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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中国法律史(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  者:曾宪义,赵晓耕,夏锦文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03月

定  价:58.00

I S B N :9787300279640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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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中国法律史(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以中国法律史研究传统体例为纲,以历史时序为经,以每一王朝的法律思想、立法概况、主要法律制度为纬,对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在具体编写中,力求做到思想与制度相关,典籍与事例互证,重点与特点突出,内容涉及自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国法律历史发展进程,覆盖了当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基本框架体系。教材编订追求文本的可读性、知识性和实用性,强调章目重点,设置延展阅读,辅以相关案例、图片和课后深度阅读、思考题、应试试题。全书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用语准确、论述简明,为读者提供了翔实的法律史素材,阐述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思维模式。通过对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学习讨论,把握中国法律史的基本理念、概念和原理,读者可以获取更多的参考信息和思考空间,能够正确理解和有效运用法学与史学知识,取精用宏、融会贯通地分析中国传统法治理论问题,重述与反思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制转型中所延续的中国传统法律理念,探寻中国当今法制改革中的中国法治脉络。

TOP作者简介

曾宪义 男,1936—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名誉 院长、法律史博士学位点建立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委员、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法学与 教育学专家组召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赵晓耕 男,1960年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 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 《中国法制史》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所 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法史研究所所长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副主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执行会长 (第8-9届),老庄与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中 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TOP目录

目 录
上 编
同时期外国法律文化概况3
第一章 夏商时期法律思想与制度7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及早期的法观念7
第二节 夏代法律思想与制度 13
第三节 商代法律思想与制度 15
第二章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与制度 23
第一节 “明德慎罚”思想的推行 23
第二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27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29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32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34
第六节 行政法律制度 36
第七节 司法制度 37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思想与制度 42
第一节 诸子百家对于成文法运动的反应 42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 “铸刑鼎”事件及其历史意义 49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发展 51
第四节 商鞅变法及其历史意义 54
第四章 秦代法律思想与制度 57
第一节 立法背景与法律思想 57
第二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61
第三节 法律制度 63
第四节 司法制度 74
第五章 汉代法律思想与制度 80
第一节 汉代法律思想与立法背景 80
第二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85
第三节 法律制度 88
第四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与刑罚改革 91
第五节 司法制度 98
中 编 同时期外国法律文化概况 107
第六章 魏晋时期法律思想与制度 111
第一节 法律思想与立法背景 111
第二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116
第三节 法律制度 121
第四节 司法制度 128
第七章 隋唐时期法律思想与制度 134
第一节 法律思想与立法背景 134
第二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136
第三节 法律制度 144
第四节 司法制度 159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法律思想与制度 168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168
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184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185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192
第一节 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192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196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213
第十章 清代法律思想与制度 (上) 219
第一节 法律思想与立法背景 219
第二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221
第三节 法律制度 223
第四节 司法制度 236
第十一章 清代法律思想与制度 (下) 247
第一节 清末法律改革的历史背景 247
第二节 近代法律思想的引进与传播 250
第三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255
第四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265
第五节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270
下 编 同时期外国法律文化概况 279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法律思想与制度 283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83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294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308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思想与制度 (上) 326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法律思想 326
第二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334
第三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344
第四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356
第十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思想与制度 (下) 367
第一节 法律思想与立法背景 367
第二节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369
第三节 法律制度 373
第四节 司法制度 383
后 记 397

