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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私盐问题研究


清代私盐问题研究

作  者:张小也 中国大陆

出 版 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丛 书:东方历史学术文库

出版时间:2001年01月

定  价:19.80

I S B N :978780149587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经济  >  经济学读物  >  经济学理论、研究与通识    

标  签:轻工业/手工业  中国工业  工业  行业经济  中国经济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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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的安排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中国历史上的统治者曾长期实行严格的盐法,目的是保证盐的垄断经营,用寓税于价的方法征收巨额盐课,这造成官盐的价格高昂,经营方式僵化,刺激了私盐问题的发生和发展。
第二,比起以往历朝历代,清华无论在盐法的严格程度上还是在私盐问题的严重性上都有发展。清代私盐活动的泛滥来源于需示和供给两方面的迫切要求。
第三,清代统治者用许多方法抑制私盐活动,主要有改善官盐经营环境、改变盐法条款、严厉辑私等等。当这些方法成本过高时,统治者亦尝试做一些让步,以便从形式上减少私盐活动的发生。
第四,嘉道时期,清代的私盐活动已发展到高峰。官盐在各个地区向私盐投降,私盐几乎占全国食盐销售量的一半以上,而官商的经营和政府的盐课收入告危。这说明封建专商引岸制度走上了穷途未路,必须进行改革。
本书以私盐活动主体,涉及全中国大盐区的情况。也就是说,清代私盐活动是主体,而不是盐法盐政的参照物或补充;本书所讨论的私盐活动是全国性的,而不是个别地区,即便单独分析时也是置于整体之中的,因此,本书能够使对清代私盐活动的研究更为全面和完整。本书的目是更加深入、细致、全面地分析清代最重要的非法经济活动——私盐活动,并且通过它来感受清代社会经济的脉博。

TOP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中国历史上的私盐问题
一 中国历史上的盐法
(一)中国历史上盐法对盐业经营体制的规定
(二)中国历史上盐法对盐业生产体制的规定
(三)中国历史上对私盐犯罪的惩罚
二 造成中国盐法特点的原因
(一)必要性
(二)可能性
三 中国盐法对私盐活动的影响
(一)对私盐活动的刺激作用
(二)盐法刺激私盐活动的原因
第二章 清代的私盐问题(上)——清代私盐活动的特点及原因
一 清代私盐问题的原因
(一)清代盐法的特点
(二)造成清代盐法特点的原因
(三)清代盐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 清代盐政管理状况对私盐问题的影响
第三章 清代的私盐问题(下)
——清代私盐活动的实证分析
一 私盐市场上的需求
(一)绝对需求
(二)相对需求
(三)私盐需求的主体
二 私盐市场上的供给
(一)灶 户
(二)盐 商
(三)官员与兵弁
(四)受雇参与运销盐斤的各类人员
(五)盐 枭
(六)漕 船
三 清代私盐活动的规模及作用
四 清代私盐活动的地区性特点
(一)北方地区的土盐
(二)与蒙古交界地区的口盐
(三)两淮盐区的邻私与枭私
(四)南部沿海地区的私盐活动
第四章 清代抑制私盐活动的措施
第五章 清代私盐活动的发展
结语
参考资料
后记
……

TOP书摘

书摘
1.财政收入的需求
在中国历史上,对盐进行严格的控制是有一定的客观必要性的,这种必要性首先源于对盐课的搜求。瑞士学者傅汉思在将中西方盐业史进行对比时曾经说过,按其发展过程而言,欧洲盐业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9至12世纪的“领地、寺院阶段”,此阶段的特点在于盐业为从前的皇帝或君王所赐予,是对封建领主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的经济活动;第二个阶段是12世纪以后的“财政、政治阶段”,在这一阶段,盐业由于为国家垄断或专卖而成为财政收入的对象,对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具有重大意义;第三个阶段是从13世纪开始的“经济阶段”,这时盐业的特征是贸易繁荣,尤其表现在发达的海外贸易和各国及盐场之间所展开的生动竞争上。但是,如果用欧洲盐业史的分段方法来研究中国古代盐业史的话,那么中国则只有“财政、政治阶段”。因为在他看来,尽管存在着各种发展变化,中国却始终保持着在盐业中取得财政收入的强烈要求,以及这种要求所带来的盐业行政机构的稳定发展。这个观点虽然不能全面说明中国历史上的盐业发展状况,却尖锐地指出了盐和财政的密切关系,在古代中国,从盐上取得的收入在很长时间里都是赋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几乎都要将盐业经济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他们反复探索最大限度攫取盐课的方法。盐课在政府收入中日趋重要,从政府财政收入中盐课所占的比重就可以看出这点,唐代刘晏任盐铁使之初,盐课岁入40万缗,他的盐法施行之后,盐课收入达600万缗,是国家岁入的一半。北宋庆历年间的盐课高达715万余贯,到了南宋,“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元代盐课最多时为766万余锭,通常为全国财政收入中钱钞部分的一半以上,当时的人认为,在可以提供财税收入的重要商品中,“其利广者莫如盐”。在明代,“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人,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荚。”


