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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轻重论


罪行轻重论

作  者:陈旭文 中国大陆

出 版 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丛 书:法学新思维文丛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定  价:28.00

I S B N :978780185977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综合  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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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该书是围绕罪行轻重这一刑法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学术著作。作者从罪行轻重的含义入手,系统阐述了决定罪行轻重的主、客观依据以及确定罪行轻重的方法,论证了罪行轻重与法定刑的关系,对我国刑法中的罪行关系进行了细致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TOP作者简介

陈旭文,男,1974年生,湖南省临湘市人。200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曾在《法学》、《刑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TOP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罪行轻重概说
第一节 罪行的界定
一、罪行的概念
二、罪行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二节 罪行轻重的含义和影响罪行轻重的社会因素
一、罪行轻重的含义
二、影响罪行轻重的社会因素

第二章 决定罪行轻重的根据
第一节 客观危害决定论
一、古代的客观危害决定论
二、近代的客观危害决定论
三、现代的客观危害决定论
第二节 主观恶性决定论
一、中国古代的“原心论罪”
二、欧洲中世纪的主观恶性决定论
三、德国法西斯的主观恶性决定论
第三节 主客观统一决定论
一、主客观统一决定论的具体内容
二、主客观统一决定论的理论依据
三、主客观统一决定论的实现

第三章 决定罪行轻重的客观依据:客观危害
第一节 客观危害的蕴涵
一、客观危害的实质
二、客观危害的表现形式
第二节 影响客观危害大小的因素
一、被害法益
二、行为对象
三、行为方式
四、危害结果
五、行为时间、地点和方法
六、行为人身份

第四章 决定罪行轻重的主观依据:主观恶性
第一节 主观恶性的蕴涵
一、主观恶性辨析
二、主观恶性的实质根据
第二节 影响主观恶性大小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能力
二、罪过
三、期待可能性

第五章 确定罪行轻重的方法
第一节 理性分析法
一、理性分析法观点撮要
二、理性分析法的局限
第二节 公众调查法
一、美国公众调查法的评介
二、我国公众调查法的提倡
第三节 法定刑判断法
一、国外刑法典中有关犯罪轻重的划分
二、国外刑法典中划分犯罪轻重的意义
三、对我国刑法中划分轻罪重罪的探讨

第六章 罪行轻重与法定刑
第一节 法定刑的界定
第二节 法定刑应否反映罪行的轻重
一、报应主义的观点
二、功利主义的观点
三、综合主义的观点
四、法定刑应当与罪行轻重相适应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关系及其完善
一、我国刑法中的罪刑阶梯
二、法定刑阶梯的完善
三、同种犯罪不同法定刑配置的完善
四、罪刑关系的完善
附件:法定刑对应罪行一览表
参考文献
后记

TOP书摘

(一)行为人身份影响客观危害的理由分析
国外学者关于身份犯加重处罚根据的学说有以下几种:(1)侵害特别义务说。认为身份犯要予以重罚的理由在于他侵害了所负担的特别的义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身份犯是义务犯。(2)只有身份者可能侵害法益说。根据认为法益侵害(与危险)是违法性的实质的见解,特别是真正不作为犯,如果不是具有身份者,事实上,也许不可能侵害该法益,认为这能给犯罪的成立以根据。(3)身份者侵害特别的法益或期待说。该说将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分别考察,用不同的理由解释二者。对于真正身份犯,该说认为因为其身份以及与法益的主体或者行为客体的关系,所以关于其行为特别的法益也是被保护的,只有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到法益。而在不真正身份犯中,对有身份者比一般人较强地期待着避免犯罪。①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主体特殊身份影响定罪的原因在于:“刑法所要求的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莫不与法律上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密切关联。这些特定的身份赋予了有此身份者特定的职责即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的正确行使和这些义务的忠实履行,是维护统治阶级所要求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所必需。如果具有特定身份者不正确执行其身份所赋予的职责,实施严重滥用权利或者违背、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则这种行为就严重破坏了统治阶级以刑法保护的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具有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法律秩序。”②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00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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