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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刑法(大字实用版)(套装全3册)


【202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刑法(大字实用版)(套装全3册)

作  者:郝英兵,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年01月

定  价:130.00

I S B N :978751970000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条/案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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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好评推荐   [展开]

TOP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字实用版)内容简介:

  专业出版 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

  编写全面 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

  内容实用 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

  便捷易读 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如何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新时代,如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进行宪法宣誓的形式是什么?

  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及各自担负的任务是什么?

  哪些形式的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国征集服兵役的对象包括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实用版)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

  【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解答;【典型案例】选取最高法、最高检及其他官方发布的案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吗?

  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吗?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如何救济?

  如何认定预约合同是否成立?

  在哪些情形下,房屋不得出租?

  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消费者出现“知假买假”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商家是否应当对赠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如何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字实用版)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

  【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解答;【典型案例】选取最高法、最高检及其他官方发布的案例。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怎样确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怎样认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具体怎样计算?

  哪些情况下可以“单处罚金”?

  实践中,哪些情形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哪些情形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哪些情形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字实用版)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治原则
  第六条 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经济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利用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
  第十三条 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十四条 发展生产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 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民平等权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表达自由
  第三十六条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及国家赔偿请求权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权
  第四十七条 学术自由权
  第四十八条 男女平等权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第五十一条 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等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及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修改的程序与法律案的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及组成原则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 代表特别人身保护
  第七十五条 代表言论免责权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八十条 国家主席对内事务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 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 国家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的继任顺序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基本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 各部委的首长负责制及其职权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及其职权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职责、组成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条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地位与职务禁止
  第一百零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与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政府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族自治机关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机关的立法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机关的财政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自主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事业自主权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察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权的行使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性质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
  第一百三十条 公开审判原则和辩护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和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语言
  第一百四十条 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旗、国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徽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首都
附录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2014.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2.24修订)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8.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1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3.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3.13修正)
附录三
关联法规文件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实用版)部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附录 配套司法解释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字实用版)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免予刑事处罚及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二)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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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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