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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出 版 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丛 书:高等学校金融类教材

出版时间:2003年08月

定  价:29.00

I S B N :978750493100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经济  >  个人理财  >  保险    

标  签:保险  金融投资  经济  经管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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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人身保险业的发展更是令人瞩目:人身险保险费收入1997年为600亿元,2002年跃升至2298亿元,是1997年的3.83倍;寿险公司的数量从最初的1家(1980—1986年),发展到2002年的21家;险种的开发呈现出强劲的势头,推出了既有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功能的新一代寿险产品,同时,单纯提供保险保障的传统型人身保险的种类也大大增加;拓宽了营销渠道,在保险业务人员和兼业代理两种营销渠道的基础上,增加了专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银行保险、网络营销、电话营销等现代营销方式;服务内容更加丰富,从过去的偏重于核心服务(保险理赔),发展到核心服务与扩散性服务(契约保全、附加价值服务、咨询与申诉制度等)并重,从过去的偏重于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发展到将售后服务摆到重要位置上来。

TOP作者简介

刘子操,男,1952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1982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并留校任教,先讲授计划经济学课程,后从事保险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出版专著2部,主编保险教材5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
杜能,男,1955年出生于大连。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长,大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人大财委会委员。多年从事保险管理工作,对保险理论研究颇有建树,曾公开发表多篇保险论文。

TOP目录

第一篇 人身保险理论基础
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第一节 人身保险及其特征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人身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二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历史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类别
一依保险标的划分
二依实施方式划分
三依投保方式划分
四依保险期限划分
五依有无分红划分
六依是否体检划分
七依是否有投资功能划分
第二章 人身保险的作用
第一节 人身保险在个人理财方面的用途
一个人理财的基本知识
二个人或家庭财务规划
三财务规划与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用途
一解除忧虑,保障家庭生活安定
二保障晚年过上富足的、有尊严的生活
三确保遗产按个人意愿进行处理
四合理避税
第三节 人身保险对企业的利用价值
一弥补因重要人物死亡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二增强企业信用
三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增强凝聚力
四保证企业持续经营
第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当事人条款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责任期间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法
七保险赔偿或给付方法
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宽限期条款
三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四复效条款
五保单贷款条款
六年龄误告条款
七受益人条款
八自杀条款
九合同转让条款
十战争及航空除外条款
十一不丧失价值条款
十二意外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第三节 健康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一健康保险合同一般条款
二个人健康保险条款
三团体健康保险条款
第四章 人身保险的组织
第一节 人寿保险公司的种类
一国有人寿保险公司
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相互人寿保险公司
四股份公司相互化
五相互公司股份化
第二节 兼并、收购、控股公司和策略联盟
一兼并
二收购
三控股公司
四策略联盟
第三节 人寿保险公司的内部结构
一人寿保险公司的基本组织要素
二人寿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
三按功能、产品、地域划分的组织结构
四人寿保险公司的功能部门

第二篇 人身保险的类型与内容
第五章 传统人寿保险
第一节 人寿保险的性质
一人寿保险的定义
二人寿保险的特征
第二节 定期保险与定期生存保险
一定期保险
二定期生存保险
第三节 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一终身寿险
二两全保险
第四节 简易人寿保险
一简易人寿保险及其特征
二简易人寿保险的种类
三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以我国为例)
第五节 补充保险
一补充保险
二补充残疾保险
三提前给付保险
四可保增值权益
五附加被保险人的保险
第六章 年金保险
第一节 年金保险及其分类
一年金保险及其特征
二年金保险分类
三年金种类特性分析
四常见的年金种类及承保方式
第二节 主要年金产品介绍
一退休年金
二趸缴保费延期年金
三趸缴保费即期年金
……
第三篇 人身保险与员工福利保障
第四篇 人身保险经营
第五篇 人身保险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TOP书摘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保险标的的特征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用价值来衡量,人身保险标的的这一特性,决定了:
1.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于财产保险。各类财产的保险金额是以其实际价值为依据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实际价值时,差额部分不享受保险保障,保险金额大于实际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以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且避免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以外的利益。人身保险无法以价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只能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投保人的货币支付能力以及保险人有关保险金额的限制来确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以解决由于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等给其家庭带来的经济上的困难,尽快地抚平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的家人造成的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创伤。
2.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问题。在人身保险中,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而不论被保险人拥有几份保单,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比如,某人为自己在三家寿险公司投保了金额均为10万元的死亡保险,一旦他在保险期内死亡,这三家保险公司都必须给付他的受益人10万元的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保险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在保险人允许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
3.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按法律规定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必须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得到双重的赔偿,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人身保险则不然,无价的生命和身体使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得到多重给付。例如,某人购买了死亡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内他在一家餐馆就餐,不幸食物中毒致死,属于保险责任。那么,他的家人既可得到100万元死亡保险金,还可向餐馆索要赔偿。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92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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