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观:赵汀阳学术自选集
作 者:赵汀阳 著
出 版 社:福建教育出版社
丛 书:木犁书系.我思文丛
出版时间:2000年04月
定 价:24.10
I S B N :978753343023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哲学/宗教 > 哲学  
标 签:
“风雨文丛”,是一批德高望重,极有影响的前辈学者(以现当代文学研究为主)学术随笔自选集,或是对现当代文坛的风风雨雨作些梳理和反思,以鉴往知来;或是对作家、作品的评点;或是对文风、学风的思考;或是治学感怀。
前言:问题间性
伦理学思路的改变
道德的维度或生活的维度
法律的道德余地
真切的解释和灵活解释
人之常情
大模样伦理学
一个问题与所有问题之间
哲学的感觉
知识论之后
标准
不纯粹的现象学
二元性和二元论
从知识眼光到创作眼光
理解20世纪的精神财富
历史语法
形与势
两种故事,一种错误
正道人间是沧桑
有了一种全球眼光吗?
编后说明
伦理学思路的改变
1.伦理语句与伦理问题
为了使伦理学的问题明朗化,有必要对伦理语句进行分析。这其中涉及一些一直很混乱的问题。
事实表达式以to be为形式,价值表达式却好像有两种形式——至少通常被认为是这样的——即(A)ought to be(应该)和(B)to be good(是好的)。在(A)类型中又似乎有两种模式: (A-1),这是非伦理性的,例如“在足球赛中不许用手帮助运球”;(A-2),这是伦理性的,例如“不许撒谎”。是什么东西使得(A-1)和(A-2)具有不同性质?是什么理由使得我们觉得(A-1) 是非伦理的而(A-2)是伦理的?这是一个很不清楚的问题。从表面上看,这两种规范系统在技术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A-1)要处理的行为问题比(A-2)所涉及的行为问题规模要小得多。对于(A-1)来说,要处理的只是非常有限的某种行为,所以比较容易制订一套完满的规范,而对于(A-2)来说情况却糟糕得多。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企图应付一切行为,所以不得不陷入解释的困境。然而,导致(A-2)的解释困境另有着更深的原因。可以考虑(A-1)和(A-2)的一些细微区别。当某球员用手运动足球并且不服裁判而不断用手运球时,他很可能被判罚出场。如果他辩护说他是出于维护这支球队一直胜利的光荣这样一个高尚的动机而这样做,所以是正当的,这种辩护在此显然是不被考虑的,因为所规定了的规则本身就是作出裁判的充足理由。显然,对于(A-1),规则蕴含着裁决。法律是(A-1)的一个典型系统,如果父亲进行偷窃而儿子为其隐瞒,这在法律上是有罪的,尽管可以有伦理上的解释(孔子就曾给出过著名的解释)。对于(A-2),情况有些不同,尽管我们知道撒谎是不良行为,但仍然会认为对杀人犯撒谎从而避免一起谋杀案是更重要的。也许某种同时涉及法律和伦理的事例特别有助于看清这两种模式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