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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债法分论


德国债法分论

作  者:(德)梅迪库斯 著,杜景林,卢谌 译

译  者:杜景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当代德国当学名著

出版时间:2007年07月

定  价:69.00

I S B N :978750367327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标  签:欧洲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综合  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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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关于本书的使用,请允许我再次重复一句以前讲过的话:大学生不应当全部阅读这里注明的许许多多的裁判,也不应当全部阅读这里所注明的专业文献;否则的话,大学的学习就没有尽头了。除极少数例外情况,所注明的文献仅服务于两个目的:如果我在裁判中已经对案情作出了说明,那么这是要以此达到了解抽象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范围的目的;如果没有对案性作出说明,那么无论是所给出的裁判,还是所给出的文献,是要为那些对具体问题感兴趣的读者指出一个深化问题的途径。这在具体的场合都有反映。但因为我不知道兴趣(包括通过家庭作出)会被导向何处,帮此列出的文献必须具有广泛性。始终应当予以阅读的仅是法律条文。
新版《德国债法分论》反映了当前发生的深刻法律变动,这主要是2001年8月1日的使用租赁法改革、2002年1月1日的债法改革以及2002年8月1日颁行的《关于修订损害法规定的第二次法律》。因此,本书显著的部分都必须要完全重新撰写,并且几乎在各处都可以觉察到法律规定称谓的改变。在论述过程中,针对重要的问题,我也指出了从旧法走向新法的路径,并且部分地附加引用了旧的规定(使用租赁法除外,那里或许仅会引起混乱)。尽管如此,我还是尽可能地努力做到简洁并清楚地论述,这当然是以略去某些细节和可能的争议问题为代价的。本书反映了截止到2002年8月初的情况。
关于本书的使用,请允许我再次重复一句以前讲过的话:大学生不应当全部阅读这里注明的许许多多的裁判,也不应当全部阅读这里所注明的专业文献;否则的话,大学的学习就没有尽头了。除极少数例外情况,所注明的文献仅服务于两个目的:如果我在裁判中已经对案情作出了说明,那么这是要以此达到了解抽象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范围的目的;如果没有对案情作出说明,那么无论是所给出的裁判,还是所给出的文献,是要为那些对具体问题感兴趣的读者指出一个深化问题的途径。

TOP作者简介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生于1929年5月9日。曾于府尔茨堡大学与明斯特大学(威斯特法伦)学习法律,1956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59年在杜塞尔多夫通过第二次国家法学考试。先后任明斯特大学和汉堡大学助教。1961年在汉堡大学获得教授资格。1962年任基尔大学教授,1966年任图宾根大学教授,1994年秋退休。1980年起任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除了法律史方面的著述外,民法领域的主要著作有《民法》(1968年第1版,1996年第17版)、《债法总论》(1983年第1版,1995年第7版)、《民法基础知识》(1994年第1版,1995年第2版);参加撰写三部《德国民法典评注》。1974年起任《民法实务档案》杂志编委会成员。

TOP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德文第十一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1983年)
翻译凡例
缩略语表
导论
第一编 永久让与的合同
第一部分 物的买卖
第二部分 特殊买卖合同
第三部分 其他的永久让与合同
第二编 定期限交付的合同
第一部分 使用租赁
第二部分 其他定期限交付的合同
第三编 劳务或者工作给付合同
第一部分 雇用合同
第二部分 承揽合同
第三部分 其他合同
第四编 协力债务关系
第五编 风险合同
第六编 债权确认或流通合同
第七编 混合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第八编 无因管理
第九编 不当得利
第一部分 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二部分 非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三部分 
第十编 以损害赔偿给付为内容的债务关系
第一部分 狭义上的不许行为
第二部分 危险责任
第三部分 国家责任
第四部分 边缘问题
附录
法律条文对照表
术语索引

TOP书摘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862

版  次:2007年7月第1版

开  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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