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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上、下)


古代社会(上、下)

作  者:路易斯·亨利·摩尔根 美

译  者:杨东莼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1977年08月

定  价:24.10

I S B N :9787100011624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社会科学  >  人类学/民族学    

标  签:历史与地理  套装书  原始社会(约60万年前~4000多年前)  中国史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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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目录

序言
第一编
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
第一章 人类文化的几个发展阶段
人类的进步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的--各
种发明、发现和制度说明了达一点--两种政
治方式--共一为氏族性和社会性的,它产生
了社会;另一为政治性的,它产生了国家--前
者以人身和氏族制度为基础;后者以地域和财
产为基础--第一种方式为古代社会的政治结
构--第二种方式为近代社会或文明社会的政
治结构--人类经验的一致性--我所设想的
文化发展阶段-(一)低级蒙昧社会;(二)中
级蒙昧社会;(三)高级蒙昧社会;(四)低级野
蛮社会;(五)中级野蛮社会;(六)高级野蛮社
会;(七)文明社会
第二章 生存的技术
人类征服地球--以控制生活资料为条件--
只有人类控制了生活资料--顺序相承的五种
生存技术--(一)天然食物;(二)鱼类食物;
(三)淀粉食物;(四)肉类和乳类食物;(五)
通过田野农业而获得无穷食物一一从一种生
存技术到另一种生存技术都经历很长一段时间
距离
第三章 人类发展进度的比例
回顾人类发展的道路——近代文明社会的主要
贡献——古代文明社会的主要贡献——野蛮阶
段晚期的主要贡献——野蛮阶段中期的主要贡
献——野蛮阶段初期的主要贡献——蒙昧阶段
的主要贡献——原始人的低级状况——人类发
展进度成几何比例——人类文化各个发展阶段
的相对长度——闪族和雅利安族的出现

