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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理学

出 版 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丛 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出版时间:1994年07月

定  价:20.00

I S B N :978704004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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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法理学  理论法学  法律  法律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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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法理学》由我国著名法理学专家编著,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从新的视角和理论高度上对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进行了更为科学的阐述和系统的介绍,吸收了近年来法理学界研究的新成果,重建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理学体系。
《法理学》是国家教委“八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除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材外,也可供其他法律工作者参考。

TOP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法学体系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三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 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的法学
第六节 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本质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法的要素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目的

第三章 法与正义、利益
第一节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
第二节 法与正义、利益关系学说的演变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私有制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第五节 法的局限性

第五章 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量变与质变
第三节 法的继承性
第四节 法的移植
第五节 法的未来

第六章 资本主义法
第一节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第三节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四节 资本主义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五节 资本主义法制

第二编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七章 法与经济
第一节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与商品经济一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第八章 法与国家、政治、政策
第一节 法与国家、政治
第二节 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与执政党政策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第九章 法与民主
第一节 法与民主的关系
第二节 法治与人治
第三节 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十章 法与人权
第一节 人权的概念和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 人权与国内法
第三节 人权与国际法

第十一章 法与道德、宗教
第一节 法与道德一般关系的学说及其演变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节 法与宗教

第十二章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第一节 法律意识
第二节 法律文化

第十三章 法与科学技术
第一节 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
第二节 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第三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

第三编 法的制定

第十四章 法的制定
第一节 法的制定的概念
第二节 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立法程序
第四节 当代中国立法的实践

第十五章 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分类

第十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第四编 法的实施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法的实施与法的执行和适用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的效力
第三节 法律实效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和阶段

第十八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守法与违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节 当代中国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二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二十一章 法律实施的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 社会的监督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第五编 其他

第二十二章 法与“一国两制”
第一节 “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

第二十三章 现代西方法理学述评
第一节 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形式特征
第二节 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
后记

TOP书摘

一、规则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少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有效的规则。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从精确认识和正确适用规则的需要出发,可以对规则作出如下划分。
(一)从内容上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有些法学著作把法律规则依其规定行为的方式划分为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三种并列的规则,并且指出:义务性规则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指要求人们抑制(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这种肢解义务性规则的作法并不可取。义务,无论从常识还是从法学理论看,都是指根据一定的规则应当作出或不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约束或责任。因此,禁止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不是并列的,而是后者包含前者。义务性规则依其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分为命令式规则和禁止式规则。命令式规则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4条)。禁止式规则是禁止或严禁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婚姻法》第11条)。“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第3条)。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501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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