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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债务(修订版)


债权与债务(修订版)

作  者:王晶

出 版 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丛 书:法律帮助一点通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定  价:15.00

I S B N :978780185560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通识    

标  签:债权  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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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是一套给百姓看的普法类图书,它可以为百姓维权,替百姓解惑,帮助百姓正确运用 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丛书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问答方式列举出一些常见的纠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及法律依据,使人们充分重视生活、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纠纷。 《债权与债务(修订版)》为债权与债务卷,对有关债的产生及效力,债的履行,债的变更与转移,债的担保,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等法律问题可以参考《债权与债务(修订版)》。

TOP目录

第一章 债的产生及效力
1.什么叫债?
2.债的产生原因有哪些?
3.什么是债的保全?
4.债权人可以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5.什么是债务抵销?
6.不能抵销的行为有哪些?
7.合同条款应如何解释?
8.什么样的借贷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9.口头合同就一定不生效吗?
10.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11.内容违法,合同是否有效?
12.没有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合同但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何处理?
13.可以签订未来一段时间才生效的合同吗?
14.超过了法定一年的期限,还能不能请求撤销重大误解的合同?
15.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有什么特别效力?
16.为什么借钱一定要有书面借据?
17.胁迫行为对借贷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影响?
18.乘人之危签订的借贷合同如何处理?
19.法律对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问题有何规定?
20.情况发生变化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吗?
21.丈夫没告诉妻子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妻子有无义务还债?

第二章 债的履行
1.什么是债的履行?
2.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3.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4.在什么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5.债权债务约定不明时,如何履行?
6.什么叫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8.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9.什么是撤销权?
10.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1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12.撤销权行使有无期限要求?
13.退伙了,还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吗?
1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怎样承担?
15.债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16.债务人死亡,还能索要欠款吗?
17.代为清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三章 债的变更和转移
1.什么是债权转让?
2.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吗?
3.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
4.不得进行转让的合同债权有哪几种?
5.债务人如何转移债务?
6.债务承担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7.借据在债权转移中有什么作用?它可以流通吗?

第四章 债的担保
1.什么是担保?
2.什么是反担保?担保与反担保有哪些区别?
3.有财产清偿能力的人和单位都能作保证人吗?
4.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采用什么形式?
5.保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6.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是否是保证合同?
7.在一般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
8.一般保证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责任如何免除?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什么时候才能免除保证责任?
10.数人保证同一债务,如何分担保证责任?
11.没有单独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名、盖章的,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12.数个保证人先后就同一债务与债权人分别订立保证合同,能否成立共同保证?
1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没有先诉抗辩权?
14.债权人与保证人能否就将来的债务订立保证合同?
15.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16.债务人破产了,债权人可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7.保证期间可不可以自动中断、中止或延长?
18.保证人在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辨权时,有权行使抗辩权吗?
19.保证人死亡后,其保证责任由谁承担?
20.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2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2.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怎样确定保证期间?
23.在一般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
第五章 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
第六章 实践中常见的各种债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TOP书摘

第六章 实践中常见的各种债
装修意外致人死亡,应该怎样赔偿? 何先生夫妇和花先生订立《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委托花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花先生雇用的小工在701室阳台将建筑垃圾装袋,用绳往下吊运,并由花先生在地面接应。住同号101室的俞女士因为担心装在屋外的空调外机被砸坏,于是到屋外查看,不料一袋正从7楼用绳子放下的袋装垃圾突然因绳子断裂导致失控下坠,正中俞女士的头部,俞女士顿时血流满面,终因重型颅脑外伤在送到医院之前不治身亡。俞女士的丈夫和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先生夫妇、陈女士、花先生及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各类损失共计50万余元。法院又追加了俞女士的几位兄弟姐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何先生夫妇将建造装潢工程交与花先生承揽,双方订立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确系承揽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花先生明知自己无承包建房装潢的资质,仍与何先生订立《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在执行承揽事项过程中,对周围环境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其雇用的小工不当施工,致运输中的建筑垃圾失控,从空中坠落砸伤俞女士并致其死亡。花先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初查中出现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应当根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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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165

版  次:2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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