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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五版)


民法(第五版)

作  者:郭明瑞,房绍坤

出 版 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07月

定  价:82.00

I S B N :9787040560954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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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民法(第五版)》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民法(第五版)》以《民法典》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吸收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结合实务,根据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系统阐述《民法典》的规定及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民法(第五版)》以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为对象,按照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课程安排,依据《民法典》的结构,以民法总论、物权、合同总论、合同分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为主要内容,共八编。
  《民法(第五版)》以本科生应具备的民法知识水平为尺度,既对《民法典》作全面准确的阐释,又对立法发展作必要的展望,以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
  《民法(第五版)》也可以供自学法律的有志之士和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在职法律人员学习、复习民法之用。

TOP作者简介

郭明瑞,法学博士,山东大学荣聘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代表性著作有《民事责任论》《担保法原理与实务》《民商法原理》等,代表性论文有《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三点思考》《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房绍坤,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学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代表性著作有《公益征收法研究》《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代表性论文有《民事法律的正当溯及既往问题》《标表型人格权的构造与人格权商品化批判》。

TOP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二节 民法的效力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种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限
……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总论
第四编 合同分论
第五编 人格权
第六编 婚姻家庭
第七编 继承
第八编 侵权责任

第五版后记
第四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后记

TOP书摘

《民法(第五版)》: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
  《民法典》第408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依该规定,抵押权人的保全权可分为以下几项:(1)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或称停止侵害请求权。(2)恢复原状请求权及增加担保请求权。(3)提前偿债请求权及期前行使抵押权的权利。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后,抵押人不能满足或拒绝抵押权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另行提供担保的请求时,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偿还债务,抵押权人也得立即实行抵押权。(4)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抵押财产或抵押权受到损害时,抵押权人依物权基本原理,对侵害人(不论是抵押人还是第三人)可直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2.抵押权的处分权
  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民法典》第407条)。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权的次序权
  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立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在理论上称为抵押权人的次序权。①对于次序权,抵押权人也可以抛弃、变更。《民法典》第409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4.抵押权的追及权
  抵押权的追及权即抵押权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是指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以追及至抵押财产之所在而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关于该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该规定属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一般规定。依此规定的精神,抵押财产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亦同样不受影响。(2)动产抵押权统一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则(《民法典》第403条)。如此,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的动产,且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自然不具有追及效力。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第1项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无权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3)即使是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其追及效力也有一定的限制。如依据《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①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规定,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无权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这里所称的“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所称的“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4)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不影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5.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1)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但是,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无权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第4项)。(2)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但是,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无权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第3项)。(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余额受偿。
  ……

TOP 其它信息

页  数:606

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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