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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法律知识200问


老职工法律知识200问

作  者:董保华主 编

出 版 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丛 书:法律实务丛书

出版时间:2003年05月

定  价:14.50

I S B N :978731303372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标  签:政治理论  政治  综合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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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翻开这套劳动法律知识系列丛书,也许你对我们有种既熟悉又陌生的感觉。对于我国著名劳动法专家董保华先生的名字,你可能早就耳熟,但是“董保华工作室”似乎是一张全新的面孔。它是由董保华发起成立的、一个汇集众多劳动法人才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随着这套丛书的出版,董保华工作室正式与广大企业和劳动者见面了。
这套丛书的诞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分颁布至今已走过了9个年头,它对我国劳动用工体制的改革和劳动关系的调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中还存在着大量不和谐的音符。仅以上海为例,近几年来,劳动争议数量猛增,劳动关系呈现出日趋紧张的状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法律法规本身非常庞杂,新的政策不断出台,对于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又缺乏一种简单快捷的方式掌握新的政策法规,因而面对层出不穷的劳动用工问题显得束手无策。我们在工作过程中总是能够深切地感受到人们对于劳动法知识的渴求。尤其是在2002年5月1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又在全社会掀起了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热潮。
这套丛书共分两个系列:一个是“企业系列”,书名为《中国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指南》,其中涉及企业签约技巧法律知识、企业薪酬福利法律知识和企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等诸多法律问题;另一个是“员工系列”,由《白领员工法律知识200问》、《老职工法律知识200问》和《外地来沪就业人员法律知识200问》三本书组成。这样的设计使企业和员工都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按图索骥,找到满意的答案。这套丛书既可作为劳动者自学劳动法并用以保护自身权益的知识手册,也可作为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工作手册和培训教材。
翻开这套劳动法律知识系列丛书,也许你对我们有种既熟悉又陌生的感觉。对于我国著名劳动法专家董保华先生的名字,你可能早就耳熟,但是“董保华工作室”似乎是一张全新的面孔。它是由董保华发起成立的、一个汇集众多劳动法人才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随着这套丛书的出版,董保华工作室正式与广大企业和劳动者见面了。
这套丛书的诞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分颁布至今已走过了9个年头,它对我国劳动用工体制的改革和劳动关系的调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中还存在着大量不和谐的音符。仅以上海为例,近几年来,劳动争议数量猛增,劳动关系呈现出日趋紧张的状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法律法规本身非常庞杂,新的政策不断出台,对于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又缺乏一种简单快捷的方式掌握新的政策法规,因而面对层出不穷的劳动用工问题显得束手无策。我们在工作过程中总是能够深切地感受到人们对于劳动法知识的渴求。尤其是在2002年5月1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又在全社会掀起了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热潮。
这套丛书共分两个系列:一个是“企业系列”,书名为《中国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指南》,其中涉及企业签约技巧法律知识、企业薪酬福利法律知识和企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等诸多法律问题;另一个是“员工系列”,由《白领员工法律知识200问》、《老职工法律知识200问》和《外地来沪就业人员法律知识200问》三本书组成。这样的设计使企业和员工都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按图索骥,找到满意的答案。这套丛书既可作为劳动者自学劳动法并用以保护自身权益的知识手册,也可作为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工作手册和培训教材。

TOP目录

一、概述
1.“老职工”的含义是什么?
2.“老职工”具有哪些特征?面临哪些问题?
3.老职工的类型有哪几种?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是什么?
5.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可以代签吗?
7.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什么特征?
8.保险代理协议是劳动合同吗?
9.岗位聘用合同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1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11.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顺延?
1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是什么?
13.临时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14.下岗、“协保”人员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15.老职工可以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16.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老职工,可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17.用人单位不与老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18.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19.续订劳动全同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吗?
20.老职工在哪些情况下,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
21.老职工在哪些情况下,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
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

TOP书摘

书摘
49. 用人单位在提前一个月通知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出现哪些瑕疵?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执行提前一个月通知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具有随意性,没有依法办事。运用法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瑕疵,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劳动就业权,针对这种现象,本书罗列了一些瑕疵的表现形式,供老职工参考。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以外,从事与生产劳动无关的工作,或不是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医疗期满后(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以无岗位安排或仅安排一次工作,更有甚者,故意安排老职工从事其无法从事的工作。这是用人单位对该法条的曲解。按《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老职工医疗期满后企业必须为其安排工作,一次安排原岗位工作,老职工因身体原因确不能胜任的,应按老职工身体的客观情况另行安排。故意安排老职工不能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恶意促成解除合同条件的成就”,这是违法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往往不对老职工进行培训和调整。出现这种瑕疵,以老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立。不能胜任工作,既包括因工作能力欠缺而不能胜任工作,也包括因工作态度不认真而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往往滥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条款的立法实质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上的体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情势变更”是为了使双方利益分配失衡的情况得以修正,以保障劳动合同的履行。一般来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指用人单位发生转产、搬迁至很远、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情况,致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发生这样的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按老职工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老职工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投资结构的变化等都不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4)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或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借机大批裁员,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强调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需录用工人的,应先录用
被裁减的人员。老职工要懂得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上的法律规定及有关政策,以免掉人陷阱。(详见本书第68问)
50 老职工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老职工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十天后,用人单位就应该为老职工办理退工手续。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老职工的绝对辞职权。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老职工有权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有权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也有权收回自己的劳动力,用人单位和第三者不得干预。但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生产的运作,法律规定老职工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便于用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老职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给用人单位实际带来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造成了实际损失。赔偿内容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老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要老职工赔偿违约金。关于约定违约金问题,老职工需注意的是从2002年5月1日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依该规定:为防止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只有双方约定了服务期或者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协议的,方可对老职工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5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精神病人的劳动合同吗?
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
根据《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又根据劳办发[1994]214号文《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精装

页  数:257

版  次:2003-5-1

开  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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