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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附光盘2004)(精)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附光盘2004)(精)

作  者:胡晓义

出 版 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年03月

定  价:258.00

I S B N :9787504547514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工具书  >  百科全书/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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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精)》的内容共分6个部分,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概览、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大事记、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资料。

TOP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概览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概览

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讲话
胡锦涛、温家宝 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黄菊 在辽宁考察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
黄菊 在国务院再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黄菊 与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讲话和文章
郑斯林 在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郑斯林 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在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郑斯林 在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张左己 在机关工作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李其炎 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全面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在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王东进 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开创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事业新局面——在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步正发 在部分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华福周 在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张小建 明确任务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
刘永富 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在全国社会保险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崔会烈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推动劳动保障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三、重要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实施电子信息产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就业和再就业
职业培训
劳动关系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与劳动标准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法制建设
规划统计
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
科学研究
新闻宣传与出版
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会与协会

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大连市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宁波市
安徽省
福建省
厦门市
江西省
山东省
青岛市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和社会保障大事记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大事记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十大新闻

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资料
一、2003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03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二、统计资料
(一)综合
历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及构成
历年分城乡就业人员年末人数
历年分产业就业人员年末人数
历年城镇就业人员构成
历年城镇分经济类型单位就业人员构成
历年分登记注册类型职工年末人数及增长情况
历年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职工人数
历年分登记注册类型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及增长情况
历年分登记注册类型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情况
历年全国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分地区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离岗职工平均生活费(2003)
历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历年城乡居民收入
(二)就业与失业
分地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末人数(2003)
分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人数(2003)
分地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年末人数(2003)
历年城镇失业人数及失业率(年末登记数)
分城市城镇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情况(2003)
分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登记失业率(2003)
分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2003)
历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
历年分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
历年分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
企业下岗职工情况(2003)
分地区企业下岗职工情况(2003)
分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情况(2003)
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2003)
分地区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2003)
职业介绍工作情况(2003)
分地区职业介绍工作情况(200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和生产自救基地综合情况(2003)
(三)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历年技工学校综合情况
分地区技工学校综合情况(2003)
分地区技工学校培训情况(2003)
分地区就业训练中心综合情况(2003)
分地区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2003)
分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2003)
(四)劳动关系
历年劳动争议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处理情况(2003)
分地区劳动争议处理情况(2003)
(五)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情况(2003)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2003)
(六)社会保障
历年全国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年末人数
历年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年末人数
分地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年末人数(一)(2003)
分地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年末人数(二)(2003)
分地区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年末人数(2003)
分地区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年末人数(2003)
分地区机关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年末人数(2003)
截至年末分地区由民政部门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的人数(2003)历年全国离休、退休、退职费
历年全国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数及人均离休、退休、退职费
历年全国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
历年全国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
历年分地区人均离休、退休、退职费
全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人数及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2003)
分地区全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2003)
分地区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2003)
分地区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2003)
分地区机关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2003)
历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累计结余情况
历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期末结余情况
历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人数
历年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年末参保人数
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情况(2003)
分地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数情况
历年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情况
历年分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数
分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2003)
历年分地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分地区失业保险基本情况(2003)
分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2003)
历年分地区工伤保险基本情况
分地区工伤保险基本情况(2003)
历年分地区生育保险基本情况
分地区生育保险基本情况(200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2003)

TOP书摘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精装

页  数:584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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