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与因特网(套装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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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论述了自1971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进行最后一次修订到1996年缔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统称为“因特网条约”)期间,国际版权与邻接权领域所发生的重要变革。本书对“因特网条约”的所有条款逐一进行了详细分析。此外,本书还讨论了美国、欧盟以及日本在加入“因特网条约”之后,对该条约的实施情况。
本书作者米哈依•菲彻尔博士自1985年开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先后担任版权部部长以及负责版权事务的助理总干事。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所言,“鉴于菲彻尔博士在20世纪最后25年中密切参与了所有重要的国际版权制度的发展活动,在筹备和缔结“因特网条约”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书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
作者简介:
米哈依·菲彻尔博士,匈牙利版权委员会主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助理总干事。先后担任匈牙利版权局副局长、局长,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副主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部部长以及负责版权事务的助理总干事。在筹备、谈判以及缔结“因特网条约”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著有《版权与相关权的集体管理》、《WIPO管理的版权与相关权条约指南及版权与相关权术语汇编》、《版权法与因特网》等著作。菲彻尔博士能讲英文、法文、匈牙利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并能阅读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
译者及校者简介:
郭寿康,男,1926年出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讲座教授,(澳)迪肯大学兼任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培训训中心名誉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万勇,男,1981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一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税法研究所访问学者。在困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被SSCl收录三篇。译著有《WIPO因特嘲条约评注》。
相靖,女,1970年出生,对外经济贸易人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1994~2002年在中陶外文局《今日中国》杂志社英文部工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泽著有《剑桥高级应用语法》、《WIPO因特网条约评注》等。
译序
作者中译本序
英文版序
前言
第一部 分1971年以后版权与相关权国际规范的发展
第一章 1971年至1996年间的国际版权与相关权翻度:“指导发展”与出现的新规范
A.“指导发展”时期
B. GATT和WIPO同时开展的筹备工作,以及TRIPs协定的缔结
C. TRIPs协定缔结以后及“数字议程”的出现,筹备工作加速进行
第二章 外交会议
A.引言
B.举步维艰、久拖不决的外交会议
C.制定“专门协定”的外交会议
D.TRIPs协定对外交会议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E.形成“议定声明”的外交会议
F.以欧共体为中心的外交会议
G.未完成任务的外交会议
第二部分 数字议程
第三章 “数字议程”——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
A. 历史背景
B. “ 指导发展” 时期
C.召开外交会议之前的筹备工作
D. 外交会议
第四章 “数字议程”——适用于交互式传输的权利:“ 伞形解决方案”
A.引言
B. 历史背景: 发行权
C.历史背景:向公众传播权(以及其他类似的与复制无关的权利)
D.历史背景:“提供”的含义
E. “ 指导发展” 时期
F.外交会议召开之前的筹备工作
G. 外交会议
第五章 “数字议程”——数字环境下的限制与例外
A. 术语和范围
R历史背景
C.“指导发展”时期
D. 召开外交会议之前的筹备工作
E.外交
第六章 “数字议程”——技术保护措施和
第三部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评析
第七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实质性条款
第八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嗣品条约)( WPPT)的实质性条
第九章 WCT和WPPT的行政条款和最后条
第四部 分外交会议之后的发展
第十章 加人WCT和WPPT以及继续“未完成的工作”
附 录
附录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纵版权条约(WCT)
附录二 关于《政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议定声明
附录三 世界知识产权组纵表演和录爵制品条约(WPPT)
附录四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纵表演和录音制黼条约》的议定声明
附录五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附录六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附录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节选)
附录八 索引
A.“指导发展”时期
(1)引言
(a)基础:伯尔尼/罗马制度
1.0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自1886年缔结以后,到”孪生修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和1971年在巴黎进行的修订)发生以前,通常都是很有规律地修汀:基本上每20年修订一次--1896年在巴黎、1908年在柏林、1928年在罗马、1948年在布鲁塞尔进行修订。一般而言,召开《伯尔尼公约》修订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新技术的发展(例如录音技术、摄影技术、无线电广播技术、电影技术、电视技术)。
1961年,国际社会在罗马缔结了相关权(或邻接权)领域的第一个具有“先驱性质”的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该条约迄今为止,还从未修订过。不过,自它缔结之后,国际社会在相关权领域又缔结了另外两个条约:1971年日内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以下简称《录音制品公约》)o以及《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以下简称《卫星公约》)。缔结这两个条约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因为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使得这些国家无法加入《罗马公约》。此外,缔结这两个条约,还为了解决一些特殊问题:打击日益泛滥的录音制品的盗版行为,以及非法截取和传播通信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的行为(这电是一种盗版活动)。
装 帧:平装
页 数:共两册
版 次:1版
开 本:32开
正文语种: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