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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


票据法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

作  者:于永芹 主编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丛 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

出版时间:2003年08月

定  价:19.00

I S B N :9787301063842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经济案例  民商事案例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经济法  票据法  商法  证券法  法律  经济  法律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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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理论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争以简洁的语言明确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针对现有案例教材往往脱离现行法规定的缺陷,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自觉适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理论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理论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争以简洁的语言明确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针对现有案例教材往往脱离现行法规定的缺陷,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自觉适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理论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TOP作者简介


TOP目录

第一编 票据法总论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票据的特征
第二章 票据权利
第一节 票据权利的内容
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四章 票据代理
第一节 票据代理的有效要件
第二节 票据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第五章 票据抗辩
第一节 对票据伪造的抗辩
第二节 对票据变造的抗辩
第三节 无对价产生的票据抗辩
第四节 票据更改而产生的抗辩
第五节 票据抗辩限制
第六章 票据基础关系
第一节 票据原因关系
第二节 票据资金预约关系
第三节 票据预约关系
第七章 票据时效
第八章 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九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
第二编 票据法分论
第十章 出票
第一节 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第二节 出票任意记载事项
第十一章 票据背书
第一节 背书的种类
第二节 票据转让背书
第三节 非转让背书
第四节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第十二章 承兑
第一节 承兑提示规则
第二节 承兑规则
第三节 承兑的效力
第十三章 票据保证
第一节 票据保证当事人
第二节 票据保证的种类
第三节 票据保证记载事项
第四节 票据保证的效力
第十四章 付款
第一节 付款提示的规则
第二节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第三节 付款的效力
第十五章 票据追索
第一节 票据追索权的要件
第二节 票据追索权的效力
第三节 再追索权
第十六章 空头支票与空白支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空头支票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空白支票的法律问题
参考书目

TOP书摘

(二)思考方向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三种表现形式:(1)继父或继母与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继子女。双方关系的性质不同,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收养法》关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李小明由继母陆女抚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律规定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收养关系的条件和双方关系的地位加以确定。
(三)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收养法》第14条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第23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16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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