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作 者:江伟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定 价:38.00
I S B N :9787300101217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仲裁 诉讼法 法律 法律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仲裁法》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的一种,由江伟教授领衔主编。《仲裁法》结合近年来仲裁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以及仲裁立法和实践的最新进展,深入浅出地阐述仲裁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系统、准确地传递仲裁法的知识体系。《仲裁法》在内容上力求做到权威性、规范性,在体例上也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尝试,力争使《仲裁法》成为仲裁法研习者的良师益友。
《仲裁法》不仅适合大学本科学生、研究生阅读,也适合律师、仲裁员、法官以及其他关心仲裁法、关注仲裁法的各方人士阅读和参考。
江伟,生于1930年11月生于河南省开封市,1941年至1948年在开封两禾中学、嵩阳中学读完中学,1952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留校任教至今。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先后被聘任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湘潭大学、海南大学兼职教授。历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诉讼法学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律顾问网站高级法律顾问等职。从1978年至1999年,先后应邀为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安徽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杭州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法学院系讲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1986年至今,应邀为香港树仁学院、日本京都立命馆、香港大学、台湾东吴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讲学。
绪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商事仲裁
第一编 仲裁与仲裁法
第一章 仲裁概论
第一节 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
第三节 仲裁的类型
第四节 仲裁与民事诉讼
第二章 仲裁权
第一节 仲裁权概述
第二节 仲裁权与相关权力
第三节 仲裁权的构成
第四节 仲裁权的行使与司法支持和监督
第三章 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仲裁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仲裁法的立法体例
第四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二编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内涵和特征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仲裁协议瑕疵的补救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五节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第三编 仲裁机构与可仲裁性
第五章 仲裁机构
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第二节 仲裁庭和仲裁员
第三节 仲裁协会
第六章 可仲裁性
第一节 可仲裁性概述
第二节 特殊民商事纠纷的可仲裁性
第四编 仲裁程序
第七章 仲裁程序总论
第一节 仲裁程序概述
第二节 仲裁程序的启动
第三节 仲裁程序的续行
第四节 仲裁程序的终结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九章 仲裁裁决
第一节 仲裁裁决概述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十章 仲裁证据
第一节 仲裁证据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仲裁证据的获取与认定
第三节 仲裁证据保全
第十一章 仲裁财产保全
第一节 仲裁财产保全裁定的主体
第二节 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章 仲裁时效 仲裁费用和合并仲裁
第一节 仲裁时效
第二节 仲裁费用
第三节 合并仲裁
第五编 涉外仲裁
第十三章 涉外仲裁一般问题
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第十四章 涉外仲裁专有问题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六编 特殊仲裁制度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仲裁
第一节 劳动争议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劳动争议仲裁总则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第四节 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
第十六章 人事争议仲裁
第一节 人事争议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人事争议仲裁总则
第三节 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第四节 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
第十七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第三节 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
第七编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第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概述
第二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第三节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第四节 重新仲裁制度
第十九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概述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四节 涉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执行的特别规定
(二)仲裁法制度体系
关于仲裁法的制度体系,学界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仲裁法制度包括: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时效制度;仲裁代理制度;仲裁证据制度;仲裁回避制度和仲裁财产保全制度。①有学者认为仲裁法的制度包括:或裁或审制度;开庭和不公开仲裁制度;回避制度;一裁终局制度。②也有学者认为仲裁法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秘密仲裁制度。③还有学者认为仲裁法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和法院监督制度。④
确定仲裁基本制度,应当结合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法制度的特点加以考虑。仲裁法基本制度应当包括:
1.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是仲裁协议制度。该制度的主旨是通过仲裁协议体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如当事人是否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提交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等都是通过仲裁协议加以确定的。没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意愿的展示,仲裁就失去了依据,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仲裁程序也无法启动。所以,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灵魂,协议仲裁制度是仲裁的根本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说,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的确立是由仲裁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是各国仲裁制度所奉行的基本制度,也是我国已经由行政仲裁走向民间仲裁的标志。该制度为遵循仲裁的内在规律,独立、公正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奠定了基础。
装 帧:平装
页 数:360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