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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泛在:法理主题致辞集


法理泛在:法理主题致辞集

作  者:张文显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07月

定  价:115.00

I S B N :978751974406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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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法理时代”缘于“法理”概念。2017年5月,张文显教授在《清华法学》发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法理”概念重放异彩。它如一场春雨浇开了中国法学的理论花季,“什么是法理”“如何发现和凝炼法理”“怎样理解法理”“法理的方法和思维”“部门法中的法理”“实践领域中的法理”等层层拨开的议题,让中国法学的理论之苑芬芳四溢。张文显教授说:“这一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根据的评价和认同。”正因此,“法理”概念的命运注定不平凡。它消解了法学研究中许多无谓的论战,为“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等学派的发展进步注入了法理的理性和力量;改变了法学研究中法理长期不在场的局面,将冷如铁的法律教条变为暖人心的法理信仰;它打开了法理论通向法实践的大门,把理论与实践难以逾越的鸿沟化为意惹情牵的红绸;它重启了中国法学的学术和思维系统,让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的学术体系熠熠生辉,让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的思维格局栩栩如生。

TOP作者简介

张文显,法学硕士,哲学博士。现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院长。曾任吉林大学党委书记(2002-2007年),国家二级大法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08-2013年),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2002-2006年),第五、六、七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现兼任国家教材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学部召集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法学规划评审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等。其主要研究领域是法哲学、法理学、司法学。代表作有《法哲学范畴研究》《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哲学通论》《法治中国的理论建构》《司法的实践理性》《张文显法学文选(十卷本)》等。

TOP目录

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
法理学与民法典编纂
以文明互鉴涵养法治精神
为未来法治研究院点赞
“法治”与“科技”关系的法理命题
新时代开展法理研究的18个基本问题
新发展理念与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法理研究的若干问题
以宪法和党章的有机衔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中国法治现代化
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辩证法
新时代的中国法治
女性发展与法律的逻辑
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方位和时代精神
纪念·深化·对接
迈向科学化现代化的中国法学
法理研究:新时代中国法学新常态
以法理为基,打造新时代网信法学
新时代市域治理现代化的“衢州经验”
也谈法学的科学性
深化宪法学范畴和宪法法理研究
人工智能法治现代化的中国进程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和重大任务
新时代法治改革再出发
新时代法学体系建设之概论
互联网司法助力法治文明
探究法理之“公”道
现代公法的核心法理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理解读
何谓“未来法治”
寻找法理之“私”芯
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法理问题
法理思维是法学思维的深刻变革
加快培养知法律、懂法理、善治理的全球化法治人才
法律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施
关于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的几点思考
经济法治的核心法理
新时代的人权法理
“无数字,不人权”
法理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寻找法理概念的科学共识
“法理概念”的青岛共识
社会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法学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
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认识和方法
笔尖上的法理神韵
法学期刊的政治责任和学术使命
家事法的核心法理
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理论命题
以“法治体系论”统领法学理论创新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法教义学的出路在法理
在“中国之治”中再创“法学之盛”
对环境法学的法理追问
“生命共同体”深处的法理
全球人权治理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
良法善治,始于立法
走进法理新时代

TOP书摘

《法理泛在:法理主题致辞集》:
  3.司法裁判以法理增强其说理性
  以法理作为审判理据,有数千年的传统,在现代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范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审判”,对日本战犯的“东京审判”,以色列对纳粹“杀人恶魔”埃希曼的审判,以及德、法、意等国对“卑鄙告密者”的审判,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司法传统,被评价为“重建法律秩序的杰作”,对世界各国司法实践均产生了一定影响。
  在我国,随着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司法案件的复杂化,随着公众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司法公开的强力推进,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说服力和可接受性成为保障公民诉权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我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以法理为依据、根据法理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性论证,取得了显著效果。此处例举一个法理密集型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是如何揭示法理并以法理为依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并为自己的判决进行法理论证的。
  原告吴国军与被告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发生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3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民间借贷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对这个问题的认知和判断涉及一系列法理问题。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单个的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而从量变到质变(法理之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符合“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现王克祥和中建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原告吴国军与陈晓富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吴国军知道或应当知道陈晓富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王克祥和中建公司提供担保。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从合同(担保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法理之二)。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法理之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进行民间借贷时,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保证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办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法理之四)。若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主合同无效前提下的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旨在降低贷款风险的努力没有产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因此,对于王克祥和中建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理之五)。
  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涉及刑民交叉及其诉讼理论。法院认为,原告吴国军根据借款协议给被告陈晓富200万元后,其对陈晓富的债权即告成立。至于陈晓富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判决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法理之六)。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的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法理之七)……“先刑后民原则”并非法定原则,任何一部法律并未对这一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法理之八)。据此,对于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提出本案在未确定本案借款的性质时应该中止审理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原告、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对该借款应当予以归还,王克祥和中建公司自愿为陈晓富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判决:一、被告陈晓富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国军200万元的借款;二、被告王克祥、中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TOP 其它信息

页  数:418

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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