其次,清代盐法对前代盐法又有很多发展。
第一,清代盐法控制的范围比明代有进一步的扩展,如明代的广东和海北盐课提举司逐渐发展合并为两广盐运使司,云南的个别井发展为数量众多的网,陕甘盐区范围扩大等等。到清末,辽东奉天盐区也实行专商引岸制度,这表明统治者将更多地区盐的生产和销售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来增加财税收入。
第二,清代对划界行盐的规定更细致。明代规定各盐区都有自己的产地和销区,互相不许侵越。而清代将一些大盐区进一步分成若干小区,有的到县级,甚至一个县由几个商人共同运销,各有分定,互不越界。
第三,清代专商制比明代有所发展。统治者进一步将盐的垄断经营权卖给商人,因此,“盐商垄断盐引的情况却比明代严重得多”。几乎所有的盐引都由商人垄断,非商人得到盐引的机会微乎其微。在明代多次出现的权贵势要奏讨盐引的事件,对商人行盐造成极大的危害。而笔者所见清代史料中权贵占有引岸的特例是江西吉安一府,该府在从前的商人疲敝无力承充之后由怡亲王允祥独占。“吉安一府引盐……于雍正四年蒙特恩赏给怡贤亲王置办用度”。这显然出于雍正皇帝对允祥的眷顾,后也奉渝旨交淮商黄光德办理。当然也有一些官员或其家人占有引窝,但一般都是用钱购买、照例纳课,基本不存在直接奏讨的情形。此外,几乎所有的地区都采取或试图采取过行引的办法,如云南、福建、两广等地方,虽然都曾对纲商引岸制度有过不同程度的修正,甚至不实行该制度,但是无论皇帝还是地方督抚、盐官都认为商运才是正途,他们力争将实行过官运官销、民运民销的地方改为商运商销,所以,商运和其他运销形式在有的盐区(如福建)曾经是几度交替。又如两淮的食引,本来两淮近场之地并不行引,进入清代之后,强行派食引征课。再如山东、浙江的一些地方在明代原有票盐,其课额较引盐(纲盐)为少,清代继承了这一习惯,但是为强调票盐同样要承担财税负担,把票称为票引,“引式票式,前代迥殊,清初一律改引,惟于引面加用戳记。曰:奉旨票盐改引之引”,以突出其严肃性。
最后,具体到盐的生产和运销过程,清代盐法更是做了较前代更细致的规定。最基本的过程包括如下步骤。