第二编
政治观念的发展
第一章 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
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制——婚级是以性为基础组
织起来的——这种组织的原始性——澳大利亚
人的氏族——八个婚级——通婚的规则——以
女性为本位的世系——惊人的同居制度——每
个氏族中有两个男性婚级和两个女性婚级——
对婚级制的改革——其氏族尚处于不发达状态
第二章 易洛魁人的氏族 .
氏族组织——氏族组织的普逼流行——氏族的
定义——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是原始的规则
——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选举及
罢免氏族首领和台帅的权利——在本氏族内互
不通婚的义务——氏族成员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相互援助、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给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收养外人为氏族成
员的权利——共同的宗教仪式,此条存疑——
一处氏族公墓一一氏族会议——氏族以动物命
名——一个氏族的人数
第三章 易洛魁人的胞族
胞族的定义一一同宗的氏族再结成一种更高级
的组织——易洛魁人部落的胞族——其组成方
式——共作用和功能——其社会性与宗教性
的作用和功能——例证——与希腊人的胞族类
似;但属于它的原始形态——乔克塔人的胞族
一一契卡萨人的胞族——摩黑冈人的胞族——
特林吉特人的胞族——胞族制大概普遍流行于
美洲土著部落中
第四章 易洛魁人的部落
部落作为一种组织——由操同一种方言的氏族
组成——地域的隔阂造成了语言的差异和分裂
——部落是自然形成的——例证——部落的特
征——具有一块领土和一个名称——一种独用
的方言——授职及罢免首领和台帅的权利——
一种宗教信仰和崇拜——台长会议——在某些
情况下推立一个全部落的最高台长——三种顺
序相承的氏族政府形式:第一种形式为一权政
府;第二种形式为两权分立政府;第三种形式为
三权并立政府
第五章 易洛魁人的联盟
联盟是自然形成的——建立在同宗氏族和一种
共同语言的基础上——易洛魁人部落——他们
定居于纽约州——易洛魁联盟的形成——共结
构和原则——五十首领制的设立——首领由某
些氏族世袭共职——分配给每一个部落的首领
名额——这些首领组成联盟会议——内政会议
——共处理事务的方式——必须全体同意始能
行动——哀悼会议——推举首领的仪式——最
高军事统帅——达个职务为最高行政长官的萌
芽——易洛魁人的智力
第六章 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
美洲土著的分类——印第安人诸部落中的氏
族;他们的世系规律和继承规律——一、荷德诺
骚尼诸部落——二、达科他诸部落——三、海湾
诸部落——四、庞尼诸部落——五、阿耳贡金诸
部落——六、阿撒巴斯卡一阿帕齐诸部落——
七、西北海岸诸部落——爱斯基摩人是另一族
系——八、萨利什、萨哈普廷、库特尼等部落
——九、首首尼诸部落——十、新墨西哥、墨西
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诸部落——十一、南
美的印第安人诸部落——在加诺万尼亚族系中
大概普逼存在氏族组织
第七章 阿兹特克联盟
对于阿兹特克社会的错误见解——阿兹特克人
的进步水平——纳华特拉克部落——他们定居
于墨西哥——公元1325年建立了墨西哥村——
公元1426年成立了阿兹特克联盟——领土范
围——人口估计数——阿兹特克人是否按氏族
共同语言的基础上——易洛魁人部落——他们
定居于纽约州——易洛魁联盟的形成——共结
构和原则——五十首领制的设立——首领由某
些氏族世袭共职——分配给每一个部落的首领
名额——这些首领组成联盟会议——内政会议
——共处理事务的方式——必须全体同意始能
行动——哀悼会议——推举首领的仪式——最
高军事统帅——达个职务为最高行政长官的萌
芽——易洛魁人的智力
和胞族组织——酋长会议——酋长会议可能具
有的职权——蒙蒂祖玛所担任的官职——任职
由选举产生——蒙蒂祖玛之被罢免——该职位
