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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海商法

作  者:张丽英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 书: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1998年02月

定  价:15.00

I S B N :978756201622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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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为了适应海商法的教学需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组织了担任多年海商法教学工作的教师编写了这本《海商法》教科书。该书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使学生掌握有关海商法学的 基本知识和基本观点的基础上,一方面对海商法界关心的诸多理 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另一方面则注重选用适当、生动的案例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该书以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的内容为主线,对有关的海商法基本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考虑到海商法所具有的较强的国际性,《海商法》还涉及了中国加入的有关公约或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公约。
为了适应海商法的教学需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组织了担任多年海商法教学工作的教师编写了这本《海商法》教科书。该书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使学生掌握有关海商法学的 基本知识和基本观点的基础上,一方面对海商法界关心的诸多理 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另一方面则注重选用适当、生动的案例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该书以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的内容为主线,对有关的海商法基本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考虑到海商法所具有的较强的国际性,本书还涉及了中国加入的有关公约或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公约。

TOP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 中国海商法的特点
第三节 海商法的渊源
思考题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概述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五节 有关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公约
思考题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思考题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提单
第三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第四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
思考题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述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节 有关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思考题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二节 光船租赁合同
思考题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 海上拖航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
思考题

第八章 船舶碰摘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思考题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海难救助合同
第四节 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
第五节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思考题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节 共同海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三节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第四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
第五节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第六节 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
思考题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 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思考题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第四节 船舶保险
第五节 保赔保险
第六节 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思考题

第十三章 海事争议处理
第一节 海事诉讼
第二节 海事仲裁制度
思考题

TOP书摘

1.抛弃货物的损失。共同海损制度就是从抛货发展起来的,它是传统的共同海损行为,在现代海运中已经不多见。所抛的货物可以是船舶运载的货物,也可以是船上的燃料、物料或者设备,只要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都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例如,船舶遇到触礁、搁浅时,船长为了使船、货免遭沉没危险,或者为了脱浅而抛弃货物等。但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关于甲板货的抛弃,甲板在船上所处位置决定了在甲板上装运的货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有符合航运习惯或者根据协议允许装载在甲板上的货物,如生铁、木材、活牲畜、大型设备、桶装油等体积笨重,性质特殊而不宜放在舱内的货物被抛弃,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如果违反航运习惯,将面粉、糖、水泥等货物装载在甲板上,并将其抛弃则不能列入共同海损。依照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被抛弃的货物,除非按照航运习惯运送,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由于各国习惯与法律规定的不同,究竟哪些甲板货的抛弃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应进行具体的分析。(2)关于抛货引起的海损,依照199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规则二第2款的规定:为了共同安全做出牺牲或者为了共同安全进行抛弃而开舱或者打洞以致进水,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财产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即除抛弃货物和船用物料属具外,还包括因抛货而直接造成船舶或者其他货物的损失,也应列为共同海损。例如,开舱抛货时海水进入舱内而损坏其他货物,抛弃的货物被海浪卷入推进器而将车叶损坏等。如果被抛弃的是已经被风浪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的货物或者燃油、物料,则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因为这些财产在被抛弃时已经不具有任何价值,即使不遇到共同危险,也会被抛弃。未经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货物被抛弃,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但如果此项货物获救,仍有共同海损分摊的责任(规则十九)。
2.扑灭船上火灾的损失。为了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者其他原因使船舶、货物遭受损坏,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者凿沉所造成的损坏,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由于烟熏或者热烤所造成的损坏除外(规则三)。火灾是海上运输中经常发生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货物磨擦发热、湿度升高引起的自燃、雷电造成的短路起火、焊接时火星溅射引起的燃烧、船员或者装卸人员乱扔烟蒂引起的火灾。为扑灭火灾而灌水、注入蒸汽或者凿洞、搁浅,使船舶、货物受到进一步损失,都属于共同海损。但已着火部分和被烟熏火烤的损害,不能列入共同海损。1950年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已经着火的部分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此规定本意是使因灭火造成货物的烟熏和湿损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但实际上烟熏火烤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划分。为了理算上的方便,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对此作出例外的规定,即任何烟熏或者火烤所造成的损害,都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得到补偿。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79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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