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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海商法

作  者:张丽英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年09月

定  价:22.00

I S B N :978756202627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    

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  经济法学  经济法  海商法  商法  法律  经济  法律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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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海商法》教材修订是建立在多年的海商法教学及科研的基础上的,修订的内容很广。首先,写作人员重新进行了安排,并邀请了北京大学的老师参加编写。其次,在内容上对约70%~80%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再次,在形式上,各章内容均加了注释,以便学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修订后的《海商法》全面介绍了海商法的主要领域,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力图反映海商法的新发展及新问题,并突出其国际性。
为了适应我国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教学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相关教师对《海商法》教材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本次《法商法》教材修订是建立在多年的海商法教学及科研的基础上的,修订的内容很广。《海商法》全面介绍了海商法的主要领域,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力图反映海商法的新发展及新问题,并突出其国际法。
该海商法教材系统地介绍了海商法领域的基础问题,涉及了海商法基础理论、船舶、船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滩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诉讼法等十三个方面的问题,并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体现了学术界现存的一些不同观点。

TOP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中国海商法的特点及发展
第三节 海商法的渊源及法律的适用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概述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五节 有关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公约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船员
第二节 船长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提单
第三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第四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述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节 有关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二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 海上拖航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节 海难救助的种类及其法律性质
第二节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海难救助合同
第四节 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
第五节 有关救助的国际公约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性质及构成要件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第三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 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
第四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第五节 船舶保险
第六节 海上保险的赔付
第七节 保赔保险

第十三章 海事诉讼法
第一节 海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
第四节 其他海事诉讼制度
第五节 海事审判特殊程序

TOP书摘

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声明性的条款,提单的背面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
  (一)提单的记载事项
  提单的正面应记载哪些事项,我国《海商法》第73条做了规定。依该条规定,“提单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3)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同时该条还规定,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中远提单”(“COSCO”B/L)格式是参考了有关国际惯例制成的。在内容上基本上符合国际上的航运习惯。在文字上,除了正面抬头有中文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字样外,提单各栏内容均用英文而无中文译文。中远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主要有:
  1.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是委托承运人装运货物的货方,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在填写托运人一栏时,托运人的名称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一致。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是在目的港收受货物的人。收货人一栏的填写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规定在收货人一栏填写某人或某公司的名称,则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应填写“交某某公司”(Deliver to xx co Ltd)的字样。这种提单称为记名提单,只有收货人一栏中指定的人或公司才能提货。如信用证要求的是不记名提单,则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应空白不填或填写“持有人”(T0 Bearer)的字样。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如信用证要求的是指示提单,则应填写“凭指示”(T0 Order)或“凭某某指示”(To Order of xx)的字样。前者被称为不记名指示,后者被称为记名指示。
  3.通知方(Not.ify Party)。指承运人在卸货港与之联系的人,一般为进口商的货运代理人。在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一栏是空白不填的,因此,应在此栏填写通知方的名称,以便承运人到港时与之联系,及时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我国过去在计划体制下,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是我国惟一的外贸货运代理。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30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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