可能具有的职权——阿兹特克人的制度基本上
是民主的——其政体为一种军事民主制
第八章 希腊人的氏族
希腊部落的早期状况——组成氏族——氏族性
质的改变——需要一种政治制度——一个需要
解决的问题——一个邦的形成——格罗特对希
腊人氏族的描绘一一对他们的胞族和部落的描
绘——氏族的属性——类似于易洛魁人氏族的
属性——氏族首领之职——是选举的还是世袭
的——氏族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氏族世系的
古老——财产的继承——早期的规则和末期的
规则——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氏族是社会
势力和宗教势力的核心
第九章 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
雅典人的胞族——它是怎样组成的——狄凯阿
库斯所下的定义——主要目的在于宗教方面
——胞族长——部落——由三个胞族组成——
部落巴赛勒斯——民族——由四个部落组成
——布列,即酋长会议——阿哥腊,即人民大会
——巴赛勒斯——该职位的权限——该职位在
军事和祭jii巳方面的职权——未见有管理民政之
权一一英雄时代的政府,军事民主制——亚理
士多德对巴赛勒斯所下的定义——雅典晚期民
主政治——由氏族制承袭而来——这种政治对
雅典的发展影响极大
第十章 希腊政治社会的建立
氏族制作为一种政治基础所遭遇的失败——瑟
秀斯的立法——以阶级代氏族的尝试——尝试
的失败——巴赛勒斯一职的废除——执政官制
——舰区和叁一区——梭伦的立法——以财产
划分的阶级——行政权部分地从氏族转移到各
个阶级手中——不属于任何氏族的个人——公
民的产生——元老院——公民大会——牛成熟
的政治社会——克莱斯瑟尼斯的立法——政治
社会的建立——阿提卡的乡区——其组织与权
力——其地方自治政府——地区化的部落或
乡部——阿提卡联邦——雅典的民主政治
第十一章 罗马人的氏族
意大利诸部落是按氏族组织的——罗马城的建
立——部落按军事民主制组织起来——罗马人
的氏族——西塞罗对氏族成员一词所下的定义
——斐斯土斯所下的定义——瓦罗所下的定义
——世系由男性下传——氏族内互不通婚——
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古代拉丁社
会的民主政体——一个氏族的人数
第十二章 罗马人的库里亚、部落和民族
罗马人的氏族社会——组织的四个阶段:一、氏
族;二,库里亚,由十个氏族组成;三、部落,由十
个库里亚组成;四、民族,由三个部落组成——
数目比例是如何产生的——氏族之集中于罗马
城——罗马元老院——其职能——人民大会
一共权力——人民掌握主权——军事统帅之
职位(勒克斯)——共权力与职能——罗马人的
氏族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
第十三章 罗马政治社会的建立
国人——平民——靠客——贵族——阶级界限
——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立法——按财产
划分阶级——百人团——不平等的表决权——
百人团大会——百人团大会代替了库里亚大
会——阶级代替了氏族——定卢籍——平民成
为公民——设置市区——设置乡镇——部落增
至四个——以地域关系代替血缘关系——新政
治制度的性质——氏族组织的衰落和消灭——
氏族组织的功绩
第十四章 世系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
世系是怎样才能发生转变的——转变的动力在
于财产继承——利契亚人的女性世系——克里
特人的女性世系——埃特鲁里亚人的女性世系
——雅典人在栖克罗普斯时代的世系可能是女
系——洛克里亚人的一百家族——从婚姻方面
找到的证据——希腊部落中的土兰尼亚式亲属
制度——关于达瑙斯的女儿们的传说故事
第十五章 人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
苏格兰人的克兰——爱尔兰人的塞普特——日
耳曼人部落——早先存在的一种氏族制的遗迹
——南亚细亚部落中的氏族——北亚细亚部落
中的氏族——乌拉尔部落中的氏族——中国人
的百姓——希伯来部落——显然按氏族和胞族
组成——非洲部落中的氏族——澳大利亚部落
中的氏族——斐济人和雷瓦部的两层划分——
氏族组织分布极广

