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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在乡土社会的遭遇--以白村为个案(精)/村治书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术文库


村民自治在乡土社会的遭遇--以白村为个案(精)/村治书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术文库

作  者:吴毅 中国大陆%吴淼 中国大陆

出 版 社: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丛 书:华中师范大学学术文库

出版时间:2003年01月

定  价:20.00

I S B N :9787562223696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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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群众自治工作  国家行政管理  中国政治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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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村民自治在乡土社会的遭遇》以某省L县的H镇及其下辖的白村为个案,研究村民自治作为一项示范活动和法律规定进入村治的过程。通过研究,我们认为,虽然不能否认村民自治的生长在农村社会中存在着内源性动力和历史基因,但是,从总体上看,村民自治仍然是作为由国家发起的一项具有林毅夫意义上的“强制性变迁”的运动,即它基本上是自上而下、自外而内地进入乡村社会的。因此,它也就相应地呈现出了十分明显的费孝通意义上的“规划性社会变迁”的特性。从最为广义的角度看,这样一场“规划性社会变迁”是起始于晚清时期的“后发外生型”的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则是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秩序重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TOP作者简介

吴毅,男,1958年生于重庆,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农村政治研究,着有《村治变迁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等书.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战略与管理》、《政治学研究》等权威性期刊上均有论文发表。
吴淼,男,1975年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已发表《流动人口的边缘性与村治秩序的震荡》等多篇论文。

TOP目录

前言

上篇
起点与资源:并入规划性变迁的乡土社会
一 白村:一个普通的平原村
二 遗产:人民公社的印迹
三 资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乡土社会
四 启动:村民自治的国家输入
上下结合的村民选举
一 选举制度的引入
二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践
三 村支部的选举
四 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产生
五 利益、资源与体制
结构与过程:村级公共权力间的关系
一 “乡政村治”
二 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
三 官民之间的村民小组长
四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五 小结

下篇
权力经营市场
一 企业之路
二 村级“银行”:基金会的始末
三 权利经营市场
命令与服从:政务的落实
一 税费的收取
二 计划生育
三 社会治安
四 农业结构调整
五 讨论
村干部自治:村务的管理
一 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与利用
二 村级财务的管理
三 福利事业
四 农业指导
五 小结
乡约与治家:秩序的寻求
一 村规民约
二 荣誉的激发:六星级评比
三 富民工程
四 联户制度
五 小结
基本结论
参考文献

TOP书摘

二、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
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将国家权力延伸到广大基层,实现基层社会的治理,是我国政治运作的一大特色。因此,在这种治理框构下,党就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政党组织,它事实上已成为农村的行政权力实体,而社区的公共权力组织则是党的执行机构或纯粹的管理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试图通过适当划分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能边界,重新调整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
领导核心与依法自治。关于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除党章中规定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本地区工作外,真正进行了界定的是《村组法》。《村组法》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规定,既指出了村支部在农村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时又指出它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尊重和支持村民开展自治。当然,《村组法》并没有对党支部的领导范围、方式等给予明确的限定,从而为村支部过多地干预村委会的活动留下了空间。
村委会是法定的农村自治组织,在农村中负有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职责。L县H镇白村村民自治章程对村委会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1)教育、组织村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精装

页  数:298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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