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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最新版法律基础知识


2009最新版法律基础知识

作  者:张永生 中国大陆%邓湘树 中国大陆%王学永 中国大陆%等

出 版 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丛 书: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

出版时间:2007年07月

定  价:38.00

I S B N :9787802085404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公务员考试    

标  签:公务员  考试和教材  人事管理  国家行政管理  中国政治  政治  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法理学  理论法学  法律  基础知识  公务员考试  综合  法律考试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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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2007年开始,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常识判断”部分发生了重大变化。考试大纲规定,“常识判断,主要侧重考查报考者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取消了“常识判断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的规定,大大缩小了考核范围。最终的考试也严格贯彻了考纲的这一要求,“常识判断”的25道题全部是法律题。 本书的首要着眼点就在于为广大考生圈定复习范围,它涵盖了考纲所要求的“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并选取了适合公务员考试的知识点,对其他知识点则予以舍弃。另外我们还编著了“法理学”一章,虽然考纲并没有对这部分内容提出明确要求,但是根据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法理学的内容都有所涉及,而且法理学的知识具有基础性,对法理学的基础知识有所掌握,有助于对其他部门法的学习。

TOP作者简介

李永新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极其丰富的公务员考试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自成体系、独具特色、效果显著的公务员考试辅导课程和全系列教材。讲授深刻、系统、精彩,极受考生欢迎。
  张永生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是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
  邓湘树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曾在组织部门工作多年,熟悉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公务员考试面试经验。辅导课程思路清晰,条理清楚,深入浅出。幽默生动,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宋 震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副教授,兼职律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公务员辅导与公共管理课程授课专家。多年从事公务员考试的辅导与研究,具有丰富的公务员面试命题与辅导经验,课程讲授深入浅出,生动幽默,深受学员欢迎。
  王学永
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理论基础扎实。有着丰富的备考经验和技巧,受到各地学员的欢迎和认可,特别是对公务员考试的难点(演绎推理部分)有深入的研究,将理论与实战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了最新成果,能让学员在考试过程中得到显著提高。
  于天笑
法学硕士,副教授。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在高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12年,教学经验丰富,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知识讲解深入浅出,深受学生欢迎。
  李琳
北京知名大学硕士,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面试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授课严谨、幽默,是中公教育研发团队核心成员,参与编写中公教育全系列教材,对公务员考试相关科目的研究具有强大的独创性。
  翟庆海
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从教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辅导课程思路清晰,条理清楚,深入浅出,出版著作2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TOP目录

第一编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体系、作用
第二章法的形式
第三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及立法程序
第二节法的实施
第三节违法、法的责任与法的制裁
第四节法的监督体系
第四章典型真题详解
第五章法理学全真模拟试题及详解
第一节法理学全真模拟试题
第二节法理学全真模拟试题详解

第二编宪法
第一章宪法概论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国家性质
第三节国家形式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选举制度
第四章中央国家机关
第一节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国家主席
第六章国务院
第七章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八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章人民政协
第十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十二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十三章地方司法机关
第十四章典型真题详解
第十五章宪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详解
第一节宪法全真模拟试题
第二节宪法学全真模拟试题详解

第三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导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论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三节行政强制
第四节行政许可
第五节行政确认、行政合同、行政裁决
第六节行政复议
第四章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
第六节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則
第七节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第六章国家赔偿
第一节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行政赔偿
第三节司法赔偿
第四节国家赔偿方式
第七章典型真题详解
第七章行政法全真模拟试题详解

第四编公务员法
第一章公务员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第二节公务员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务员的素质保障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的录用
第二节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节公务员的交流
第四章公务员的激励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第二节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第三节公务员的奖励
第四节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
第五章公务员的监控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的义务
第二节公务员的回避
第三节公务员的辞退
第四节公务员惩戒
第五节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的权利
第二节公务员的辞职
第三节公务员的退休
第四节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第七章典型真题详解
第八章公务员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详解
第一节公务员法全真模拟试题
第二节公务员法全真模拟试题详解

