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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司法文丛)


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司法文丛)

作  者:沈国琴 著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 书:司法文丛

出版时间:2007年08月

定  价:26.00

I S B N :978756203067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司法制度    

标  签:综合  司法制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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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晚清至民国的司法发展杠中国的司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和研究价值,因为这是中国司法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起点 和最初发展阶段。本书采用内在观察的视角.对晚清至民间近一百年的司法史进行了梳理,对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 独立的新式地方法院一一天津法院进行了典型研究,从中国近代宪政发展的背景、近代中国所形成的两种宪政理念以及 在转型中所形成的特有的司法权的结构等角度,对中国传统司法的现代转型进了分析,当然。对于转型过程中的外在因 素,加治外法权、司法人才,财政等因素所起的作用也进行了具体的的分析。最后在以上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国当代的司法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看。

TOP作者简介

沈国琴,女,1972年生于山西屯留。1995年毕业于山西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TOP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中国传统司法的构造及其文化根基
 引 言 类型化意义上的十国传统刊法
 第一节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构造
 第二节 中国传统司法权的构造
 第三打 中国传统司法构造的义化割根基

第二章 中国传统司法现代转型的发端 (1840-1911)
 引 言 背景意义上的动力和压力
 第一节 民族国家观念的勃兴——构建现代司法理沦的前提
 第一节 现代司法理论的初步构建
 第二节 制度层面上的转型及其实践

第三章 中国传统司法现代转型的继续和反复 (1912-1937)
 引 言 两种宪政理念和三种政体模式
 第一节 不同政体模式下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 现代司法制度构建过程中的进步与发展
 第二节 现代司法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倒退和异化

第四章 在传统和现代衔接处的思考
 引 言 远距离.长吋段的内在视角
 第一节 十案研究:以天津法院为例
 第二节 中国传统司法现代转型的特点
 第二节 在传统利现代衔接处的思考

第五章 中国司法现代化:一项末竟的事业
 引言 尚未实现的中国司法现代化
 第一节 推动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内外力量
 第二节 实现中国司法考试现代化的现有基础
 第三节 塑造中国现代司法模式
参考文献
后 记

TOP书摘

第一章 中国传统司法的构造及其文化根基
第一节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构造
一、传统司法组织的构造
对中国传统司法组织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地方政府与中央一级政府的组织结构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能一概而论。地方政府直接处理司法事务,表现为司法与行政的合一形式,中央一级政府虽然在组织形式上实现了司法和行政的分立,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是它并没有独立性,直接向皇帝负责,并受其他同级行政机关的干扰。另外,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其本身就是司法行政合一的最为典型的表现,其掌握着最高的审判权。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地方各级,地方长官直接行使司法权,处理司法事务。据文献记载,“战国时国家机关已有中央和地方之分,……地方则由郡守、县令兼理审判”。[1]秦朝继续了这种做法,自此以来,地方各级长官兼理司法的模式相沿未断。秦以后各朝,或分为两级(如秦、汉时设郡和县两级;隋、唐、宋时则设州和县两级),或分为三级(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设州、郡、县;明清时期则设省、府、县),或分为四级(如元朝设省、路、府、县),但无论将行政机关分为几级,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均享有司法权却是一个通例。
  2.在中央一级,秦以后形成了专门的司法机关。秦时,中央设廷尉,主管狱讼之事。汉承秦制,仍设置廷尉,但汉武帝以后,为限制相权,逐渐扩大尚书职权,赋予尚书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权。至魏晋南北朝时,基本延续汉制,但在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隋朝时,设立一个新的司法机关——刑部(由尚书演变而来),唐朝时刑部不断完善,与大理寺、御史台合称为“三法司”。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36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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