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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资料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资料概览

作  者: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 中国大陆

出 版 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11月

定  价:66.00

I S B N :978780219490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标  签: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  经济法  环境法  法律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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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人士学习这部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将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和审议的部分主要文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资料整理后汇编成册,供有关人士参考。

TOP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部分 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和审议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三、部门规章和文件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
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部分 参阅资料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过程和现状
循环经济法草案若干名词解释
外国循环经济立法的若干情况
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理法
后记

TOP书摘

第十四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520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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