正是封建的专商引岸制度使得百姓有食高价盐之苦,而盐商也一直采取种种方法来维持高价。有些方法是为政府所默许的,如乾隆五年汉口盐价风潮中草票的使用就是商人援引“雍正二年因汉镇缺盐,给发官票之例”而行的。当时规定大户买盐三十包,小户买盐十五包,按五日买盐一次,这一次他们也要求发官票,但未获准许,所以自己制造了草票”。商人的根本意图是要卖高价,只要有机会就会付诸实现,更何况是有官府保护垄断利益的专商?“盐商凭藉着‘专商’和‘引岸’制,常将盐底售价抬高到一般价格以上,这里面不仅包含着普通利润,并且还包含着超普通利润以上的额外的附加——盐价底抬高部分,从其本质上说,简直可视为‘变相的盐税’。”盐政官员在为盐价的提高做辩护时,总是强调每人食盐量很少,因此些微涨价无碍民食。这种看法是不够深入实际的,因为盐的人均消费量虽然不大,但是当时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货币持有量同样不高。那么盐的开支到底占一个人收人的多大比例呢?笔者以嘉庆时期粮船水手等人的工钱为例做了一个不够精确的计算,当时汉口盐价已达每斤四十多个钱,一年人均共需二百多个钱,而粮船水手等人的工钱数量很少,“头舵身工每人一两八钱,水手一两二钱。”盐的开支占其工钱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这还是按照总岸官定价格计算的,经水贩转运之后,有的地区高达七八十个钱一斤,盐的开支就会占到百分之四十左右,而且舵工水手们的工资是要养活一家人的,可见并不是一笔小开支。官盐的高价迫使百姓淡食,为了不致淡食,就必须食用价格低廉的私盐。
与官盐相比,私盐的价格固然低。但是它的优点还不止于此,它的价格很灵活。官盐有定价,私盐无定价,而且往往视当地官盐价格进行调整,一方面可以获得利润,另一方面可以永远使官盐处于下风。嘉庆十七年,直隶总督温承惠奏报官私盐价格的关系时说:直省历来抓获盐犯,必讯问伊等贩私价值,以便了解私盐是否随地异价,抑或彼此价值相同。结论是:私盐“随地异价,并不划一”,每斤总较官盐低若干文。官盐贵时,私盐也较贵,官盐贱时,私盐会更贱。


在清代到底多少人靠私盐满足自己的需要呢?清人对此早有估计,雍正时期的卢询指出:“今日私贩之卖私盐,盐商之夹带私盐,皆数倍于引盐数目。”道光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两淮盐政钟灵在奏折中提到: “总计私盐倍于官额”。而包世臣说:“两淮纲食引地,无论城市村庄食私者什七八”。日本的中国盐业史专家左伯富曾经做过判断:“在清代,人民食盐的消费量基本上有一半来自私盐。”可见清代的私盐量至少也和官盐持平,甚至经常超过官盐量。
地下经济学理论认为:地下经济虽然是对现有经济法规和管理程序的违背,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对低效率的资源配置有着反作用,清代的私盐活动同样具有这样的二重性。
一方面,它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是个巨大的影响。政府既然倚重盐课收入,当然希望所有的盐都按照规定纳课,不符合规定的私盐越多,政府的收入就会越少。官盐和私盐之间的关系互有消长,官盐退一步,私盐就进一步。同时,私盐活动打乱了原有的社会秩序,从事私盐活动的人有着未从事私盐活动的人所没有得到的好处,使他们之间出现了不均等,这种不均等造成的攀比效应会使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私盐活动,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私盐的发展还容易滋生政府的反对力量,这种受老百姓欢迎的经济形式可以迅速发展成强大的经济基础,为反政府力量如秘密社会组织等所利用。这对于统治者来说,无疑是更具有威胁性的。
另一方面,它对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个反作用。资源配置的效率表现在以下方面:生产者在固定收益下用最小的成本生产,经营者在固定收益下用最小的成本经营,消费者在固定效用下用最小的支出消费。而清代盐业资源配置存在很多问题:对灶户盐产的收购是按照固定额度进行的,价格是固定的,对于灶户来说缺乏激励机制;经营是垄断性的,商人可以坐享其成,不利于形成正常的竞争,也不利于他们在无超额商业利润的情况下,将资本转向生产领域;对于消费者来说,不能按照最低价格来消费盐斤,而是要付出高价;从总量配置来看,盐引分配多的地方销售量不一定多,有时只是因为该地区承担课赋的能力强。如两淮盐产最多,经济最发达,因此官府在两淮盐区施加了最多的盐课负担。盐业资源应是灵活配置的,它要求合理的竞争,但是清代盐法的特点却是尽量限制这种自由竞争和灵活配置,这是不符合价值规律的。私盐经济活动就是要冲破这些限制,灶户的积极性可以通过私自出售更多的盐斤、得到更合理的价钱得到激发;私盐在与官盐竞争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竞争手段,其经营更有效;消费者的利益就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满足,他们支付较少的费用得到更好的盐斤。此外,跨盐区的私盐活动可以打破市场的分割状态,调节各地区盐的数量和价格,加强各地区间的联系,促进统一的全国市场的形成,这一切的结果是推动了盐业中的经济关系乃至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向前发展。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80

版  次:1版

开  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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