第五编刑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犯罪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犯罪主体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第三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
第四章未完成罪
第一节犯罪预备
第二节犯罪未遂
第三节犯罪中止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定罪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处罚
第六章单位犯罪
第七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第二节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第八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刑罚权
第二节刑罚的目的
第九章刑罚种类
第一节主刑
第二节附加刑
第十章刑罚裁量
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累犯制度
第三节自首制度
第四节立功制度
第五节数罪并罚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缓刑制度
第二节减刑制度
第三节假释制度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
第一节时效
第二节赦免
第十三章刑法各论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节侵犯财产罪
第五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贪污贿賂罪
第七节渎职罪
第十四章典型真题详解
第十五章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详解
第一节刑法全真模拟试题
第二节刑法全真模拟试题详解

第六编民法
第一章民法总论
第一节绪论
第二节民事主体
第三节民事行为
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代理制度
第六节时效制度
第七节侵权行为法
第八节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第九节买卖合同
第三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內容
第二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所有权
第四节所有权的权能
第五节相邻关系
第六节共有
第七节善意取得
第八节用益物权
第九节担保物权
第四章婚姻法
第五章继承法
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法定继承
第三节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节遗产的处理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专利法
第二节商标法
第三节著作权法
第七章侵权行为法
第八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一节全真模拟试题
第二节民法全真模拟试题详解

第七编诉讼法与仲裁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仲裁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诉讼法仲裁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详解
第一节诉讼法及仲裁法全真模拟试题
第二节诉讼法及仲裁法全真模拟试题详解

第八编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总论
第二节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票据法
第六章保险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八章典型真题详解
第九章商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详解
第一节商法全真模拟试题
第二节全真模拟试题及详解

第九编经济法
第一章反垄断法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劳动法
第六章税法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节税收征管法
第七章对外贸易法
第八章典型真题详解
第九章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详解
第一节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
第二节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详解

TOP书摘

第五章 行政诉讼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既有别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又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其具体包括以下涵义: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4.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5.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案件审判独立。3.合议庭审判独立。4.审判人员独立。5。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1.以事实为根据;2.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4.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应 当依据下面三类法律规定:行政实体法、行政 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1)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2)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体现了一 项重要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法律 地位平等原则。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享有辩论权,辩论权是上述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应当发挥其职能,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又被称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原则。合议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2.回避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原则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行政诉讼活动。3.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4.两审终审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两审终审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行政诉讼法第6条对此作了规定。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对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局判决、裁定。对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在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强调这一原则具有更重要意义:1.法律监督的范围。(1)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的合法性有权进行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与人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抗诉应当符合两个原则:(1)同级抗诉原则。(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一、受理的案件 受理的案件是明确肯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为了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
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一种惩处.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手段。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按内容可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或剥夺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类。前者有强制传唤等;后者有强制许可以及查封、扣留、冻结等。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经营自主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和使用其人力、财产和物力的权利。
4.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是许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履行该项义务时拒绝履行或消极的不作任何答复,一方面构成违法失职,另一方面则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威胁无法排除,有时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理解此类案件需要注意:(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使行政机关知晓相应的情况。
6.抚恤金发放案件。抚恤金是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给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的专项费用,目的是对他们进行慰抚和保障他们的生活。对抚恤金发放案件的理解,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1)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救济金、福利金、奖励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因性质上与抚恤金相同,其发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抚恤金的发放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是非行政主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定发给抚恤金或困难补助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设定义务是行政机关管理的基本方式,但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设定义务即属于此类。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实际是提供了概括性的标准,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除了以上几类行政案件以外,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类行政案件虽然并不满足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但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不受理的案件 不受理的案件是指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刑事司法行为。刑事司法行为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类行为既包括这些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行为,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行为,鉴定等行为。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说服、教育、劝告、建议、协商、示范、鼓励、政策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或以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为利益诱导促使其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其特征在于非强制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之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判断是否抽象行政行为可综合考虑以下标准:(1)普遍约束力。即作为抽象行政行为载体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其效力范围所及的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适用性。(2)对象不特定。即该行政行为所欲规范的事项,针对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抽象的。(3)反复适用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在其生效时间内对调整规范对象具有反复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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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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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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