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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私法考试辅导教程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私法考试辅导教程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人大司考丛书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定  价:35.00

I S B N :9787300062129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司法考试    

标  签: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制度  宪法  法律史学  法理学  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法律  其他考试  资格考试/职称考试  教材教程  司法考试  法律考试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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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套“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图书专为已具备了一定的司考初识基础,需要进一步厘清要点、研读真题、拓展训练、全面突破的考生编写。
本套图书在总结多年命题规律基础上,特别然对司法考试更加注重对考生法律知识灵活运用能力和法学素养考查的特点,为考生准备了浓缩教材内容的“精要知识点”栏目,常考应背的“关联法条”栏目,反映真题命制规律的“经典题及解析”栏目和夯实基础、获得高分的“扩展题及解析”栏目,不同栏目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我们相信,本套图书对您的复习应考将会大有帮助!

TOP目录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的要素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六节 法的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
第四节 法律监督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发展
第三节 法的传统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宗教
第六节 法与人权法制史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第六节 宪法规范
第七节 宪法关系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选举制度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第四节 宪法的实施保障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审判制度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第二节 审判机关
第三节 法官
第四节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三章 检察制度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第二节 检察机关
第三节 检察官
第四节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 律师制度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 公证制度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三节 公证程序
第四节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法官职业责任

第七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节 律师职业责任

第九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公证职业责任

TOP书摘

一般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
(2)选民登记,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在我国选民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经过选民登记便成为选举权的主体。我国采取一次性登记的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3)候选人制度。首先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实行差额选举,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也可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举结果的确定需经过:确定选举是否有效,代表候选人的当选。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宣布。
(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出席的代表时,可以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
4.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从而在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也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限制或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也可避免一些人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此外,我国对公民的选举权还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这一方面表现在选举法对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的细致的规定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22 页

版  次:4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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