第三编
家族观念的发展
第一章 古代家族
五种顺序相承的家族形态——第一种形态:血
婚制家族——由此产生马来亚式亲属制——第
二种形态:伙婚制家族——由此产生土兰尼亚
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第三种形态:专
偶制家族——由此产生雅利安式、闪族式和
乌拉尔式亲属制——介乎中间的偶婚制家族和
父权制家族——这两种家族形态均未能产生
任何亲属制度——上述亲属制都是自然形成
的一两种基本形式——共一为类别式,另一
为说明式——这些亲属制的总原则——其持续
之长久
第二章 血婚制家族
史前时期存在过血婚制家族——用马来亚式亲
属制来证明——以夏威夷人的亲属制为典型
——五个亲等——该亲属制的详细情况——以
兄弟与姊妹的相互集体通婚来说明其起源——
夏威夷群岛上的早期社会状况——中国人的九
族——原则上与夏威夷人的亲属制相同——柏
拉图的理想国中的五个亲等——马来亚式亲属
制度表
第三章 伙婚制家族
伙婚制家族是在血婚制家族之后产生的——这
种过渡是怎样产生的——夏威夷人的伙婚习俗
——达种习俗在古代可能流行于广大地区——
氏族可能起源于伙婚群——土兰尼亚式亲属制
——由伙婚制家族产生——土兰尼亚亲属制证
明在该制度形成之时存在伙婚制家族——土兰
尼亚亲属制的详细情况——对这种亲属关系的
起源的解释——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亲
属制度表
第四章 偶婚制家族和父权制家族
偶婚制家族——如何构成——它的特点——氏
族组织对它的影响——向偶婚发展是较晚近的
事情——应当在发现最高范例的地方研究古代
社会——父权制家族——其基本特点为父权
——一夫多妻制是次要的——与此类似的罗马
家族——以前的家族中不存在父权
第五章 专偶制家族
专偶制家族是比较晚近的产物——“家族”一词
——古代日耳曼人的家族——荷马时代的希腊
家族——文明化的希腊家族——幽禁妻子的闺
房——专偶制的义务不为男子所尊重——罗马
家族——妻子处于管制之下——雅利安式亲属
制——它随专偶制而来——在它之前的亲属制
可能是土兰尼亚式亲属制——由土兰尼亚式亲
属制向雅利安式亲属制的过渡——罗马人和阿
拉伯人的亲属制——罗马人亲属制的详细情况
——现代的专偶制家族——罗马人和阿拉伯人
亲属制度表
第六章 与家族相关的制度的顺序
顺序本身含有假设的成分——这些制度在起源
顺序方面的关系——上逾起源顺序的证据——
评退化说——人类历史之悠久
[附录] 回驳约·弗·麦克伦南先生的《原始婚姻》

