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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版)


国际投资法(第二版)

作  者:王贵国 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法学研究生教学书系

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定  价:42.00

I S B N :9787503686993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人文社科  >  经济  >  经济实务  >  金融    

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  金融法  经济法  综合  法律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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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作者身出美国法学名门,凭借多年潜心研习和实践经验所得,打造这部国际投资法的独到之作。
《国际投资法》逻辑清晰、体系完整、视野宏阔,作者精要地阐述了国际投资法的耻论大义和各项具体制度,立足于探讨本领域的国际法律规则,并注重吸纳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展现了国际投资法的因革演变、发展轨迹及二十年问的显著变化,揭示了国际投资法的实际运作状况和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作者引入了大量的精准数据以及丰富的先例为论述佐证,显示了其严谨细致的治学境界。
《国际投资法》既可为法律研习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又可为实务工作者提供有益指导。
作者身出美国法学名门,凭借多年潜心研习和实践经验所得,打造这部国际投资法的独到之作。
  全书逻辑清晰、体系完整、视野宏阔,作者精要地阐述了国际投资法的理论大义和各项具体制度,立足于探讨本领域的国际法律规则,并注重吸纳各国及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展现了国际投资法的因革演变、发展轨迹及二十年问的显著变化,揭示了国际投资法的实际运作状况和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作者引入了大量的精准数据以及丰富的先例为论述佐证,显示了其严谨细致的治学境界。
  本书既可为法律研习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又可为实务工作者提供有益指导。

TOP作者简介

王贵国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耶鲁大学法哲学博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中国法与比较法讲座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香港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主席;比较法国际(海牙)科学院成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韩国商务仲裁理事会仲裁员;香港申诉专员名誉法律顾问;Butterworths出版社顾问;香港入境事务审裁处审裁员。
曾为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官员,期间由外交部推荐,成为中国第一位获得联合国培训与科研研究所奖学金的学者,并于1980年赴联合国国际法院、海牙国际法学院、联合国法律部和世界银行法律部等机构学习考察。亦为第一位取得耶鲁大学法哲学博士的内地学者,先后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任教。
曾多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并数次赴多个国家和地区著名学府及联合国等机构访问、讲学。所著《国际贸易法律秩序》为内地最早研究关贸总协定的专著之一。出版著作二十余部,发表论文达百余篇。主要著作包括:《中美经济交流——法律之贡献》(英文),1985年版;《国际金融与银行法》,1987年版;《发展中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1988年版;《国际经济法》,1992年版;《国际投资法》,2001年版;《WTO与中国:通向自由贸易之路》(主编),2002年版;《王氏中国经济法》(第4版,英文),2003年版;《世界贸易组织法》,2003年版;《国际贸易法》,2004年版;《区域安排法律问题研究》(主编),2000年版;《世界贸易组织法一中国与自由贸易前景》(英文),2005年版;《国际货币金融法》(第3版),2007年版等。

TOP目录

第一章引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简史
第二节国际投资理论
第三节内国法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第四节国际法律制度

第二章主权原则与国家行为
第一节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第二节普通法系国家关于国家行为的实践
第三节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国家行为的实践
第四节中国内地与国家行为学说
第五节评述

第三章国家契约
第一节国家契约的性质
第二节国家契约与合同法原则
第三节国家契约国际化与赔偿责任
第四节国家契约的形式
第五节稳定条款与情势变迁
第六节适用法律

第四章国际投资待遇原则
第一节贸易中的最惠国与国民待遇
第二节主权原则与国民待遇
第三节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
第四节公平公正待遇
第五节当代国际投资待遇的特点

第五章国际投资保护
第一节国家保护制度
第二节双边条约保护制度
第三节双边投资保护制度的新发展
第四节多边投资保护制度

第六章国有化与赔偿
第一节合法与非法国有化
第二节条约规定
第三节国际实践

第七章投资形式
第一节投资策略
第二节非直接投资
第三节独资经营
第四节合资经营

第八章跨国公司
第一节对国家经济及社会的影响
第二节国家与区域性法律规范
第三节国际立法

第九章反垄断制度
第一节法律结构与司法原则
第二节阻碍自由贸易行为
第三节垄断与合并
第四节反托拉斯之豁免
第五节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性
第六节世纪之战:微软公司案

第十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节专利与实用新型
第二节商标
第三节版权
第四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五节世贸组织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节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商务

第十一章国际技术转让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与发展
第三节技术转让方式之策略选择
第四节技术转让合同的重要条款与国家立法
第五节国际立法

第十二章投资税务
第一节税收理论与国家政策
第二节税务条约的政策与历史
第三节税务条约的主要规定
第四节国际税务合作前瞻

第十三章争端解决
第一节非司法解决方式
第二节准司法方式与机构
第三节司法方式与法院地之选择
第四节适用法律
第五节微型法庭程序

第十四章主要仲裁机构及规则
第一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及其仲裁规则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第十五章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香港承认与执行境外裁决的制度
第二节适当程序
第三节公共政策
第四节其他拒绝执行的理由

TOP书摘

第五节国际立法
(二)投资咨询
“机构”不仅向在发展中国家设立的投资项目提供担保,同时亦作为国际投资的中介人和促进者负责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以及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鉴于“机构”的地位特殊,特别是其与世界银行的关系密切,它可以熟知投资母国的情况和东道国的投资政策、管理机构和投资环境等多方面的情况,并且熟知各该政府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需要和要求。因此,对于如何改善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如何使海外投资者以及投资母国能够与东道国有机地配合“机构”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正因为如此,《汉城公约》第23条规定,“机构”应进行研究并采取行动,促进投资流动并就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中的投资机会散发信息,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流向这些国家。应成员国要求,“机构”可提供技术建议和援助以改善成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条件。上述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投资调研、投资信息服务、技术援助和投资政策与建议。
“机构”可通过投资调研向投资者提供海外投资机会信息,以评估成员国家的投资环境,甚至相关项目的可行性,并根据调研结果决定是否提供风险担保。除非“机构”掌握足够的和可靠的投资资料,否则它便很难作出正确的投资担保决定。实践说明,“机构”的调研能力和效果均相当可观。它在调研过程中建立的关于投资的数据可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投资政策和法律的依据,以及私人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根据。“机构”的政策咨询可以通过鼓励成员国签订投资保护协议,与成员国讨论投资政策和法律环境,以及在理事会进行广泛的投资讨论和磋商得以完成。此种政策性咨询有助于投资东道国了解本国投资环境的缺陷以及改进这些缺陷的政策性和法律性措施。技术性援助正是在上述政策性决策作出后起到重要作用。“机构”可以通过向投资东道国提供技术援助,就如何具体执行后者的投资法律和政策提出具体和较为详细的方案和措施。
(三)与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关系
“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资产。但是它应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保持密切联系,相互协调。“机构”亦可使用和利用上述各该机构的设施和人员。同时,“机构”应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保密的情况下,相互交流情报,以促进国际投资的进行。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协调各该机构间的投资政策,避免重复劳动,以便有效地使用有限的资源。例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致力于执行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应得到“机构”的支持,即各该机构关于鼓励国际资本的流向和国际投资的政策应当相互吻合。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742

印  次:1

版  次:2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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