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
 您现在的位置:图书 > 现代中国(第十一辑)
现代中国(第十一辑)


现代中国(第十一辑)

作  者:陈平原 主编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定  价:38.00

I S B N :978730114292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历史  >  世界史    

标  签:杂著  论文集  社会科学丛书、文集、工具书  社会科学  

[查看微博评论]

分享到:

TOP内容简介

本辑收录的文章,除了赵园、夏晓虹、梅家玲、沈国威等大作值得期待外,主体部分是香港中文大学召开的“文学史视野中的‘大众传媒”’学术研讨会(2008年6月13日)的专题论文或发言整理稿。除了收录在此的十三则长短文章外,《现代中国》涉及的话题,集中在大众传媒对于文学生产的“赞助”与“限制”,尤其是其间所呈现的政治权力、文化资本、编辑策略、审美意识、文人集团、读者趣味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左翼/右翼、京派/海派、学界/文坛、作家/书局等让人眼花缭乱的纠葛,还有城市与乡村、经典与大众、主流与边缘、记忆与遗忘等之此消彼长;所有这些,都值得学界认真辨析。
本辑收录的文章,除了赵园、夏晓虹、梅家玲、沈国威等大作值得期待外,主体部分是香港中文大学召开的“文学史视野中的‘大众传媒”’学术研讨会(2008年6月13日)的专题论文或发言整理稿。除了收录在此的十三则长短文章外,本书涉及的话题,集中在大众传媒对于文学生产的“赞助”与“限制”,尤其是其间所呈现的政治权力、文化资本、编辑策略、审美意识、文人集团、读者趣味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左翼/右翼、京派/海派、学界/文坛、作家/书局等让人眼花缭乱的纠葛,还有城市与乡村、经典与大众、主流与边缘、记忆与遗忘等之此消彼长;所有这些,都值得学界认真辨析。

TOP目录

资料与考释
代拟宪政奏折及其他
梁启超代拟宪政折稿考

论文
流动的教室,虚拟的学堂--晚清蒙学报刊中的文化传译、知识结构 与表述方式
梁启超与日语--以《和文汉读法》为说
现代性与记忆--五四对林纾文学翻译的追忆与遗忘
文化转型期的翻译语体选择--以曾朴的翻译实践为例
越界之恋与现代性的欲望想象--论王韬《淞隐漫录》和《漫游随录》的漫游、言情和追忆

文学视野中的“大众传媒”(上)
文学史视野中的“报刊研究”--近二十年北大中文系有关“大众传媒”的博士及硕士学位论文
三十年代的文学出版与文学地理
文学史、文学教育与传播
学术的组织与纪律
华语电影研究--方法与角度
文学与媒体的对话--有关张爱玲影视改编的研究
《明报》“世纪版”经验谈

文学视野中的“大众传媒”(下)
心声与电影--论瞿秋白早期著作中的生命哲学修辞
印刷的共同体--重读施蛰存的《狮子座流星》及《凶宅》
先锋性的探索--论《新文艺》的“转向”
论《幻洲》中的香港来书--V城1927
学生的园地还是园地的学生--香港《星岛日报·学生园地》初探
副刊的“守门人”--从《华侨日报·文艺》作品看副刊主编的角色

演讲与评论
想象与叙述--由“明清之际”说起
解读“当代中国大学”
编后

TOP书摘

一日编纂法典为今日第一急务,宜作速精审从事,而尤当注重民法也。职闻立宪之所以异于专制者,日专制国恃人而不恃法,立宪国恃法而不恃人。恃人者,得其人则治,不得其人则乱。凡人不肖者恒多于贤者,故治日少而乱日多。恃法者,法苟善美,则纲制有常。贤者善用法,益可以致国家于安荣;不肖者为法所限制,亦末从自恣以为民蠹。故立宪国亦名法治国,言以法为治也。考各国法律,其编纂为法典者,日宪法,日民法,日商法,日刑法,日民事诉讼法,日刑事诉讼法。其余特别单行之法律,不可以数计。举国上自官吏,下逮民庶,无一人一事不轨范于法之中。民既非法末循,故法愈不可以不备。夫以诸法之性质论之,宪法为组织国家之法,实诸法所从出,其重要自无待言。但兹事体大,非审之又审,不能轻易发表。明诏谓“俟数年后,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宣布”,诚知本之言也。惟宪法未布以前,各种法律不可以不次第制定,否则不能举法治之实,而所谓“预备立宪”者亦将徒托空言。今者商律已布,民、刑诉讼法亦既粗定,是朝廷注重立法之意,既宣示于天下。顾职窃闻诸东西学者之说,谓民法者,诸法中之根本法也。一切重要之权利、义务,大率皆规定之于民法中。民法所具者,他法得适用其规定,而不与之触背;苟无民法,则他法之条文将繁至不可杀,而犹无以善其用。如今者虽颁定商律,然以商法对于民法,则民法其普通法,而商法其特别法也。各国通例,凡普通法所已规定者,则特别法省略之。故商法之法文,其言适用民法第几条者不可胜指。今我国新商律多取材于他国,而未先有民法以提其重要之纲领,故商律虽颁,而窒于用也。又如今者已编定民、刑诉讼法,然以诉讼法对于民法、刑法,则民、刑法其主法,而诉讼法其助法也。助法本以规定主法适用时之次第,东人谓之手续法,主法未立,则末从适用,而适用之次第更何自来?今我国未颁民法,而先颁诉讼法,又无怪乎执法之吏视此诉讼法若疣赘也。职以为,今日中国所最急者,莫如立法事业;而立法事业之最要者,尤莫如民法。民法者,所规定人民与人民相互之权利、义务。民法一立,则举国人民受治于同一法律之下,生命、财产得所保障,民乃得安其生,乐其业,无复愤慨反侧之思,以危及国家,故文明诸国特重之。彼泰西无论矣,但征诸日本。日本自明治元年,大权复归于王室。明治三年,设制度取调局。其局长江藤新平首取法国民法,使箕作麟祥翻译之,采其适于日本者,而芟其不适者,即认为日本暂行之法律。明治五年,江藤氏为司法卿,聘法人布士奇,使为民法草案;未成,而大木乔任氏继之,亦汲汲注意此业。明治十二年,特置民法编纂局,聘法人巴梭拿使起草,至二十三年,乃渐告成公布。其一部即日本旧民法是也。公布之后,又以其取裁纯在外国,或不适于本国之用,乃别置调查局,由本国法家精审去取。又历七、八年,至明治二十九年迄三十一年,分三次公布之,即日本现行民法是也。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12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加载页面用时:31.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