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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题解 商法


2017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题解 商法

作  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4月

定  价:36.00

I S B N :9787509366608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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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依据*近一年司考重难点变化设计试题,所有试题答案均依据*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解析。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开排版,设置参考答案速查。习题覆盖大纲所列举的考试要点,根据难易程度的不同标注星级,并在解析上从不同角度加深对相关法条和知识点的理解。

TOP作者简介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负责司法考试用书出版的部门,成立多年来成功出版飞跃版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多个品种,以因为专业、所以卓越为宗旨,深得考生信赖。

TOP目录

第一部分客观题

 

 

 

第1课公 司 法

 

☆重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

 

股东代表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第2课合伙企业法

 

☆重点合伙的特征合伙协议合伙出资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有限合伙

 

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退伙

 

 

第3课个人独资企业法

 

☆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4课外商投资企业法

 

☆重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

 

回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

 

 

第5课企业破产法

 

☆重点破产原因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管理人抵销权重整和解协议

 

破产分配

 

 

第6课票 据 法

 

☆重点票据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保全、消灭票据权利的瑕疵背书

 

票据抗辩

 

 

 

第7课保 险 法

 

☆重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益人

 

 

 

第8课证 券 法

 

☆重点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信息公开制度

 

 

 

第9课海 商 法

 

☆重点船舶优先权提单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

 

 

 

第二部分主观题

 

 

参考答案及详解

 

第一部分客观题

 

第二部分主观题

 

 

 

附:参考答案速查

 


TOP书摘

  第4课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第1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7条规定,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

  从上述规定可知,转让合同中不能约定由受让方来报批,受让方报批只能在受让方请求法院自行报批获准方能进行,故A选项错误。

  从第7条规定可知,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并非部分情形即支持受让方,故B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中缺少了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的程序,故C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0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选项的说法符合该条规定,故D选项正确。

  2【答案】D

  【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2)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予答复;(3)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A选项符合该条规定,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选项符合上述规定,故正确。C选项符合上述规定,故正确。D选项中属于上述规定最后的情形,故错误。

  3【答案】D

  【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AB选项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故正确。C选项符合第2款的规定,故正确。D选项中违背了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故错误。

  4

  【答案】C

  【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5条规定,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A选项中以及题干中并未谈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的说法违背第2款的规定,故错误。C选项符合第3款的规定,正确。D选项中乙有权主张获得部分收益的说法违背第3款的规定,故错误。

  5

  【答案】D

  【考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解析】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因此,D项正确。

  6

  【答案】 A

  【考点】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解析】外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其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7【答案】A

  【考点】合营企业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题中外方的投资比例小于法定的25%,不符合该款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据此,除“场地”可以以使用权出资外,其他财产必须是出资方享有所有权的,本题中外方对租赁来的设备不具有所有权,因而不能作为出资。综上,A项表述正确。

  8【答案】C

  【考点】合营者注册资本的转让程序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答案】D

  【考点】外资企业的财产监管机关

  【解析】对于外资企业,国家监管的对象是其注册资本的变化和对财产的处分,监管机关是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是前者审批、后者备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0

  【答案】 D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因此,本案中董事会的召集不符合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决议也不产生效力。此外,根据该条例第33条的规定,增资只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即可,而不需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故本题选D项。

  11【答案】C

  【考点】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12条:“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答案】C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A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故B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3、4款规定,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C项错误,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C。

  13【答案】D

  【考点】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议事规则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故本题AB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不正确。

  14

  【答案】A

  【考点】外资企业的设立规定

  【解析】《外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据此,本题A项正确。《外资企业法》第7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据此,本题B、C项不正确。《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故D不正确。

  15

  【答案】 A

  【考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主体、外商投资比例要求、投保

  【解析】A项当选,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未作具体要求,可以是法人,但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B项不当选,中方的投资者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C项不当选,应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D项不当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保险均须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而非中国的保险公司。

  16

  【答案】B

  【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据此,A项符合该条规定。根据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据此,B项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当选。根据第15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据此,C项符合该条规定。根据第2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据此,D项符合该条规定。

  17【答案】D

  【考点】外商独资企业不动产抵押的生效要件

  【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关于不动产抵押的生效要件,一般来讲,当事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即可享有抵押权。但是,由于外商独资企业的特殊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资企业不动产抵押做出了与物权法一般规定不同的例外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18【答案】C

  【考点】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条款的效力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款:“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第33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正确。第48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选项B正确。第74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75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选项C将合营企业编制的财务与会计报告一律以美元作为计算和表示单位是不正确的。

  19

  【答案】C

  【考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

  【解析】根据《外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故B正确,不选。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故A正确,不选。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故D正确,亦不选。根据《外资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故C错误,当选。

  20【答案】C

  【考点】场地使用费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21【答案】D

  【考点】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故A错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三)合作企业的解散;(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五)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六)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注意:不是全体董事。故B错误。而C项则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此项规定,故C错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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