第四编
财产观念的发展
第一章 三种继承法
蒙昧社会状态下的财产——发展速度很慢——
第一种继承法——在本氏族成员中分配财产
——低级野蛮社会的财产——第二种继承法的
萌芽——在同宗亲属中的分配——改善的人性
——中级野蛮社会的财产——我们对其继承法
还不十分清楚——可能是同宗继承

第二章 三种继承法(续前)
高级野蛮社会的财产——奴隶制——希腊部落
的土地所有制——这个阶段的文化——共灿烂
光辉——第三种继承法——子女独享继承权
——希伯来人的部落——共继承法——西罗非
哈的女儿们——财产保留在本胞族内,也可
能保留在本氏族内——遗产归宗法——雅典人
的继承法——子女独享继承权——遗产归宗法
——继承权保留在本氏族内——承宗女——遗
嘱——罗马人的继承法——产归宗法——财
产保留在本氏族内——贵族的出现——人类财
产的发展过程——人类起于同源

译名对照表

TOP书摘

书摘
就政府功能这个名词的狭义而言,胞族是沒有这种功能的,只有氏族、部落和联盟才有这种功能。但是,胞族在參与社会事务时具有很大的行政权力;而当民众的状况向前进步时,它就意来意干预他们的宗教生活了。印第安人的胞族沒有正式的领袖,这和希腊人的胞族、罗马人的库里亚有所不同。无所谓胞族的台长,也无所谓专属于胞族而不属于氏族或部落的宗教官职。易洛魁人的胞族制度正处于该组织的原始雏型下;但由于天然的、不可避免的发展,这种制度产生出来,而且长久地保持下来,因为它能适应必不可缺的需耍。我们将会看出,人类制度中凡是能维持长久的都与一种永恒的需要有关。既然存在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则一定
会出现胞族。然而,耍显示出这种组织可能发挥的一切效用,那就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进一步的经验。
墨西哥村在地理上分为四区,每一区由一个宗族占据,这一个集团里面的人彼此在血缘关系上比同其他各区的人耍亲密得多。每一区再划分为若干小区,每一个小区则由一个靠某种共同联系而结合成的团体所占据。我们推测,这个团体就是氏族。再就与他们有亲属关系的特拉斯卡拉部来看,差不多也见到同样的现象。特拉斯卡拉人的村子也分为四区,每区各为一宗族所占据。每区各有其吐克特利(或最高军事台长),各有其不同的军服、旗帜与徽记。整个部落则由一个酋长会议统治,西班牙人把这个会议尊称为特拉斯卡拉的元老院。乔卢拉部与此相似,他们分为六区,艾瑞腊称之为六个“市区”,其情况可以类推。划分成各个社会团体的阿茲特克人,将墨西哥村中各个地区一一分配而占有之,这些地理上的区域是由于他们的居住方式产生的。艾瑞腊根据阿科斯塔的报道对墨西哥村初建时划分这些“区”的经过作了简单的叙述,如果我们依照上面的解释来理解他的叙述,那就能与事实的真相相去不远了。艾瑞腊谈到阿茲特克人“用石灰和石块建造一座崇拜偶像的神殿”,他接着说:“当这个工程完毕以后,神像命令一位祭司吩咐各个台长,耍他们把自己以及他们的亲属和从人分为四区,把为安置神像所建造的这座堂宇作为中心,每一区的人可以各随其所好去建造他们自己的住宅。这就是墨西哥城的四区,现在分別称为圣约翰区、圆圣玛丽区、圣保罗区和圣塞巴斯提安区。他们当即遵照命令划分了四区,神像再教导他们把他所指名的诸神按区分配,每一区都选定专门崇奉神祇的地方;因此,各区之內都有若干小区,其多少则根据神像指令他们崇奉的神祇数目而定。……墨西哥城,即铁诺支第特兰,就这样建立起来了。……当上述的分区划定以后,那些自认为受损害的人就带着他们的亲属和朋友离开这里,另投他处。”那就是附近的特拉泰卢耳科。对这一段话作出合理的解释如下:他们按照血缘关系而进行划分,先分为四大部分,然后再分为许多小部分;这是为了叙述清楚所常用的方式。但是,实际的过程却与此恰恰相反;那就是,每一个亲属集团自己定居在一个地区,而关系最亲近的集团在自己选定地区时彼此毗邻相依。如果我们假定最低一层分划单位是氏族,而占有各区的是由亲近的氏族组成的胞族,那么,阿茲特克人在其村落中的基本分布状况就可以完全理解了。沒有这个假定,就不可能得到满意的解释。一个民族,如按氏族、胞族和部落组织起来,定居在一个村镇或城市里,由于他们的社会组织所产生的结果,他们必然是按氏族、按部落分地而居。希腊人和罗马人的部落即按照这样的方式定居在城市中。例如,罗马三部落都是按氏族和库里亚组成的,库里亚即等于胞族;他们在罗马城中也是按氏族、按库里亚、按部落分区定居的。腊姆尼部占居帕拉丁山,梯铁部大部分占居奎令纳耳,卢策瑞部大部分占居艾斯奎林。如果阿茲特克人分成氏族和胞族,但只有一个部落,那我们就必然会发现他们有多少个胞族就分多少区。同一胞族之中的每一个氏族大体上也是各占一地的。因为夫妻是不同氏族的,而子女究属父亲的氏族或属母亲的氏族则视世系由男性下传或由女性下传而异,所以,每一个地区內绝大多数的人自然是属于同一氏族的。
本书也列举了充分的事实,以证明这一卓越的制度乃是古代社会的祖基。这是通过经验发展出来的最早的结构原则,它能根据一定的方式将社会组织起来,并使这种结构保持一致性,直到它充分发展到足以转变为政治社会时止。氏族制在各大洲都长久存在,一直保存到今天,这就充分表明了它是非常古老的、它在大体上是普遍流行的、它的活力是持久的。氏族组织对于人类在上述各个阶段和状态下的需耍具有惊人的适应力,这一点也为它的广泛流行和它的持久存在所充分证明了。它确实是人类经验中最丰富的部分。…………

