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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梧学术自传


宋晓梧学术自传

作  者:宋晓梧

出 版 社:广东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年03月

定  价:98.00

I S B N :978754546686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经济  >  经济学读物  >  经济学理论、研究与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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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是大型丛书《改革开放进程中的经济学家学术自传》(张卓元 高培勇主编)中的一本,作者宋晓梧为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在劳动经济领域研究成果颇为显著。本书以第一人称著述,回顾了作者的个人经历和学术研究过程。内容包括对就业、工资、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以及政策研究。本书为研究中国改革开放历程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


TOP作者简介

     宋晓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院长,东北振兴研究院理事长。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收入分配50人论坛成员、中国社保30人论坛成员。

     历任劳动部国际劳工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劳动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国家体改委分配和社会保障司司长兼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务院体改办党组成员兼秘书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兼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长期从事经济理论研究与改革的实践,在企业改革和劳动体制、社保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及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撰写了一系列有理论创新和应用价值的论著、文章。有关研究成果曾获孙冶方经济学奖、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个人学术成就被收入《二十世纪中国知名科学家学术成就概览(经济学卷)》,主要学术观点被收入《中国百名经济学家理论贡献精要》。


TOP目录

壹 我的学术自传 / 1

一 艰难曲折的求学之路 / 2

二 和而不同的理论探讨 / 12

三 聊以自慰的两件行政工作 / 64


贰 主要学术成果 / 75

一 企业改革理论探讨 / 76

二 劳动力市场理论探讨 / 82

三 就业理论探讨 / 93

四 社会保障理论探讨 / 109

五 收入分配理论探讨 / 123

六 地方政府公司化理论探讨 / 133

七 社会组织理论探讨 / 139

八 区域协调发展理论探讨 / 150

九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理论探讨 / 160

十 增强中国智库的独立性理论探讨 / 167


叁 代表性论文 / 173

企业改革两种思路的理论比较 / 174

劳动力市场的国际比较 / 187

关于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论争论 / 208


肆 科研项目 / 231

一 国家级项目 / 232

二 部委及国家级学会、研究会课题 / 232

附录 主要论著 / 235


TOP书摘

     我的学术成果集中在劳动经济领域,主要包括对就业、工资、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方面的理论研究以及政策研究。由于行政工作岗位的关系,我研究的有些问题超出了劳动经济领域,如对企业产权、区域发展、社会组织、社会智库以及地方政府行为的研究等。现在总结和回顾我的主要学术成果,还是在劳动经济方面的研究相对系统、深入一些。

一?企业改革理论探讨

     我在国家经委企业局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工作期间,有幸参与了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过企业劳动组织整顿、实行厂长负责制、承包租赁、放权让利、利改税、拨改贷、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恢复计件奖金、“砸三铁”等工作。从学术角度看,我当时主要参与了关于“两权分离”的理论争论。我提出的以全民所有资产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两种所有权分离”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曾受到马洪、袁宝华等领导的赞同。


1.以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 “两种所有权分离”指导国有企业改革

     1986年,我在《试论厂长身份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国企业家》1986年第11期)一文中,分析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简称“两权分离”)指导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措施,“两权分离”确实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经营自主权,增强了活力,但“两权分离”的理论局限性和实践弊端日渐突显。理论局限性在于:笼统地讲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回避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产权关系,不仅难以说清承包、租赁经营的实质,更无法阐明企业兼并(产权转让)以及股份制等问题。实践弊端在于:难以划清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界限,不仅给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留下了余地,也为企业经营不善时向政府推脱责任,为负盈不负亏提供了借口。我提出以“法律所有权和职能所有权的分离,即所有权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相分离”(简称“所有权分离”)进行国有企业改革,赋予企业应有的职能所有权或法人所有权。以两种所有权的分离为理论依据,厂长的身份是单一的,只能代表财产的经济所有者——企业,不可能代表财产的法律所有者——国家。此外,在理论上承认企业有经济上的所有权,这也可使企业破产、基建拨款改贷款以及经济合同等有关问题迎刃而解。

     1989年,我在《企业改革两种思路的理论比较》(《改革》1989年第1期)一文中分析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们把企业看作单纯的产品生产单位,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所有权、实物形态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在政府手中。

     改革后,我们认识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可分,不断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在一个时期内对所有权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生产资料作为商品,也是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双重存在,也可以分离,而是笼统地说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企业,弱化国家所有权,强化企业经营权。这一方面造成国家在弱化所有权时,可能有损生产资料价值形态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使企业不能明确得到应有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其经营权也难以强化。显然,要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只在经营权上做文章是不够的,必须研究所有制的改革”。“可以设想,对全民所有的资产,国家有价值形态所有权,企业有实物形态所有权,同一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也通过了‘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国家只是通过某种适当的途径把资产‘贷出去’,企业则把资产用在生产上。”

     1992年我在《关于两权分离的界定问题》(《企业管理》1992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所有权两种形态的分离有这样几个特点:①它发生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之外。②它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以并行不悖,即管理劳动可以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③它为资本的复杂运动提供了可能性。它可以表现为实物形态的积聚和价值形态的离散,如一个企业接受多个货币资本家的贷款;它也可以表现为价值形态的积聚和实物形态的离散,如一个金融财团向多个企业投资;等等。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直接经营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从理论上说,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够通过两种所有权的分离达到企业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当然,这并不妨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像产业资本家请管理专家当经理一样”。同时指出,“东欧一些国家20世纪50—60年代搞经济改革开始,就把改革国有企业的基本思路放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如布鲁斯曾提出的分权模式,而忽略了所有权自身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分离这一层次。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作为基本理论依据。现在看来,避开所有权自身的分离,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有问题的”。


2.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

     在《试论厂长身份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国企业家》1986年第11期)一文中,我提出以“两种所有权分离”指导国有企业改革时,就说明不是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采取同一个模式进行改革,“带有垄断性质、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和公共事业等部门的主要企业仍应由国家控制,一般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可实行‘两种所有权分离’,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出售转让,国家连法律所有权也不需要保留” 。在《论承包、租赁经营的理论依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1988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可将当时的国有企业分三类加以考虑:“第一类是带有垄断性质,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如邮电、铁路、航空、电力、军工、城市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主要企业以及其他一些部门的少数特大型骨干企业,可仍由国家经营。国家可以通过对这上千个企业的控制,调节宏观经济。这类企业既是国家经营,就不能破产,经营不善时应采取其他办法解决。破产法不适用于这类企业。”

     “第二类是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这类企业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有了生产资料实物所有权之后,在国家法令规定范围内自主经营,人、财、物均不得被无偿占用,并对全民生产资料在企业中的运行负全责。这就奠定了它们独立的经济地位,使它们有了独立的意志和财产。这类企业经营不善,可以破产,如同产业资本家无论用自有资本还是用借入资本经营都可能破产一样。”“第三类是部分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出售、转让,转归集体或个人所有,国家连法律上的所有权也不保留。”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精装

版  次: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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