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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检察制度(重要文件)


苏维埃检察制度(重要文件)

作  者:(前苏联)В.Г.列别金斯基//Д.И.奥尔洛夫

译  者:党风德

出 版 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丛 书: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系列丛书

出版时间:2008年06月

定  价:58.00

I S B N :9787801859334

所属分类:   

标  签:欧洲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检察院  司法制度  综合  诉讼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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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苏维埃检察制度(重要文件)》是20世纪50年代编译出版的,其译文仍带有那个时代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和《王桂五论检察》是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出版的,书中的一些观点代表了当时的研究水平,反映了特定的理论研究背景。为了忠实再现图书原貌,对于此次再版重印的图书,尊重和保留了原书的观点、翻译习惯、术语词汇、表达方式和援引的当时有效法律条文。

TOP目录

总序
丛书出版说明
序言
第一编 革命前的审判—检察机关撤销之后和苏维埃检察机关建立之前 关于侦查、起诉与监督遵守法律的组织 1917—1922
 一
 弗·伊·列宁: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党的任务
 告人民书
 弗·伊·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的初稿
 弗·伊·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弗·伊·列宁:为战胜高尔察克告工农书
 二
 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第二次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1917年10月28日)
 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苏俄人民委员会法令——1917年11月24日)
 关于监禁被拘留人的办法和成立附设于监狱的侦查委员会以检查逮捕是否正当与合法(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7年12月15日)
 关于逮捕、搜查、扣押及其他任何侦查行为必须根据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命令才得进行(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7年12月16日)
 关于常设审判机关未建立以前由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选举司法人民委员以及关于当选人民委员的职责(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7年12月19日)
 关于革命法庭及其组成人员、应当管辖的案件、应当适用的刑罚以及开庭程序(司法人民委员部指示——1917年12月19日)
 关于出版物案件革命法庭(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7年12月18日)
 关于苏维埃的权利和义务的指示(1917年12月30日)
 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附设监狱委员会(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8年1月6日)
 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附设上诉庭(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8年1月25日)
 关于出版物案件革命法庭(人民委员会法令——1918年1月28日)
 关于法院的第二号法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8年3月7日)
 关于报纸负有刊登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法令和命令的义务〔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8年4月5日(3月23日)〕
 关于贿赂行为〔苏俄人民委员会法令——1918年5月8日(4月25日)〕
 关于革命法庭(人民委员会法令——1918年5月4日)
 关于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附设革命法庭(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8年5月16日)
 关于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上诉庭的设立及对于革命法庭刑事判决的上诉程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8年6月11日(5月29日)〕
 关于废除从前颁行的关于革命法庭的一切通令〔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8年6月16日(3日)〕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1918年7月10日通过)
 关于法院的第三号法令(人民委员会法令——1918年7月20日)
 关于地方人民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的指示(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8年6月23日)
 关于投机行为(人民委员会法令——1918年7月22日)
 战线团队(中队)地方法庭条例(军事人民委员部命令——1918年7月23日)
 同反革命、投机行为和渎职罪作斗争的全俄及地方肃反委员会条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8年10月28日)
 关于严格遵守法律(工农代表苏维埃非常第六次全俄代表大会决议——1918年11月8日)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法院条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8年11月30日)
 关于确切、迅速执行中央政权机关的命令和消灭工作中的拖延现象(工农国防委员会决议——1918年12月8日)
 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逮捕重要公职人员及专家(工农国防委员会决议——1918年12月14日)
 省执行委员会的司法处条例(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9年)
 革命军事法庭条例(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决议——1919年2月4日)
 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9年2月17日)
 全俄肃反委员会特别庭条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9年2月21日)
 关于法院的法令和暂行条例(乌克兰人民委员会法令——1919年2月19日)
 关于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暂行条例(1919年2月20日)
 关于被《关于法院》的法令裁撤的审判机关所解决各案件的再审程序(乌克兰人民委员会法令——1919年2月20日)
 关于调整有在押人犯的案件的进行程序(乌克兰人民委员会法令——1919年3月1日)
 关于省执行委员会法律处对于所属的审判机关的民、刑事判决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乌克兰司法人民委员部通令——1919年3月8日)
 关于莫斯科和彼得格勒司法处指示(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9年3月10日)
 革命法庭条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9年4月12日)
 关于设立最高革命法庭(全乌克兰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9年4月15日)
 关于在各执行委员会法律处下设立监督侦查和行政(总务)各科(第164号法规的补充)(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19年4月15日)
 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附设特别庭的组织(工农国防委员会决议——1919年5月13日)
 关于国家监察机关(苏维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9年4月12日)
 关于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附设的中央控告检举局(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决议——1919年5月4日)
 中央控告检举局的地方分局条例(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决议——1919年5月24日)
 团队法庭条例(人民委员会法令批准——1919年7月10日)
 关于同投机行为、国家仓库中的盗窃行为以及经济机关和分配机关中的伪造及其他滥用职权行为作斗争(人民委员会法令——1919年10月21日)
 革命军事法庭条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19年11月20日)
 关于消灭拖延现象(人民委员会法令——1919年12月30日)
 关于工农检查院条例(苏维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法令——1920年2月8日)
 铁路革命军事法庭条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20年3月18日)
 革命法庭条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20年3月18日)
 关于施行《革命军事法庭条例》(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命令第730号——1920年5月4日)
 关于省革命法庭在宣布戒严地区和战线革命军事委员会权力所及的地区执行判处最高刑罚方法的判决的程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20年5月22日)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各人民委员部及各中央机关中的司法顾问室条例(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20年5月18日)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法院条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20年10月21日)
 人民法院条例(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颁布——1920年10月26日)
 关于《宣布戒严地区》(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法令——1920年11月4日)
 关于《宣布戒严地区》条例第10条的正确意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20年11月18日)
 关于组织审判上的控诉和辩护(司法人民委员部指示——1920年11月23日)
 司法人民委员部各司条例(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1920年11月26日)
 最高审判监督条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法令——1921年3月10日)
 关于同盗窃国家仓库和帮助盗窃的职务上的犯罪作斗争的措施(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法令——1921年6月1日)
 关于合并共和国内各革命法庭(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21年6月23日)
 关于同贿赂行为作斗争(人民委员会法令——1921年8月16日)
 关于在各独立苏维埃共和国、各缔约的独立苏维埃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及自治省内组织特别法院(革命法庭)的最高审判中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21年8月25日)
 关于加强各地方司法机关的活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21年8月25日)
 关于加重在运送货物时盗窃货物的犯罪人的责任(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法令——1921年9月1日)
 关于地方司法机关条例(乌克兰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颁布——1921年10月5日)
 关于在苏维埃自治共和国及自治省内成立法庭(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法令——1921年12月1日)
 关于经济管理工作的指示(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21年12月30日)
 关于全俄肃反委员会的决议(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21年12月30日)
第二编 在各加盟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内的苏维埃 国家检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任务和职权 1922—1924
第三编 苏联最高法院检察机构及其组织、职能,以及同各 加盟共和国检察长的相互关系。苏维埃检察机关成立十周年 1924—1933
第四编 全苏联检察—侦查机关的集中化,苏联检察院的组织 1933—1953
第五编 苏联检察院发展中新的组织阶段

