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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盗犯罪:兼论海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论海盗犯罪:兼论海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作  者:胡城军 中国大陆

出 版 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丛 书: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定  价:28.00

I S B N :9787510200533

所属分类:   

标  签:妨害社会秩序罪  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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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论海盗犯罪:兼论海盗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就海盗犯罪作了系统研究。海盗犯罪是一种公认的古老的国际犯罪,现代海盗依然出没于世界“五大恐怖水域”——索马里沿岸、红海和亚丁湾一带、孟加拉湾沿岸及马六甲海峡和整个东南亚水域。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有其特定含义,且可能与一国国内法认可的海盗行为不同;海盗罪在构成方面有其自身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特征。为共同打击人类的共同敌人,全球通过法律控制、国际组织、联合巡逻等方面来实现有效联动。中国身为一个世界海洋大国,也处在恐怖水域地段,面临着现实的海盗危险,迫切需要加强海盗犯罪立法及与周边国家的合作。

TOP目录

总序
导言
一、海盗问题的历史与现实
二、海盗问题与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联结
第一章 “海盗”概念的国内法与国际法
第一节 英国历史上的海盗制度
一、1536年亨利八世海上法令
二、1700年海盗法令
三、1825年奖励法令
第二节 美国历史上的海盗制度
一、1819年3月3B海盗法令
二、1810-1830年期间美国若干海盗案判决词(摘引)
三、美国1820年海盗法令(节选)
四、美国法典第18标题(1982年版)
五、哈佛国际法研究所编纂的海盗问题公约草案(1932年)
第三节 1982年公约有关“海盗”条款的草案和正本
一、草案
二、正本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海盗问墨与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海盗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启示:海盗主体延伸原理
第二节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
一、主张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
二、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的学说
三、“海盗主体延伸原理”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
第三节 私营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
一、国际法的一个新现象:法人责任的出现
二、国际法只是间接地调整法人的责任
三、“海盗主体延伸原理”与法人的国际法律人格
第四节 非政府组织(.NGO)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关于NGO的定义和特征
二、作为咨商身份的NGO
三、作为政府竞争者的NGO
四、国际立法的推动者
五、“海盗主体延伸原理”与NGO的法律人格问题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海盗与海上恐怖主义
第一节 两者历史连接点之一:私掠
一、历史上私掠行为举例:英国——西班牙
二、关于私掠行为的规则和一些理论问题
第二节 两者历史连接点之二:海盗的政治动机和政治组织架构
一、海盗的政治动机
二、海盗的政治组织架构
第三节 两者行为特征的现代考察之一:相似性
一、行为特征相似
二、性质相似性
第四节 两者行为特征的现代考察之二:不同性
一、目的根本不同
二、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国际海峡与海盗治理
第一节 海峡安全及其治理方面的结构性矛盾
一、海峡海盗事件概述
二、海峡海盗治理的结构性矛盾
第二节 海峡制度编纂的历史:海峡自由通行习惯法的法典化
一、国际法上海峡地位的早期发展概况
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156
三、为UNCLOSIll铺路
四、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
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海峡自由航行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二、由国际公约所调整的海峡的通行制度:自由航行
三、无害通过制度:有条件的自由航行
四、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通行制度:完全自由航行
五、过境通行制度:仅次于公海地位的自由航行
六、通行制度的比较及在习惯法中的地位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海盗问题与普遍管辖权
第一节 关于普遍管辖权的概念
第二节 海盗普遍管辖的公约解读
一、国际合作实现对海盗的普遍管辖
二、通过国内管辖来实现对海盗的普遍管辖
三、登临权是普遍管辖的一种方式
第三节 对海盗进行普遍管辖的合理性分析
一、国际海上运输的脆弱性凸显海盗活动的恶劣
二、海盗是公海中的犯罪
三、海盗的凶残性
四、海盗主体具有国际色彩和私人特征
五、海盗袭击对象的不分国别性
六、人们心理上的普遍认同
第四节 海盗普遍管辖的延伸作用及其限度
一、战犯与海盗
二、海盗先例在艾茨曼案中
三、海盗先例对美联邦法院ATS判案的影响
四、海盗先例对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启示
五、海盗普遍管辖延伸原则对普遍管辖滥用的限制
六、小结

第六章 海盗犯罪及中国的刑法适用
第一节 我国对海盗犯罪刑法适用的基本现状
一、近20年来发生的与我国有关的海盗案情
二、我国对海盗适用刑法的基本概况
第二节 有关国际组织向国家建议的示范国内法
一、关于《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示范国内法》简介
二、IMO《向政府建议的禁止和压制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的措施》简介
第三节 可先制定一部反海盗犯罪的单行条例
一、罪名、刑罚和犯罪构成
二、管辖权问题
三、引渡问题
四、建立切实有效的侦查和防控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TOP书摘

布吕埃教授是关于国际海峡的权威专家。他是1936年最后一个在海牙国际法学院提到海峡问题的。在他结论性的对海峡制度的评论中,布吕埃讲到了国际海峡的军舰通行权仍未解决。
“二战”后,海峡制度的讨论和模棱两可仍在持续。一直到科孚海峡案才就这一问题作一清楚的判明。(六)科孚海峡案
1946年5月25日,两艘英国军舰在经过科孚海峡作例行的航行时,遭到了来自阿尔巴尼亚海岸的炮击,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英国政府对阿尔巴尼亚政府强烈抗议,辩称在和平时期,就像在战争时期一样,商船和军舰都有通过用于国际海上通行的海峡的权利。在1946年10月22日,英国政府想验证它的宣称的正确性,决定派一队军舰在安全状态下通过该海峡。①就在当天,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44人,伤42人。船只严重损坏,英国要求赔偿。1948年3月25日两个国家通过特别协议,把案件提交到国际法院。
英国谴责阿国侵害了无害通过连接两个公海的海峡的权利,以及被1907年海牙公约建立的有关雷区的特别规则。阿国辩称,既然战争状态发生在它自身和希腊之间,外国船只的经过就不是自由通行的问题,而是国内安全问题。阿国进一步辩称:科孚海峡从地理特征上看,不是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自由通道,科孚海峡并不是那么重要,它只用于当地的通行,并不是公海之间的必要通道,而且,即使海峡被描绘成国际海峡,军舰的通过也要有一个事先的通告。至于水雷,阿国认为没有迹象表明与这次事件有关,也没有迹象表明其知道水雷存在于领水中。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18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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