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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原理


新合同法原理

作  者:郭明瑞 房绍坤 著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0年08月

定  价:29.00

I S B N :978730003256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标  签:妇女运动与组织  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政治  综合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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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TOP目录

上编合同法总则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三节 合同法的功能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
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无效合同
第五节 可撤销合同
第六节 效力未定合同
第七节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第六节 情势变更制度
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四节 抵押
第五节 质押
第六节 留置
……

TOP书摘

书摘
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功能之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法这一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为此,《合同法》第1条明确规定,制定合同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功能。
在合同法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功能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合同法保证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所追求的目标。《合同法》对订立合同、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等的自由都做了规定,以期切实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保证当事人的合同得以履行。《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就从明确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的角度,维护了当事人基于合同所取得的利益;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可见,《合同法》不仅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而且还规定了附随义务,以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合同必须信守”是自罗马法以来就确立的合同法规则。按照这一规则,一旦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就应追究其违约责任,以保障守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合同法上确立了合同担保和保全制度。合同的担保制度是保护特定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实际上是扩大了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有了更可靠的财产保障。合同的保全制度虽不能确保特定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但其通过保证债务人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方法,来保障全体债权得以实现。《合同法》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有害于债权时,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以保护自己的债权,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允许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债权。在现代社会,债权是一种重要的交易客体。因此,对于合同债权,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自己行使和享有债权的方式,而且也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实现合同的经济利益。通过合同债权的交易,可以使债得以更充分地实现,从而更好地满足合同当事人的需求。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易的法律表现。马克思指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发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合同这样的形式。可见,合同与市场交易有着天然的联系。有人曾形象地指出,合同是交换的侍女。由于市场交易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实现的,因此,合同法是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最重要的法律。 所谓交易秩序,是指在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中以及其他的财产流转中所应具有的稳定性和规则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交易的有序进行,交易当事人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交易利益。同时,也只有交易的有序进行,才能提高交易的经济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合同法必然要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基本目标。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法的整个规则都是为市场交易而精心设计的,是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服务的。在市场交易中,具有什么条件的人可以成为交易的主体,何物才能成为交易的对象,交易合意依何程序才能达成,交易合意达成后发生何种法律效力,交易应当如何加以兑现(履行),交易主体违反交易合意应如何处理等,构成了市场交易的重要内容,而这些都需要合同法加以规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三、为合同当事人提供行为规则
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等作用。这一功能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法为当事人提供了行为规则。英国学者A.G.盖斯特在论述合同法的这一功能时指出,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使交易的预定计划付诸实施,并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作出规定。越是复杂的交易越需要这种计划,而且所可能作出的规定就越要详细。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合同要确定交易的价值;第二,合同要确定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责任以及他们所希望的履行标准;第三,合同能把交易中存在的经济风险事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出分担的约定;第四,合同可以规定如果遇到障碍将会出现怎样的情况以及如何处理。
在合同法上,合同法规定了若干合同行为规则,如订约规则、效力规则、履行规则、担保和保全规则、变更和解除规则、终止规则、责任规则等等。这些规则,一方面为合同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确定了基本规范,当事人只有按照这些规则从事订立、履行合同等活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等,都需要按照合同法所确定的规则加以判断和评价。对符合合同规则的行为,法律予以保护,而对不符合合同规则的行为,法律予以否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通过合同法所确立的规则,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对交易的预期利益、交易风险、交易障碍等作出合理的预测,从而决定是否从事某项交易活动。
第四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古代合同法是指近代资本主义确立以前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的合同法,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合同法。在合同法的这一历史发展阶段,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发展,合同法得以产生和形成。 合同作为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其产生必然基于财产流转的事实。因此,没有财产流转就不会有合同法。当然,有了财产流转也未必就有合同法。在原始社会,财产流转是“通过血族关系或运用宗教权力以执行个人所承担的义务”的方式解决的。在以货易货制度中,交易在双方同时完成,大部分交易是自力执行的。因此,交易双方违反交易规则,也不是按合同法办理,而是根据财产法处理或对其行为予以惩罚。基于这样的财产流转事实,合同法是无缘产生的。
在氏族社会早期和中期,财产交换是在部落之间或部落首领之间进行的,氏族成员则没有这种交换的资格。到氏族社会晚期,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交换行为的主体发生了质的飞跃,部落之间的交换逐渐被个人之间的交换所替代。随着个人之间交换的日益广泛,初步的交易规则也逐渐形成了。例如,古代日尔曼人在交易产品时弯曲手指宣誓,并且念一定的咒语;古代罗马人在交换产品时将一根木棍折为两段,双方各执一段;巴芬湾西岸的居民在交换产品时,用舌头舔对方交付的给自己的物品两次,表示交换顺序完成。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精装

页  数:730

版  次:2001年7月第2版

开  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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