TOP书摘

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党的任务
(摘录)
……从政治活动的各种手段上看来,“革命的大风暴”时期同现在的“立宪民主党人”时期主要的Ⅸ别存哪里呢?从具有历史意义的人民创作的各种方法上看来,这种主要的区别又柱哪里呢?首先而主要的区别在于:在“大风暴”时期,采取了一些与政治生活不同于别的时期的创作的特别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人民“取得”政治自由——在行使这种自由时,无任何法和法律,也无任何限制[集会自由(至少足在大学中)、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举行代表大会的自由等;(二)建立革命政权新的机关——工兵铁路工人农民代表苏维埃和建立新的乡村和城市政权等。这些机关只是由革命的居民阶层建立起来,它们不按照任何法律和规范,完全是以革命方法建立起来的。它们是独特的人民创作的产物,是已解脱和现在正在解脱旧警察的桎梏的人民的自动精神的表现。尽管它们在组织和职能划分上还处在萌芽状态,带有自发性,不同定并模糊不清,但这毕竟曾经是政权的机关。它们曾经作为政权机关而执行职务,一面夺取,例如印刷所(彼得堡),一面并逮捕那些阻碍革命人民行使自己权利的警察官员(这些实例曾在彼得堡常常发生,在那儿,相当的新政权机关是很弱的,而旧政权却较强而有力)。它们曾经作为政权机关而号召全体人民,不要把钱交给旧政府。它们曾经没收了旧政府的钱财(如南方铁路罢工委员会),作为新的人民政府的需用……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24

版  次:2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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