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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案例研究(第五卷)


审判案例研究(第五卷)

作  者:李静

出 版 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定  价:259.00

I S B N :978751092686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条/案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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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天津法院案例丛书:审判案例研究》是汇集和推广天津法院案例研究优秀成果的重要栽体。该书自2010年以来共出版四卷,收录了2004年至2013年期间《天津法院案例评论》刊载的部分典型案例。本次出版的《天津法院案例丛书——审判案例研究》(第五卷)是该套系列丛书的延续,主要筛选收录了2014年至2017年《天津法院案例评论》及2018年《天津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刊载的优秀案例163篇,同时也将天津市法院在《人民司法·案例》《法律适用·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201×年度案例》等刊登和在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分析评选和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中获奖的案例经过再加工后一并筛选收录。丛书第五卷按照民事编、刑事编、商事海事编、知识产权编等案件类别分类出版。在编辑时,我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格式和标准对入选案例进行了重新编写,力争做到观点鲜明、叙述简洁、解析入里。为便于查阅,每编均依照案件案由对案例稿件进行了分类、排序,并采取主副标题的形式,在副标题中突出点明案例涉及的核心问题。

TOP目录

《审判案例研究(第五卷 刑事编)》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建明交通肇事案
——“拖带型”交通肇事的定性
任某某交通肇事案
——重复评价视域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责任与刑法责任的关系及审查
王某某、李某、赵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区分及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佳鑫投资有限公司、刘光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临时双反措施保证金是否应当计入走私犯罪数额
王某、孟某等骗取贷款案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郭福祥内幕交易案
——在行为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特定身份型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构成内幕交易罪
易·卢卡斯信用卡诈骗案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地之确定
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的行为定性
王某合同诈骗案
——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唐某、赵某某非法经营案
——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形式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认定
苏某、闫某等强迫交易案
——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受让经营权的行为应以强迫交易罪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何建达故意杀人、抢劫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抢劫罪的认定
刘天赐故意杀人案
——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者死亡的行为定性
刘晓雁故意杀人案
——对构成累犯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密禹故意杀人案
——因赌博纠纷杀人后窃取本人所输赌资行为的定性
苗苗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案
——虽有被告人供述,但客观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不能认定
被告人有罪
牛凤武故意杀人案
——自首不从宽处罚的适用
翟清松故意杀人案
——对具有限定责任能力、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如何量刑
赵纯玉、郭文亮故意伤害案
——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凌志光故意伤害案
——在行驶的车辆上将他人甩至机动车道被后车碾轧致死的认定
刘某某强奸案
——强奸罪中对“明知幼女”的认定及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量刑
宋子健聚众斗殴、强奸案
——犯前罪时未成年,犯后罪时成年的不构成累犯
……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审判案例研究(第五卷 民事编)》
人格权纠纷
郭某、蔡某诉张某1、张某2、黄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共同侵权行为中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
左某诉王某某、白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饲养动物惊吓间接致害的侵权责任
刘某诉李某1姓名权纠纷案
——对夫妻单方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纠纷案的处理原则
沈某某诉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学术批评的边界与名誉权的保护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真实性原则的司法适用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刘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不动产权属的认定与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
王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刘某某、闫某某与孙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
霍某1、霍某2与霍某3、霍某4继承纠纷案
——分家析产协议与公证遗嘱并存时的处理
蒋某诉蒋某1、蒋某2继承纠纷案
——对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却寻求再审救济的认定和处理
物权纠纷
崔立诉白家连、隋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房屋所有权归属
胡某某、宋某某诉胡某、李某某用益物权纠纷案
——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的保护
王振兴与天津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
——采光、日照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中“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认定
合同、不当得利纠纷
刘云芳诉焦兴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抵押共有房屋行为效力的认定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付村村民委员会诉天津驰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
王虎诉于学清买卖合同纠纷案
——刑事责令退赔与第三人债务加入并存时的司法处理
孙彦炜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发商以房抵工程款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违约
责任的承担
汪云海诉李国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因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处理应当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利益过分失衡
……
劳动争议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异议等其他纠纷

审判案例研究(第五卷 商事海事编)》
审判案例研究(第五卷 知识产权编)》

TOP书摘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后根据事故当事方的违法情形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现已失效)所作出的书面认定文件。①由于交管部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且在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中具有专业性,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被告人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行政评价与刑法评价的理念、价值取向和方法不同,尽管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与刑法认定的责任比例相同,但是不等于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责任比例,更不能直接“拿来”就用。在审判实践中,对责任程度的认定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重要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审查后才能进行认证。
  首先,行政评价和刑法评价具有不同的理念、价值取向和方法,不构成重复评价。刑法的指导原理是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②。具体而言,就是刑法要求同案同判,要求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则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中,行政执法优先强调效率,对行政权而言,效率就是生命③。具体到交通事故,随着我国私家车保有量的剧增,交通事故数量呈井喷态势。这就要求行政机关高效处理交通事故,及时恢复道路畅通,以最小的成本消耗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正因如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只允许提起复核,而不允许视为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目的就是防止行政机关陷入大量复议、诉讼的泥潭,影响行政效率。由于指导思想、价值取向以及适用法律和发生范围不同,对同一行为分别进行行政法上的认定和刑法上的定罪量刑不构成重复评价。
  其次,唯其差异性,刑法上应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全面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从属性上而言,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尽管该证据是交管部门作出的,具有公文书证的性质。并且是由交管部门第一时间进行的现场勘验,具有专业性。但是该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不属于免证的事实,法院在审理中应当对其证明的案件事实、证明力、据以认定的依据进行审查,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认定有误的应当不予采信,重新作出认定。这是因为,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意见,而不是结论,需要法官进一步进行审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认定双方责任出具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将“责任”二字删去,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说明其仅仅是交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认定,而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第二,如前所述,行政法评价不同于刑法的评价,因而法官应当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重新进行刑法意义上的评估。如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主要依据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同时行为人违反规定的项目越多,其承担责任的程度可能越大。而刑法则要求按照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对于某些行为如没有系安全带、遮挡车牌等,可能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但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的实行行为。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可见为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避免因当事人逃逸造成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导致事故处理久拖不决,行政机关对逃逸行为人推定为全责,以加重其责任,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而在刑法中,则严格限制推定,因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以事实为基础的,应当根据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对于事实不清的,应当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坚持疑罪从无,从而发挥司法人权保障的作用。
  最后,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结合当事人供述、视频资料、鉴定结论进行综合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认定。同时,该审查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审查,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违章行为逐一进行分析,查明该行为的性质和行政法上的依据,再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如甲某晚在中间有隔离护栏的机动车道行驶,撞上在机动车道内逆向骑自行车的乙,后甲为逃避法律责任逃逸,交管部门作出甲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一是甲开车接打手机;二是甲的车辆灯光检验不合格;三是甲存在逃逸行为。①对于该认定书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开车接打手机分散其注意力,具有刑法上的意义。灯光不合格虽然属于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但是刑法上却不能苛求行为人,因为行为人并没有专业灯光检验的设备,也没有每次开车前检验灯光的义务,其只要驾驶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就不具有可责难性。对于逃逸行为,由于是肇事后的行为,并不是交通肇事的实行行为,所以尽管甲被交管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但在刑法意义上其可能仅仅构成次要责任,不宜定为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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