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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版)


法理学(第四版)

作  者:高其才

出 版 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09月

定  价:99.00

I S B N :9787302590828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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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法理学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核心课程。法理学通过研究法的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原理,讨论法律实践和法学巾带有根本性、规律性、一般性的问题。
  《法理学(第四版)》全面讨论法的一般理论、法律价值理论、法律演进理论、法律运行理论、法律与社会理论,从历史态度、多元视角、全球背景、中国情怀诸方面进行法理学思考,注重科学性,强调时代性,突出资料性,富有可读性。
  《法理学(第四版)》内容全面,体系合理,概念清晰、准确,分析简明、透彻,难点、重点突出。
  《法理学(第四版)》出版后因特色鲜明而受到学界和社会的肯定。在前三版的基础上,第四版改正了错漏,吸纳了新成果,进一步充实了内容。
  《法理学(第四版)》可供大专院校法学专业的师生,科研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对法律、法学有兴趣的读者阅读。

TOP作者简介

高其才,男,1964年9月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1985年7月在重庆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8月在武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5月在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5年7月至1997年11月,在武汉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工作;1997年12月至今,在清华大学法律系、法学院任教。
  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研究专长为中国习惯法、中国司法、乡村治理。独著有《中国习惯法论(初版、修订版、第三版)》《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瑶族习惯法》《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村规民约传承习惯法研究》《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社会治理》《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研究》《国家政权对瑶族的法律治理研究》《多元司法一一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桂瑶头人盘振武》《乡土法学探索》《法社会学》《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第二版)》《野行集——与法有缘三十年》《跬步集——五十自述》等;合著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瑶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司法公正观念源流》《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三十二个先进人民法庭实证研究》《乡土司法——社会变迁中的杨村人民法庭实证分析》《政治司法-1949-1961年的华县人民法院》《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的认可研究》《乡土法杰研究》《乡规民约实证研究》等;主编“中国司法研究”书系、“习惯法论丛”“乡土法杰”丛书,首总主编“南方主要少数民族乡规民约与社会治理研究”丛书;发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两难境地》《法理学发展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现代立法理念论》《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文化视角的实证分析》《法社会学中国化思考》《民法典中的习惯法:界定、内容和意义》等论文。

TOP目录

导论

第一编 法律一般理论
第一章 法概念
第一节 法的词义
第二节 法律特征
第三节 法的本质
第二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要素概述
第二节 法律原则
第三节 法律规则
第四节 法律概念
第三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部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四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四章 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概述
第二节 法律渊源的分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第五章 法律分类与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律分类
第二节 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法律事实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和种类
第三节 合法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第四节 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第二编 法律价值理论
第九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概述
第二节 正确认识法律作用
第十章 法律价值
第一节 法律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律价值的种类
第三节 法律价值的冲突及其解决
……

第三编 法律演进理论
第四编 法律运行理论
第五编 法律与社会理论

TOP书摘

《法理学(第四版)》: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的各种各样的现象;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满足权利人的各种各样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同时,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到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人类认识和控制、有用的财富。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行为一般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联。义务正是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
  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应作扩大理解,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经济政治精神文化财富,平等、安全、所有制、健康、人的精神利益,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即科学著作、发明发现,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权利也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包括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人身权、人格权等。人身利益是刑事法律关系等许多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由此也产生了此类交易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利益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更为复杂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

TOP 其它信息

页  数:507

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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