东海大学教授。现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厦门市法学会副会长, 福建省民商法学重点学科的负责人。
二、 主要成果
他长期从事民商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工作,研究领域 广,在民法和商法诸多领域都取得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 先后主持完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等课题,研究成果《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已公开出版;并在公司产权理论研究、法人治理理论研究方面发表了多篇论文,多项科研成果获得司法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社科优秀成果奖。他发表的企业财产权系列研究论文被收入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的《国企改革与产权》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的《物权法专题研究》等书,受到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重视。柳经纬主编的《厦门大学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7册)、 《商法系列》(10册) 和《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每年2期,已出版 7期 )也在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近年来他在物权立法、民法典立法研究领域发表了多篇论文,并组织编写《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受到学界的关注。
黄健雄,1964年生,福建永春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列入厦门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名单,兼任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厦大学报》、《台湾研究集刊》等专业刊物上发表10余篇学术论文,先后编著或合著《海峡两岸交往中法律问题研究》、《商法》、《民法》等近20部著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房地产法学。

TOP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危险管理与保险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和保险法律用语
第三节 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作用
第四节 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概况
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第二节 《合同法}对保险合同制度的影响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和条款
第四节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七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第八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第三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工程保险合同
第四节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第五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六节 责任保险合同
第七节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第八节 特殊风险保险合同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条款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
第四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五节 健康保险合同
第五章 保险业
第一节 保险业组织形式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及其清算
第五节 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第六章 保险中介
第一节 保险中介概述
…………

TOP书摘

书摘
第八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一、再保险的特征和作用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再保险可被理解为保险人的保险,也称分保。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为保险人,分出直接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人公司。在再保险交易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分出的保险金额为再保险金额,这部分责任金额对分出公司来说称为分出额,对分人公司而言称为分人额。除了再保险的部分外,保险人留给自己承担的保险金额称为自留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接受额。原保险人为转移风险而支付给再保险人的保费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称为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再保险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的称为国内再保险,当再保险项目的风险责任超过国内再保险市场时称为国际再保险。
再保险具有合伙性和责任性的特点,它与原保险的区别主要有:(1)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则是原保险人的风险和责任。(2)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可分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而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3)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这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
再保险业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再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分散分险,把一个保险人承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责任在同意承担的同业之间进行分摊。再保险把众多保险人的承保能力集合在一起,使资金实力发挥积聚的作用,从而扩大了抵御风险的能力。再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它可.以稳定保险业的经营,避免非常损失。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公司可以减少自身承担的赔付责任,将风险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防止盈利水平的大起大落,实现稳定经营。当分出公司在履行支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后,就可以在发生较大损失时从接受公司那里请求摊回赔款。二是可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主要包括承担巨大风险的承保能力和承受累积保费数量的承保能力。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国保险法令都规定了保险人经营业务量对其资本额的适当比例,并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作出限制。对于保险人签单承受保费总数通常也有一定限额.这些限制会促使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再保险,才能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接受较大、较多的业务,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三是增进国际间保险业务的交流,能引进新的保险技术。再保险业务要求分出人有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才能以最小的分保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由于再保险业务大多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分保业务加强与国外同业的联系,学习先进管理技术。
二、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依不同标准,再保险可作多种分类:(1)根据责任限制可分为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前者包括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和成数溢额混合三种;后者包括危险单位超额赔款分保、事故超赔分保和积累超赔分保三种。(2)根据再保险方式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3)根据分保对象的不同可将再保险为火灾分保合同、水险分保合同、意外险分保合同、责任险分保合同以及一揽子综合分保合同等。(4)根据分保性质的不同可将再保险分为法定分保和自愿分保。
(一)比例分保合同
比例分保合同是再保险市场上最经常运用的方式,即分保双方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划分出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承保额的一种分保方式。
1.成数分保。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即使是一笔保额很小的业务,也必须按比率分给再保险人.接受人则必须按比率接受且自动生效.当发生赔偿时,亦按照同样比率摊算赔款。这种分保方式的自留额将随每一笔保险金额不同而不同。再保险人承受的是超过分出入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存在最高限额).成数分保的优点是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且节省人力和物力。但由于分出公司对业务分出缺乏选择性,保障不够彻底,分保费流失较多,因此成数分保通常适用于新公司、新险种和特殊业务;保额和业务质量均匀的业务如货运险,需要互惠互换的业务等。
2.溢额分保。溢额是指超过分保人自留额以上部分的保险金额.溢额分保是分出公司先确定每一危险单位自己承担的自留额,当每笔业务保险金额超过分出入的自留额时,才能将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在溢额分保中,接受公司的承保限额应为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倍数),保费和赔款分摊也按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分配。限额、自留和线数为溢额分保的三大关键:限额是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额,自留是分出公司自己承担的责任额,线数是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金额及接受公司接受金额的计算单位。溢额分保合同可由分出公司根据需要分层设计,先放满自留部分,再纳入第一溢额合同。在第一溢额合同放满之后,再纳入第二个合同。依此类推。溢额分保方式的优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以减少分保费的损失,缺点是分保双方经营成果不一致,分保手续比较烦琐和费时。
3.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即将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合同组织在一个合同内,以成数分保部分作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即溢额部分的容量)作为合同的最高限额。由于这种方式计算较繁杂,一般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等特殊情况。同时还可以来协调各方的利益,以弥补上述两种合同的不足。
(二)非比例分保合同
非比例分保是以损失金额为计算基础,当分出公司赔款超过约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的一定额度或标准由接受公司承担的一种再保险。非比例分保有险位超额赔款分保、事故超额赔款分保和积累超额赔款分保三种。
1.险位超额赔款分保。即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作为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基础。非比例分保的自留额又称起赔点或免赔额。由于该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为基础,因此,每一危险的赔款自留额也是独立的,互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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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30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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