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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211工程项目丛书)(民商)


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211工程项目丛书)(民商)

作  者:冯晓青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定  价:48.00

I S B N :978756203135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标  签: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  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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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精选的50余篇论文,是这次国际会议上交流的重要成果。这些论文涉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全球化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全球经济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全球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实施等专题。这些论文站在时代前沿,观点新颖、内容丰富而翔实、可读性强。本书将其编撰出版,反映了国内外学者对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动态。另外,为使读者了解本次国际会议的基本观点和信息,本书还在最后附上了会议综述文章。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篇幅所限,会议期间一些精彩观点和内容尚未在该综述和本书中得到反映。 本书是研究与学习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读物,既适合于知识产权理论工作者阅读,也适合于知识产权实务界人士,包括法官、律师、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学习和参考。本书也是对知识产权感兴趣的读者学习与了解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良师益友。

TOP作者简介

冯晓青:男,1966年生,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研究及相关法律实务工作。著述出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十一五”国家级规则教材)、《知识产权法哲学》、《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等学术专著多部。曾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等学术荣誉。建有学术网站“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TOP目录

前言
专稿
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他国经验分析与探索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思考
 法律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
 全球化、技术文明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进路
 市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构造
 论广播组织邻接权保护的新发展——《广播组织条约经修订的基础提案草案》探 析
 论商标的国际化

第二部分全球化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全球化需要保护发现权
 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出路
 全球化进程中的传媒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全球化视野下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选择与惠益分享——以知识产权制度重构为视 角
 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转基因农作物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知识产权交易的利益平衡
 利益分配原则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确立和运用
 利益衡量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
 专利联营之反垄断规制
 专利联营中垄断行为的考量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之维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法规制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技术标准
 知识产权超高定价的反垄断法问题初探
 知识产权和反竞争法:DRM的教训……………[以色列]尼沃.埃尔金

第四部分全球经济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论全球化环境下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部分国外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的启示
 企业竞争之利器——专利战略的运用
 论全球化企业之技术投资策略——从租税优惠措施的观点分析
 浅析无形资产鉴价

第五部分 全球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实施:中国与美国的经验
第六部分 其他主题

TOP书摘

(二)利益失衡
知识产权法全球化引发的第二个问题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围绕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而产生的利益冲突与利益失衡问题,这突出地体现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利益失衡的根源仍然在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高标准保护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不相适应。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明显有利于发达国家。在南北国家之间创造与维持知识共有物平衡方面,没有受到应有重视,[1]南北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利益冲突和严重的利益失衡。具体地说,南北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利益失衡直接由以下原因导致:
1.Trips协议本身的规定没有足够地照顾发展中国家占优势的智力资源。从Trips协议的规定可知,协议侧重于对严格意义上的智力成果的保护,而智力成果创造方面,发达国家占有绝对优势。对于作为智力创造源泉的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遗传资源,以及发展中国家占优势地位的地理标记的保护缺乏完整的规定,以致造成在知识资源利用和分配方面,南北国家之间出现利益失衡。
2.在知识产品创造本身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严重的失衡。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技术实力上占据绝对优势,相应地垄断了知识创新的绝大多数资源。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到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为60倍。这就决定了在法律领域也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矛盾。发达国家是主要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发展中国家只有较少的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在经济水平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大体相同的保护义务,无疑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的压力。[2]
在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中,知识产权保护在形式上对任何一个加入全球化阵营的国家都是平等的,因为加入与不加入是各个国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问题,而且各国在保护制度上也处于平等地位。但问题是,由于在创造知识本身上南北国家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均衡,这种所谓“平等保护”的结果只能是发展中国家以高标准保护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发达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严重不对等,并且发展中国家利用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3.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政策。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全球保护的思想引导下,在南北方国际知识产权关系中,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利益,往往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落后的状况,而是过多地考虑。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57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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