书摘1
子母亲的氏族。凡是发现氏族组织处于原始形态的地方,其氏族均具有上述这些基本特征。因此,从外表来看,卡米拉罗依人的氏族组织是十分完备的。
但是,他们还有另一种更古老的区分成员的制度,即把人们分为八个婚级,其中四个纯由男性组成,另外四个纯由女性组成。这个制度件随着一种有关婚配和世系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对氏族是有妨碍的,由此可以证明氏族组织正处于发展成为眞正合乎逻辑的形态的过程中。四个男性婚级中的某一婚级,只能与四个女性婚级中的某一婚级通婚。结果,我们发现,从理论上说,一个婚级中所有的男子统统是允许与他们通婚的那一婚级中所有女子的丈夫。而且,如果男方属于上述前三个氏族中的一个,则与之通婚的女方必须属于后三个氏族。这样一来,只有某一氏族中的一部分男子才能与另一氏族中的一部分女子通婚,这却违背了氏族制度的正规理论,因为按照氏族制度的正规理论,每一个氏族中所有的成员应当可以与本氏族以外任何氏族的异性结婚。
现将他们的婚级具列于下:
男性 女性
1.伊排 1.伊帕塔
2.孔博 2.布塔
3.慕里 3.玛塔
4.摩比 4.卡波塔
所有的伊排,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从理论上说,他们都是从一个假定的共同女性祖先传下来的。所有的孔博也是这样;所有的慕里或库比可以类推,理由同上。同样,所有的伊帕塔,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姊妹,理由亦同上;所有的布塔也是一样,所有的玛塔或卡波塔可以类推。其次,所有的伊排与所有的伊帕塔,不论是否同母所生或出自共祖的各支,也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姊妹。所有的孔博与所有的布塔彼此都是兄弟姊妹慕里之与玛塔,库此之与卡波塔亦同。如果一个伊排遇到了一个伊帕塔,即使以前彼此沒有见过面,也互以兄弟和姊妹相称。因此,卡米拉罗依人分组成四大群兄弟姊妹,每一群都包括男性一个分支和女性一个分支;但混杂散布于他们所占有的地域内。这种以性为基础而不以亲属为基础的组织此氏族更早;我们还不妨重复一句,它比迄今所知的任何社会形态更为原始。
婚级制体现了氏族的萌芽,但溲有达到氏族的实现。伊排和伊帕塔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共同婚级的两个分支,因为他们彼此之间不许通婚,他们本可以成为一个氏族的基础,但其所以未能如此,一则由于他们各有不同的名称,而每一个名称为了某些效用具有共完整的独立意义;再则由于他们的子女又与他们自身的名称不同。区分婚级是以性为基础,不是以亲属为基础,其关键在于一种既原始又奇特的通婚规则。
因为兄弟与姊妹之间是不许自相通婚的,所以,就通婚权(或者不如说同居权更能准确地表明其关系)而言,这些婚级彼此相对的位列各不相同。其原来的规则如下:
伊排可与卡波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
孔博可与玛塔通婚,不得与共他婚级通婚。
慕里可与布塔通婚,不得与共他婚级通婚。
库此可与伊帕塔通婚,不得与共他婚级通婚。我们在下文将会看到,这种不得通融的体制已经有了一项改变,即:允许每一个男性婚级可以多同一个女性婚级通婚。达一现象证明氏族侵蚀了婚级,正倾向于摧毁后者。
根据上述规则来看,每一个男子在选择妻子的时候,仅限于在卡米拉罗依人所有的女子四分之一的人当中挑选。然而,这种制度的奇特之处幷不在于此。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卡波塔是每一个 伊排的妻子;每一个玛塔是每一个孔博的妻子;每一个布塔是每一个慕里的妻子;每一个伊帕塔是每一个库比的妻子。关于达一重要之点,有专门的报道。前文所提过的斐孙先生谈到兰斯先生“會在达合河边区大牧场和达令河外地区居住多年,生活在土著当中,与他们接触频繁”,接着他就从兰斯的一封信里引用了下面一段话:“如果一个库比遇见了一个伊帕塔,他们彼此都以‘戈利尔’相称,这个词的意思是‘配偶’。……如果一个库比遇到了一个伊帕塔,即使她属于另一部落,也要把她当作妻子看待,而她所属的部落也会同意他有权利达样做。”因此,一个库比把他所接触和认识的每一个伊帕塔都当作是自己的妻子。
我们在这里发现在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当中实行着一种标准的伙婚制;但这个群体又分为若干较小的集团,每一个小集团都是整体的一个缩影,他们在居住和生活方面自成一单位。按照这种情况所显示的同居制度,卡米拉罗依诸部落中四分之一的男子与四分之一的女子结为婚姻。我们心中不必对达种蒙昧状态的生活情景产生反成,因为,这对他们来说乃是一种婚姻关系的形态,毫无不正当之处。达不过是多妻制和多夫制的一种扩大的形态而巳,而多妻制和多夫制在比较小的范围内都會普遍流行于一些蒙昧部落之中。在他们的一些亲属制度中还可以找到十分明确的事实证据,产生这些亲属制度的风俗习惯虽已不复存在,但这些制度却继续保持下来了。我们会看出,这种同宗通婚的制度比之杂交仅仅提高一步,因为这不过是给杂交加上一种规则而已。然而,这种制度既然在组织方面具有规则,它与一般的杂交也就迥然不同了。再者,它反映了现存的一种婚姻形态和家族形态,如果沒有具体事实,我们不可能对这种形态形成相应的观念。我们早先根据亲属制度推论,认为极有可能存在过的一种社会状态,于此获得了第一个直接的证据。
在卡米拉罗依人当中,子女虽依属于其母亲的氏族,但他们却在同氏族內转入与其父母不同的婚级。这一点,看下表便可明白: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伊排与卡波塔结婚 共子女为慕里与玛塔
孔博与玛塔结婚 共子女为库此与卡波塔
慕里与布塔结婚 共子女为伊排与伊帕塔
库此与伊帕塔结婚 共子女为孔博与布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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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精装

页  数:585

版  次:1997年2月北京第7次印刷

开  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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