TOP书摘

第三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 “预备立宪”
(一)清末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所谓 “预备立宪”,是清廷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 “仿行宪政”为名的自上而下 的政治改革活动。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廷宣布实施 “变法”、实行 “新政”以后,国内 外矛盾并没有因此而缓和。要求推翻清廷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统治阶层内部的改良派,以 及与清廷既有共同利益又存在重大分歧的西方列强,都对清廷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要求其进行 政治变革。面对越来越强大的政治、舆论压力,清廷不得不考虑 “预备立宪”,企图以此来缓 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1905年,清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 “考察宪政”,史称 “五大臣出洋”。1906年8月,五大臣完成 “考察”回国后,在向慈禧太后 上奏的密折中陈述了实行君主立宪的三大利处:“以今日之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 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既偶有失 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另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 可迁,君位万世不改,大利一。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 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 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和平之外交,大利二。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 倡为革命之说。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 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而今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 无词可借,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大利三。”① 为了说明 “立宪” 对于清政府统治没有害处,载泽等人还在密折中表示,在中国将要实行的,只不过是 “预备立 宪”而已: “不知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明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 年限。”②
五大臣密折所言立宪之 “三大利”,特别是第一利 “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后等的顾 虑。慈禧太后几经考虑,终于于1906年9月1日 (清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光绪皇帝 的名义发布 “宣布预备立宪”上谕,表示: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 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是, “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 “操切从事,涂饰空文”,只能 “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实行 “预备立宪”,“俟数年后,规 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①。而且,清政府在该 上谕中强调,预备立宪应该以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原则,也就是说,立宪的根 本,在于巩固朝廷既有的一切统治大权,准予 “舆论”即社会大众讨论的仅是 “庶政”。更有甚 者,在该上谕中,清政府要求士、庶人等,“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勿以私见害公 利,勿以小忿乱大谋。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备立宪国民之资格”。很显然,清政府宣布 “预 备立宪”的真实目的在于要求天下臣民 “忠君爱国”“尊崇秩序”,并非 “立宪”或 “宪政”。而且 有论者认为,清朝政府在所谓的 “预备立宪”过程中,“借立宪之名,行敛财之实”。
在发布 “预备立宪”上谕以后,清政府于1906年开始推行 “官制改革”,并着手草拟 《资 政院院章》和 《谘议局章程》及起草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清政府陆续公布上述三项宪 法性文件,同时,为将来开设国会进行准备,于1909年在各省设立 “谘议局”,1910年在中央 设立 “资政院”。1911年10月,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清政府又匆匆抛出 《宪法重大 信条十九条》(简称 《十九信条》)。但这些丝毫未能改变清王朝崩溃的命运。随着清王朝的覆 灭,“预备立宪”的政治改良也自然收场。在清末 “预备立宪”活动中,产生了两个重要宪法 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与 《十九信条》。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 《十九信条》
1. 《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 “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宪法文件。制定、 公布 “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 “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 《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 “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 “君上大权”与附录 “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第一 部分 “君上大权”共14条。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至第14条,则具体规定了 皇帝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会 等方面的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 “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 以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力。从本质上看,关于君上大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君主已经具有的独裁权 力加以文字化而已。在该大纲的附录部分,也罗列了一些臣民的权利、义务,但对于每项臣民 权利,均以 “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 “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 《钦定宪法大纲》都充分体现了 “大权统于朝廷” 的精神。主持编订该大纲的宪政编查馆在 《会奏遵议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各法并逐年筹备事宜 折》中明白表示:“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臣等谨本斯义, 辑成宪法大纲一章,首列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 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虽兼采列邦之良规,而仍不悖 本国之成宪。”① 《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明白地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以仿行西方 君主立宪制,维护自己专制集权统治的本质。因此, 《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并没有能够满足 各个政治派别的需求。该 《大纲》公布以后,立即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与反对。不仅资产 阶级革命派没有因此停止革命活动,就连统治集团内部的温和改良派也大感失望,清朝的统治 陷入更深的危机之中。
2. 《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 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
1911年10月10日,著名的武昌起义爆发了,并很快席卷大半个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布 脱离清朝政府而独立。为挽救垂危的统治,清政府一方面急忙调兵遣将,企图用武力扑灭南方 的革命烈火;另一方面被迫作出政治上的让步,下达 “罪己诏”,并宣布解除党禁、赦免戊戌变法以来的 “国事犯”,同时命令刚组成不久的 “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以此度过统治 危机。于是,资政院仅用三天时间就拟定出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于1911年11月3 日 (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公布。
从总体上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十 九信条》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3条);“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 之”(第4条);“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第5条); “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 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第10条)等。不过, 《十九信条》仍强调 “大 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第1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2条)。尤其是 《十九信条》 完全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触及保障人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制定 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 “急就章”,并没有 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在 《十九信条》公布后不到两个月,1912年2月,清朝宣统皇帝 被迫宣布退位,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在南京正式成立,中国两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到此 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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