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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修订版)


物业管理(修订版)

作  者:庞建兵

出 版 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丛 书:法律帮助一点通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定  价:15.00

I S B N :978780185207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标  签:综合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房地产法  法律  经济  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管理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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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物业管理(修订版)》是其中的《物业管理》。此次修订工作,对原书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整合:法律未作变动的,其涉及的案例及问题基本保持不变;法律重新颁布、修订的,将其涉及的内容重新分析和阐述;法律已废止、修改的,将丛书中相应的内容进行删减;同时,对于原书中重复或类似的问题,进行了合并和精简,大大增加了《物业管理(修订版)》的实用性和可读性。《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是一套给百姓看的普法类图书,它可以为百姓维权,替百姓解惑,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TOP目录

一、物业综合知识
1.什么是物业?
2.什么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3.什么是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哪些具体内容?
4.《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法律?它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起什么样的作用?
5.什么是物业管理区域?
6.什么是物业相邻关系?物业相邻关系有何法律特征?
7.物业相邻关系主要有哪些类型?
二、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及业主自治机构
1.什么是物业管理公司?如何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2.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有何规定?
3.国家对物业从业人员有何特殊的规定?
4.设立物业管理公司有什么条件?
5.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6.什么是业主?什么是物业使用人?
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8.什么是业主大会?
9.未成年业主是否无权参加业主大会?
10.首次业主大会如何成立?
11.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
12.业主大会应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13.业主大会的形式有哪些?业主大会如何作出决定?其效力如何?
1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是否全体业主都要到场参加投票?
15.业主个人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16.业主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是否可以不接受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17.在何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被解聘?
18.如何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并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19.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何法律要求?
20.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21.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职责有哪些?
22.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3.在哪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可以终止?
24.欠费业主没有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25.业主委员会如何举行会议?
26.业主委员会如何进行换届选举?
27.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28.什么是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制定有何法律依据?
29.怎样制定管理规约?
30.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使用人是否有约束力?
31.开发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是何关系?
3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哪些内容?
33.怎样选聘满意的物业管理公司?
34.居委会是否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
1.业主在购房时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2.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3.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4.什么是“进户管理”?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如何进行“进户管理”?
5.建设单位如何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6.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7.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8.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内容有哪些?
9.在哪些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终止?
10.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以业主拒签管理规约为由扣押房屋钥匙?
11.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自行设定处罚权?
12.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13.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14.小区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15.什么是物业的承接验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时,应移交哪些资料?
16.什么是物业管理用房?对物业管理用房有何法律规定?
17.如何确定建设单位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
18.为什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19.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小区内的综合管理服务应达到什么标准?
20.居住小区内房屋及共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应达到什么标准?
……
四、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五、物业服务收费
六、物业滚利法律责任与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附录

TOP书摘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是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质量保修。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将房屋出售给物业买受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成为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18为什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_个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这项规定说明,一个特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只能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来进行物业管理,而不能同时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的物业服务企业来进行物业管理。如何理解法律的这一规定呢?
首先,这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同利益决定的。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以,每一位业主都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但是在一个特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每一位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业主与物业存在着共同共有的关系。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53 页

版  次:2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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