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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


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

作  者:宋英辉,李忠诚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丛 书:诉讼法文库;23

出版时间:2004年05月

定  价:38.00

I S B N :978781087716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诉讼法/程序法    

标  签:平台与发行  电子书  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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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功能的实现,在于行动中的法律。本书从宏观上阐释了刑事程序法的功能及分类,堆决定、影响刑事程序法功能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分别就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等制度和刑事诉讼启动程序、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保安处分等程序的功能进行了研究。在各具体制度和程序的研究中,本书以界定具体制度或程序的应有功能、考察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设计功能、分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现实功能为基本路径,从发挥法律规范应有功能的角度提出了完善立法和改进司法的对策与建议。

本书首先通过对刑事程序法功能的释义,具体的阐述了刑事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分类,并通过对影响刑事诉讼法的功能的因素的分析,讨论了如何提高其功能的问题。然后通过对具体的管辖、回避、辩护、政局、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启动程序、侦查、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执行与监督、保安处分程序等环节的详细分析,构建了建立我国管辖、回避制度等的应有功能分析与制度的构建问题,适用于法律研究者及司法人员做研究、参考之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功能的实现,在于行动中的法律。本书从宏观上阐释了刑事程序法的功能及分类,堆决定、影响刑事程序法功能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分别就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等制度和刑事诉讼启动程序、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保安处分等程序的功能进行了研究。在各具体制度和程序的研究中,本书以界定具体制度或程序的应有功能、考察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设计功能、分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现实功能为基本路径,从发挥法律规范应有功能的角度提出了完善立法和改进司法的对策与建议。

TOP作者简介

宋英辉,男,1957年生,河北省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兼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李忠诚,男,1956年生,辽宁省人,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厅副厅长,兼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人民检察》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30余篇。

TOP目录

第一章 绪论
一、刑事程序法功能释义
二、刑事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分类
三、影响刑事程序法功能的因素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五、研究的基本路径
第二章 管辖
一、管辖制度的功能
二、我国管辖制度的功能
三、我国管辖制度的应有功能与制度构建
第三章 回避
一、回避制度的功能
二、我国回避制度的功能
三、我国回避制度的应有功能与制度构建
第四章 辩护
一、辩护制度的根据与功能
二、辩护制度功能的发挥
三、辩护制度功能的发挥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 证据
一、诉讼证据制度的功能
二、我国证据制度的功能与存在的问题
三、证据制度的应有功能与我国证据法规范的完善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功能的分析
三、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功能的发挥与制度完善
四、联合国司法准则与我国逮捕制度的重新建构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
二、世界主要国家采取的模式
三、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分析与完善
第八章 刑事诉讼启动程序
 一、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功能
 二、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三、我国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
第九章侦查
 一、侦查程序的应有功能
 二、世界主要国家侦查程序考察及功能评析
 三、我国侦查程序的法定功能
  四、我国侦查程序功能的发挥与制度完善
第十章公诉,
 一、现代起诉制度的两种功能模式
 二、现代起诉制度的基本功能
 三、我国起诉制度的功能定位
 四、我国起诉制度的功能分析
 五、我国起诉制度的功能调整
第十一章 第一审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的功能
 二、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
 三、我国第一审庭审程序的功能
 四、我国第一审庭审程序的完善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一般功能
 二、我国第二审程序的功能
 三、关于完善我国第二审程序的几个问题
 四、关于重新构建我国普通救济程序的问题
第十三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功能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实有功能
 三、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造与构建

TOP书摘

书摘
书 摘
我国回避制度的法定功能来源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科学,制约着回避制度的功能。从我国法律对回避制度的规定来看,其在保证刑事诉讼公正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适用中,也暴露出立法方面的问题,从而制约了回避功能地发挥。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保证诉讼公正方面存在缺陷
回避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防偏,确保司法公正,但从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来看,仍有可能导致不公正的问题存在。这突出地表现在,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回避以前所为的诉讼行为的有效性的确认问题不明确。应当回避的人员虽然依法回避,但其所为的诉讼行为及其结果如何对待,是否有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诸多不便,也不利于回避制度保证诉讼公正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如果最后侦查人员被决定回避,在决定回避前的一段时间实施的侦查行为产生了相应的侦查结果,而且其在回避前的侦查行为及其结果仍然有效,就很难充分体现回避制度的保证诉讼公正的作用。
2.在避免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提高诉讼整体效率方面仍有不完善之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都是有因回避,即当事人等的申请回避,不仅应当提出具体理由,而且该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决定回避的负责人必须根据具体的理由依法作出决定。没有相应的法定理由就不能提出或者申请、决定回避;否则,申请即被驳回。这是实行职权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回避制度,体现了强化控诉职能的司法理念。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诉讼中,既实行有因回避,又实行无因回避。即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需要说明理由。无因回避制度体现了强化当事人权利,尊重当事人意志,彻底消除当事人疑虑,止纷息讼的司法理念。譬如,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有因回避外,控方还有要求陪审员不参加陪审的权力。控方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不需要提出理由,也不需要获得法官的批准。该权力是法定的。此外,公诉书中的每一被告人都有权利要求陪审员不参加陪审,提出此请求可以不必说明具体事由。可以说,无因回避制度,为那些有某些感觉或者听到某些传闻因而认为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但又提不出具体证据的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提供了保障。如果回避必须有法定的事实根据,而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认为相关人员不能秉公办案又不能提出证据时,若没有无因回避制度可以利用,就往往要寻求上诉这一救济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无因回避看似影响诉讼的效率,但从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缠讼角度看,是有利于整体上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从回避制度的止纷性功能角度看,无因回避也是必要的。因为无因回避可以使当事人感到案件确实是与案件无关的人来审理的,有利于消除其不必要的怀疑和无休止诉讼的念头。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确立无因回避制度,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种缺憾。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601

版  次:2004年5月第1次

开  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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